三一诉奥巴马案赢在美国尊重宪法

2013年03月11日 12:06  作者:郝俊波  (0)+1

  文/新浪财经专栏作家 郝俊波[微博]

  三一集团起诉美国总统奥巴马案件最近取得阶段性进展。三一集团称该案的核心诉求已被美国法院裁决受理,下一步双方将就“奥巴马做出决定时是否违反程序正义”展开交锋。

  2012年2月28日,三一集团在美国的Ralls公司收购了俄勒冈州Butter Creek风场项目。美国海外投资审查委员会(CFIUS)和奥巴马以涉嫌威胁美国国家安全为由,要求Ralls公司终止该项目,并拒绝给予任何赔偿。2012年10月,Ralls公司向美国哥伦比亚特区法院递交诉状,同时起诉奥巴马和CFIUS称被告越权、违反程序法及宪法。中国企业状告美国总统第一案由此诞生。

  自提出诉讼以来,该案就成了中外舆论争议的焦点。美国方面包括CFIUS和司法部等官方观点普遍认为三一此案必败,因为法庭没有权力审查在CFIUS在影响国家安全的名义下下达的禁令及奥巴马签发的相关总统令。美国财政部也嘲讽说此案毫无价值。

  受美国方面说法的影响,中国方面对此案也是疑虑重重,有人质疑这只是毫无胜算的烧钱炒作。在2012年10月18日三一集团关于本案的新闻发布会上,与会者大多只是强调本案的创新意义,并未对该案的结果做出乐观的评价,即使是具体承办案件的律师也只是谨慎地表示此案难度很大。只有本人立场鲜明地向媒体提出本案存在胜诉希望,因为在三权分立的国家,即使美国总统也可能因违宪受审。

  主流观点如此一致地不看好此案,显然是有原因的,而且不乏法律依据。要具体分析,我们首先要了解一下CFIUS的特点。

  CFIUS作为监管外国并购美国企业的权威部门,其特点是权限大,操作机密,作出判断不需要给出具体理由。CFIUS根据《国防生产法案》第721条款行事,而该条款中没有给出“国家安全”的定义,执行时由CFIUS自由裁量。正是这种宽松的约束,使得CFIUS可以合法地无需解释就以可能影响国家安全为由干涉外资企业的在美并购。

  而在美国投资的中国企业成了最大的受害群体。就在三一提起本案起诉的同时,华为、中兴在美国的收购就被美国CFIUS以“国家安全”为由给搅黄了,不过这两家公司自认倒霉就算了。其实讲究和气生财的中国企业都不喜欢打官司,又在异国他乡碰上CFIUS这么个惹不起的衙门,一般都是一见CFIUS就知难而退,望风而走。三一这次却要挑战这个所向披靡的权威和美国总统。难怪大家对此案结果如此悲观。

  不过,令不少所谓专家大跌眼镜的是本案最近居然通过了美国法院对管辖权的审查。

  2013年2月22日杰克逊法官裁定Ralls公司的第四条诉讼请求即“认为总统及CFIUS的命令未经过应有合法程序”将得到受理。下一阶段,法庭将就美国总统的判决是否经过合法程序,以及是否违反宪法对Ralls财产予以剥夺进行开庭审理。

  这个裁定的意义是不言而喻的,它直接打破了大家普遍认为的对此类禁令和总统令不受司法审查管辖的习惯性认定。此裁定确认尽管法庭无权推翻一项总统令,但对其实施过程的程序合法性拥有司法审查权。

  分析一下这个裁定显然会对我们了解此案大有帮助。我们先来看一下Ralls公司的五项法律依据及诉讼请求:

  第一条为 CFIUS阻止交易及限制后续交易的行为超越法定权限。

  第二条为违反行政程序法,即CFIUS对法规的执行采取了任意和及专断的行为。

  第三条为越权,即认为总统及CFIUS行为超出法律赋予的权限。

  第四条为程序正义,即认为总统及CFIUS的命令未经过应有合法程序,造成Ralls财产被违宪剥夺。

  第五条为平等保护,即认为Ralls的合法财产未得到平等保护。

  有人可能会问怎么会有这么多请求。需要指出的是中美在这方面是有区别的。在中国一个案子我们只需要有一个清晰的法律关系就可以了,如果你同时列出几个不同的诉由和法律理论,法官肯定会问你到底啥意思,有没有个准主意?

  而在美国,就一件事,你可以同时提出很多不同的法律理论和诉由(这就是为什么美国律师和法官写的法律文件都特别厚,即使也就一点儿事),因此从诉讼策略来讲,罗列的越多越有可能被法院支持。从某种角度讲,美国律师推销自己的观点,就像超市把诸多商品摆出来让顾客挑选一样,既然不知道这个顾客是喜欢便宜的、豪华的,还是古典的,那就都摆出来随便挑。提了好几个法律观点,请法官大人自选,只要赶上一个能让法官觉得靠谱,这个案子就站住脚了。

  我们推敲一下这五项请求就会发现,前三项都涉及行政方面,而本案法官显然不想对政府部门的权限进行审查,因此这三个理由就被驳回了。后面第四项和第五项其实都是与违宪有关的,而宪法权利反映的是美国法律最核心的价值,法官当然重视。

  法院支持的第四项的法律依据是宪法修正案中规定的未经法定正当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财产。但第五项关于受到不平等对待的请求有个问题:如果审查发现的确存在不平等的情况,即CFIUS和奥巴马只抓住三一处理,而不管在三一附近同一区域的其他国家的风电场,那就麻烦了。其他那些是不是都该一网打尽,抓来处理?而且既然不平等了,再不处理就说不过去了,如果连总统奥巴马都处事不公平,不仅他个人没面子,美国人也都脸上无光。因此第五项被拒掉,也是情有可原。

  而且既然支持了第四项请求,就已经在实质上给了原告获得司法救济的法律途径,没必要再去支持第五项了。就像秋菊打官司,虽然村长踢了她老公下身一脚,给个说法、赔钱就算了,您也不能也去踢村长的下身啊,更何况奥巴马在美国好歹比村长的级别要高,踢了他的下身就是打了美国人的脸。

  如果我们从法律角度总结一下目前此案值得借鉴的经验,就是以后如果中国企业碰到此类案件,以违反宪法修正案中正当程序为由起诉,是最有可能得到法院支持的。

  我早在去年10月的新闻发布会上就认为本案存在因违宪问题而胜诉的希望。我之所以一直质疑美国权威部门一致认为法院无权管辖本案的说法,是因为我认为这一说法和美国法律的核心价值观存在冲突。大家如果研究一下美国法律就会发现,美国法律最核心的理念就是保护人的权利和自由,每个人的宪法权利都是神圣不可侵犯的。

  如果大家的逻辑局限在CFIUS根据《国防生产法案》第721条款行事在影响国家安全的名义下下达的禁令及总统不受司法审查的这一点上,三一起诉的这个案子当然是螳臂当车,毫无意义。

  但是法律之间和人之间一样都是有差别的,有的法律比另外的更重要。宪法在任何国家都应该是最重要的,反映的是一个国家民族最核心最重要的法律价值观。如果说宪法的级别相当于人中的总统,某些地方的法律可能就相当于村长。当然这个《国防生产法案》可能至少相当于部级干部而不是村长,所以美国的什么CFIUS司法部财政部都据此认为本案法院没有管辖权。不过在我看来,这个法案和721条款显然无法和美国宪法抗衡。事实上,本案的法官就建议如果企业对CFIUS的处罚不满可以尽快到法院起诉,而非大家以前普遍认为的法院对此类案件没有管辖权。

  本案中反映的另一个有趣的问题是美国方面一致认为法院没权利审理此案,而三一案最近取得的进展美国媒体也强调大部分诉求被驳回,没有挖掘出其中的深意。我个人认为这是因为大多数美国人已经习惯了抡起国家安全的大棒去打击外国企业特别是中国企业,他们目前还不习惯外国企业居然会从他们法律文化中最核心的角度来反抗。但他们必须学会面对现实。

  国家安全听上去很唬人,但仔细分析,所谓国家不过是一个抽象的集合概念而已,保卫国家安全归根结底是为了保护国家中人的安全。如果人的财产安全都得不到保障,国家安全只是一句空话。

  (本文作者介绍:国际索赔法律专家、中国第一位美股索赔律师、第一位跨国证券/跨国空难/跨国反垄断诉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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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关键词: 康宝莱美股传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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