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远不是捐钱那么简单

2013年04月23日 14:16  作者:陈斌  (0)+1

  文/新浪财经专栏作者 陈斌[微博]

  慈善事业作为与市场、政府相独立的第三部门,它具有很强专业性,应有科学、系统的治理机制和标准。评估慈善事业的效能绝不能简单地物化为“捐多少”“捐给谁”。

每逢大灾,急公好义,守望相助,就自然地汇聚成我们这一大群人的共识。(图片来源:中新网)每逢大灾,急公好义,守望相助,就自然地汇聚成我们这一大群人的共识。(图片来源:中新网)

  每逢大灾,急公好义,守望相助,就自然地汇聚成我们这一大群人的共识。有钱的出钱,有力的出力,几千年来便是如此。只不过近些年信息转播工具的进步,特别是新型社交媒体的出现,让更多的人有了现场感和发言权。因此,每逢大灾,意见冲突显见于各类媒体之上,成为除了灾害本身之外最吸引舆论的焦点。

  谁捐?捐多少?向谁捐?因为叩问有力,直截了当,类似的“三问”每每成为焦点话题。一个金额,两头连着资金来源和去向,简单又定量,于是就有了“比较”和“计较”。不知从何时起,“谁捐了多少”成了企业社会责任的刻度;“谁受捐了多少”成了慈善组织成功的标准。

  其实,慈善远不是捐钱那么简单。借用一个网络语言,这样的“慈善”过于“残暴”。

  有人从经济学的角度,把慈善事业列为跟企业、政府并列的第三部门,其从事的募集、组织、实施等行为被视为第三次分配。本文无意去讨论慈善的兴起是为了解决市场失灵还是政府失灵,也不打算考究政府公共产品服务的效率和缺失。重点在于,既然慈善被列为与市场和政府独立的第三部门,那么它一定应该具有专业性,应该具有治理需求和标准。

  这样的专业性和治理标准普遍地及于捐赠人、慈善组织、受捐助人、政府和其他社会组织(这里媒体尤其重要)。

  对于捐赠人,其专业性在于根据适当性原则精心选择捐助事业和负责实施的慈善组织,而不是简单地一捐了之。其治理机制起码应做到:完全独立的意愿(即意思自治),完备的慈善契约、践诺的决心和能力、决策的程序、监督机制。比如,一家公司在没有经过章程和法律规定的决策程序而越权承诺的“慈善捐赠”与图谋盗窃股东财产无异。

  对于慈善组织,其专业性体现在实施的效率和成本。其治理要求涵盖组织章程、执行标准、实施管理与监督、最低的透明度要求。简单地说,就是有能力在适当的透明度下诚实、勤勉地完成章程和捐赠人指明的事项。一个好的慈善组织应该是在募集能力、执行能力、实施效能、约束能力和透明度等几方面比较优秀且均衡,“偏科”只能造成浪费和新的不公平。慈善组织之间的效能竞争也是提高慈善事业水平的重要途径。

  政府参与慈善有几个工作可以做,一是合理评估可让渡的公共服务产品和空间,把自己做不好的、做不到的部份划出来交给第三部门组织;二则是提供慈善制度,做好引导和激励;三则要保障慈善合约的履行,通过惩戒机制限制和引导慈善的外部性。

  社会组织在第三部门的事业中也大有可为。可以提供专业化建议和手段弥补慈善组织能力之短;持续而理性的监督保障慈善组织的勤勉与尽职;为慈善合约的落实和实施效果提供外部治理力量。

  为强化慈善的第三次分配功能,虽然可以适当地引入时尚概念和传播手段。但需要注意,慈善本质上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事业,也是治理标准很高的产业。其运行中存在很多复杂的治理冲突,甚至利益冲突,任何理想化、简单化的“慈善”是不可能长期存在的。

  (本文作者介绍:新浪财经专栏作家,曾长期从事银行、律所、信用评级等工作,曾任中国证券业协会资信评级专业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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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关键词: 地震慈善壹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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