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权制衡可从根本上降低决策风险

2013年06月17日 10:20  作者:孟有军  (0)+1

  文/新浪财经专栏作家 孟有军[微博]

  通过公司治理结构来协调委托人、股东、董事会、经营层、员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利益关系,使不同利益主体都能尽最大努力为公司工作。

  公司治理结构是指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和高层经理人员互相划分权力、责任、利益,并相互制衡、相互依赖的组织结构安排。治理结构的分权制衡横向体现为决策与执行的分离,这种横向制衡的前提是纵向的分权制衡,即授权委托和被授权委托之间的分权制衡。没有纵向的分权制衡,横向的分权制衡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具体来说,治理结构分权制衡的作用体现为以下几点:

  (一)权力制衡功能

  明确划分股东会、董事会和经理层人员各自的权力(股东有所有权,董事会有经营决策权,经理人有执行管理权)、责任和利益,形成三者之间权力制衡的关系,有利于确保公司业务与经营、决策与管理的有效运行。特别是在行使权利过程中通过完善的权力制衡,组织中目标完全不一致的个体会相互合作,向着组织既定的利润最大化目标共同迈进。

  创维[微博]集团是一家家族式企业,创始人黄宏生之与创维,就像赵新先之于三九集团。在黄宏生的带领下,2000年,创维数码在香港主板成功上市,融资11亿港币。这一年,黄宏生荣获“香港青年工业家”奖,创维也成为中国彩电业唯一一家民营企业,具有74亿港币的净资产,年销售收入达到100多亿港币。黄宏生,成为中国彩电业呼风唤雨的人物。

  然而,一场暴风雨骤然生成。2004年,黄宏生被香港廉政公署请去“喝咖啡”,也就是接受调查,从而引发创维“地震”。两年后,香港区域法院作出判决:黄宏生及其胞弟黄培升因串谋盗窃及串谋诈骗创维5000多万港元等4项罪名成立,分别判处二人有期徒刑6年。黄宏生从商界领袖人物沦为阶下囚。

  黄宏生落马后,创维迅速成立了以职业经理人为首的管理团队,黄氏家族完全放弃在管理层的职位,大股东不参与公司的具体经营,黄氏家族与企业完全分开。这样一来,创维实现了股东层与决策层的分离,董事会与管理层均主要由职业经理人组成。在这样的治理框架下,创维不仅没有倒台,反而就在黄宏生被判刑的当年,荣获“最有价值品牌奖”,品牌价值达到76.83亿港币,比2005年增长了26.83亿港币。

  有人统计,在中国,创业者倒下而企业没有倒闭的概率为5%。创维是这5%中的一个幸运儿。但其幸运不是来自上天的眷顾,而是源于自身对风险的聪明应对。

  这是一个管理上的奇迹,奇迹来自于以分权制衡为精髓的法人治理结构。企业如能真正做到这一点,在面对风险的巨浪时就能处于有利地位。

  (二)激励和约束功能

  激励功能指公司治理结构会促使各级管理人员(主要指经营班子)除了按要求完成任务外,还要建立相应的激励机制,以更好地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约束功能指通过公司治理结构而产生的一种约束力,它可以防止各级管理人员的偷懒行为和道德问题,同时能对经营管理过程中的渎职行为进行惩罚和制裁。

  (三)利益协调功能

  通过公司治理结构来协调委托人、股东、董事会、经营层、员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利益关系,使不同利益主体都能尽最大努力为公司工作。

  对于内部控制中的被控制者来说,应该树立自觉接受监督和接受控制的意识,把接受控制看做是一种义务。自觉接受控制对于普通员工来说并不难,难的是那些拥有经营决策权力的管理者,特别是高级管理层,不能因为拥有较大的权力而漠视被控制的现实,或滥用权利去阻碍被控制,或根本不接受控制。而对于各级内控管理人员来说,也不能因为权力有限,怕得罪人,就放弃自己的控制职责。

  (本文作者介绍:双内控阳光管理理论创始人、财经作家,山西证券副总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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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关键词: 分权制衡公司治理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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