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锋:新股发行意见稿将显著冲击市场

2013年06月08日 09:48  作者:股锋  (0)+1

  文/新浪财经专栏作家 股锋[微博]

  市场对IPO的恐惧是存在的,但是真正恐惧的是永无休止只为圈钱的发行制度,如果这次如此长时间的停发,换来的仅是形式上的改变,或者是措辞的改变,A股市场还会是长期的熊市,以及二级市场投资者的伤痕累累,对于欧美股市只有不断望洋兴叹!

  证监会[微博]公开征求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这个意见稿涉及新股发行的5各方面,该有的点都涉及到了,但与市场预期相距甚远,既没有从根本上解决企业恶意圈钱的问题,同时对于中介机构的造假问题惩治力度不够,还有为何前期证监会提出的并被业界广泛盛赞的“优先股”不见了踪影?

  意见稿第一部分“推进新股市场化发行机制”共4条,其中两条与之前有较大不同,即“发股前可以先发债”和“放宽核准文件的有效期至12个月”。这貌似对于新股发行是个缓冲,但这招更是向融资者大开方便之门,同时也给了融资者更多的机会选择“高价圈钱”

  意见稿第二部分,主要是针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等责任主体的诚信义务。其中,发行人控股股东、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减持问题上:将减持的约束仅限制在股票的发行价上,以“不跌破发行价”作为如何减持的参照物。这显然无法达到约束“恶意套现”的真正目的。

  首先作为常识,股票的发行价跌破的概率很低,其次,即使这种常识被市场打破,那么防止高管或大小非套现,仅仅是为了不让他们套现时卖高价吗?况且对于他们的持股成本,即使破发出逃,依然有暴利可图。防止他们套现的真正目的是为了企业能有更长期和更好的发展,不让二级市场投资者成为只是他们圈钱的接棒者。

  因此,只有将企业的经营业绩与减持时间或减持数量挂钩,才是真正有利于二级市场投资者的真正利好。相反,只通过是否破发这个角度约束,结果就是助涨二级市场的炒作之风,最终被愚弄的,或者遭受惨重损失的还是二级市场的小股民。

  意见稿的第三和第四部分,新股发行定价和新股配售,这两个对于二级市场投资者的利益有重大影响的方面,不知为什么都偏向机构和发行人!发行价格由发行人与承销的证券公司自行协商确定,这也就意味着发多高的市盈率都无所谓,只要当时有人买!至于意见稿中所谓的“发挥个人投资者参与发行定价的作用”更是利于新股高价发行。

  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在信息根本不对称的情况下,哪里有什么定价能力,只要忽悠的够给力,就会一拥而上。为什么证监会在这个环节上不能加入发审会或者权威第三方的专业机构给出拟发行企业明确的估值报告,而仅仅是意见稿中说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发布投资风险特别公告”

  要求官方或第三方提供的估值报告,并不是希望“有形的手”去干预发行价,市场的事还是该由市场做主,但是没有了这样的报告,如何让投资者真正能识别风险,从而实现风险自担。

  新股配售环节上,让个人投资者参与网下配售,这是一大进步,但为什么要规定“网下配售的新股中至少40%应优先向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和由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配售”?这不明显是肥水不流外人田,基金和社保肯定是新股询价或定价的主导者,他们认为好的,想申购就该多分点,凭什么!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如何保护?

  意见稿的最后部分涉及到发行中介机构的规范和惩戒。虽然对于弄虚作假上市的问题,处罚力度要大于之前的规定,但是为什么这条不作为企业造假行为呢?“发行人上市当年营业利润比上年下滑50%以上或上市当年即亏损的”而且对于这条还有补充的特赦令。

  按照正常的逻辑,拟上市企业均是有良好前景的优质公司,也只有这样的企业才会被最终接纳上市,如果上市当年就出现利润大幅下滑或亏损,为什么还要上市呢,发行圈来的钱干什么用呢?再说,中介或保荐机构难道没有这种能力来识别吗?如果没有能力,那还保留他们的发行资格还有什么意义呢?

  综上,证监会的这个新股发行的征求意见稿,较之前有改进,但对于投资者最关心的核心问题,还是没有令人满意的解决办法。特别是不知道为何“优先股”之字未提,是不准备实施了,还是时机不成熟,亦或作为利好来对冲新股开闸对市场的负面影响?证监会对这个问题在新股发行前应该有个交代。

  这篇意见稿的公布,既是想表达广泛征求民意的政府态度,同时也在提示市场IPO已经离我们很近了。如果这篇意见稿定稿时没有太大改变(大概率),那么对市场的冲击是显著的,因为前文分析的,在最核心问题上,对二级市场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保护和关怀只体现在文字上。

  市场对IPO的恐惧是存在的,但是真正恐惧的是永无休止只为圈钱的发行制度,如果这次如此长时间的停发,换来的仅是形式上的改变,或者是措辞的改变,A股市场还会是长期的熊市,以及二级市场投资者的伤痕累累,对于欧美股市只有不断望洋兴叹!

  (本文作者介绍:职业投资人,海贝投资执行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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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关键词: 新股发行意见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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