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官员该如何公示财产?

2013年06月17日 10:32  作者:郝旭光  (0)+1

  文/新浪财经专栏作家 郝旭光[微博]

  一旦公示制度施行以后两个极大的潜在问题有可能浮出水面:如果被公示的官员财产多了,如果财产多的官员多了,官员肯定会通过各种方式反对;公示财产少了老百姓不信,民意如何协调?

一旦公示制度施行以后两个极大的潜在问题有可能浮出水面:如果被公示的官员财产多了,如果财产多的官员多了,官员肯定会通过各种方式反对;公示财产少了老百姓不信,民意如何协调?  一旦公示制度施行以后两个极大的潜在问题有可能浮出水面:如果被公示的官员财产多了,如果财产多的官员多了,官员肯定会通过各种方式反对;公示财产少了老百姓不信,民意如何协调?

  “十八大”以后,官员财产公示问题引起了各界的广泛关注。

  现在的问题是,公示是必须的,但公示的操作又非常困难和复杂。表现在:面对中国老百姓必须做。现在是,不公示行不?公示行不?怎样做才行,怎么办?这真是个两难的选择。

  一、政策的前瞻性

  官员财产公示的复杂性,要求公示政策要有前瞻性。前瞻性是指政策的制定,要考虑长远目标和影响,考虑政策的实施产生的影响和反应。

  公示政策为什么一定要有前瞻性?“因为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政策出来之后一定要针对下面的对策有“反对策”。要避免政策制定和执行中的“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问题,提高政策的执行效果,需要重视前瞻性。

  一是制定政策解决某个问题时,要考虑长远影响,适应发展趋势,预留未来发展的空间。

  二是政策制定者要关注政策的实施,研究建立反映政策运行的先行指标体系,超前研究可供选择的“反对策”方案。

  三是政策制定者应当具有专业性的信息搜集能力,有足够的预见性。

  首先要进行“潜在问题分析”,探讨政策执行过程中会出现哪些不利因素干扰政策的实施,可能的副作用是什么,将引起政策方案涉及到人的可能的反应和阻力,尤其是要预计到一旦影响到他们的利益,他们会采取什么“对策”。

  其次要探讨产生干扰因素和“对策”的原因。在此基础上事先制定应变对策,从而有效避免“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问题。四是深入思考政策的副作用及其可能产生的新问题,预判实施后政策反应是否符合预期目标,据此建立有效的反馈机制并制定配套措施,把可能的副作用降至最低程度。

  一旦公示制度施行以后两个极大的潜在问题有可能浮出水面:如果被公示的官员财产多了,如果财产多的官员多了,官员肯定会通过各种方式反对;公示财产少了老百姓不信,民意如何协调?而且,被公示者手里有权,有两三套房子的并不在少数,他们会用什么方式对待被公示,他们在面临暴露秘密的情况时会被激起什么样的雄心壮志与此对抗?

  二、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经验借鉴

  对官员财产公示问题不能想当然,以为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官员财产要全面公示,实际上不是这样。据了解,韩国有1800名官员是公开财产,法国只有总理和总统的财产要公示,美国也不是很多官员全部公示财产。

  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执行的是公职人员的利益和投资申报,而不是财产申报。香港特别行政区财产申报的公职人员分为五类:第一,基层公务员;第二,政治委任制的官员;第三,行政会议制的成员;第四,行政长官;第五,议会的议员。每个层级的申报要求都不一样。

  三、具体设想

  根据政策制定的前瞻性要求和发达国家、地区的经验,可以考虑如下几项内容:

  第一,精兵简政。据不完全统计,唐朝3万人的公务员管了9000万人;清朝40万人的公务员管4000万人,现在财政供养人员包括行政机关、党政机关和社会团体及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其数量为4000多万人,管了13亿人。公务员与人口比,唐朝是1:3000,清朝是1:100,现在是1:32.5。

  由此可见,公务员可以大大精简。但现在公务员到底可以精简多少,需要经过详细的分析和研究。精简之后官员要申报财产,因为这个位子很宝贵。财产申报是官员头上悬挂的宝剑,如果官员不好好干可能随时被替换,剩下的人会更加珍惜这个机会。精简后再做财产公示,人数不太多,操作也相对容易。同时,简政放权,减少官员利用权力寻租的可能性。

  第二,划分时段。可以从管理角度来划时段,这个时段前的财产可以既往不咎,一是可能因为纠不过来;二是为了稳定公务员队伍,不“溯及以往”的政策原则需要考虑。但时段后出现的问题则严肃对待。当年香港反腐败时,发现问题太多,没有好的办法来解决这个问题太多的“问题”,就采取了既往不咎、规定的时段以后出现的腐败就严加处治的办法。

  第三,分类管理。公务员部级、局级、处级哪个级别、哪个部门是腐败高发的类别要做了解。掌握大量资源的部委和没有什么资源的部委要分类,部长、局长、处长要分类,省长、市长、县长、镇长要分类,分类是为了更好地管理。需要公示的是掌握了大量行政资源例如审批权等的官员的财产。

  第四,分阶段进行。可以考虑先内部公示。开始阶段不一定非得对全社会公示,逐渐积累经验后再展开。另外,可以考虑制定时间表,什么时间,哪些部门哪些级别的官员需要公示。让公众有稳定的预期。

  第五,先进行房产公示。一项政策的制定和颁布应该先易后难。目前容易操作的是“房产公示”,因为现在大城市的房产信息很多都已经联网,执行起来相对容易。

  第六,新任官员需要财产公示。存量问题不好解决处理,可以重点考虑增量问题的处理,新提拔的官员,任前要财产公示,升职或调动也要进行财产公示。

  第七,静默期制度。国外规定从事宏观管理权力很大的官员,任职期满后五年内不能从事管理领域相关的工作,这叫有静默期,现在这个制度我们也可以借鉴。

  第八,财产公示的制度宜简不宜繁。制度要严密,但矫枉过正就有太多的负面作用——无法执行。所以,制度不能太繁琐,需要公示的内容不宜太细。

  借鉴国外经验,越是不发达国家,公开申报越是详细的,腐败就越多。例如菲律宾、尼日利亚,有关财产公示制度制定得很繁琐,很详尽,但腐败很严重。所以,公示的制度对反腐败有遏制作用,但太繁琐就不好执行,就难以发挥遏制腐败的作用。

  (本文作者介绍: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际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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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关键词: 官员财产公示反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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