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凯宝股权纠纷案当事人应尽快申请再审

2013年04月09日 11:35  作者:刘明俊  (0)+1

  文/新浪财经专栏作家 刘明俊[微博]

  由于时限迫近,吕和际应当就其与上海凯宝之间的股权纠纷案件,尽快申请再审。如果启动再审程序,吕和际可以请求法院对公证书所证明的事实重新进行审查。

  上海凯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300039.SZ)股东资格纠纷案于去年终审宣判,但近日,该案再起波澜。上海凯宝原始出资人吕和际认为,案件核心证据“股权确认公证书”涉嫌造假,并向河南省新乡市公证协会提出公证复查争议投诉。在此前的案件中,“股权确认公证书”是法院认定吕和际败诉的最重要证据。

  公证程序存在明显瑕疵,公证书应被撤销

  上海凯宝在上市之前对委托持股进行了清理。在此过程中,吕和际等原始出资人的持股数量被“清零”,从而发生争议并诉诸法院。上海凯宝认为,在公司上市之前,吕和际签署了《委托持股关系情况的说明与确认函》,确认解除其与上海凯宝股东新谊药业之间的股份代持关系,并且,河南省新乡县公证处对吕和际签字的情况进行了公证。但吕和际认为,当时签署文件时,他并不知道文件的具体内容,也从未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

  根据《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等规定,申请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不能存在争议,否则,公证机构不应办理公证。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告知内容、告知方式和时间,应当记录归档。公证机构应当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进行审查;可以采用询问等方式向当事人了解、核实公证事项的有关情况,询问的内容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由被询问人核对后签名认可。在出具公证书之前,公证机构应当对办证程序进行审核。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公证的程序要求非常严格,其核心目的就是要求“真实”。根据媒体报道的情况看,新乡县公证处至今没有提供证据或笔录档案等,以证明其为吕和际办理“确认函”公证时已依法履行了告知、询问、审查等程序。如果新乡县公证处不能提供相关证据,则可以认定公证程序严重违反公证程序,也无法证明吕和际对股权调整的“确认”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因此,公证书应当被撤销。

  吕和际应当尽快申请再审股权纠纷案件

  根据相关公证程序规定,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对公证机构作出的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地方公证协会投诉。吕和际已经提出投诉,那么可以推测,新乡县公证处已经复查并作出了不予撤销公证书的决定。

  吕和际投诉的结果,尚难预料。如果新乡市公证协会最终不支持吕和际的投诉,根据现有公证法规,就撤销公证书本身而言,吕和际已经没有权利救济渠道,也无法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公证书。对于当事人单纯请求撤销公证书的起诉,法院不会受理。

  笔者认为,基于目前情况,吕和际已不宜再拖延等待投诉的最终结果,而应当就其与上海凯宝之间的股权纠纷案件,尽快申请再审。公证是对事实的证明,公证书在民事诉讼中只是法院认定事实的一项证明力较强的证据,但并非不可被推翻。如果启动再审,吕和际可以请求法院对公证书所证明的事实重新进行审查。

  特别值得注意的问题是再审时限迫近。吕和际与上海凯宝股权纠纷案二审判决的时间是2012年5月份。根据2013年1月1日施行的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应当自原判决生效后的6个月之内申请再审。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对2013年1月1日前已经生效的判决申请再审的,申请期限为2年,但该期限在2013年6月30日尚未届满的,截止到2013年6月30日。也就是说,吕和际如果要对原股权纠纷案申请再审,应当在今年6月30日之前提出。否则,即便公证书被撤销,吕和际也将失去申请法院再审的权利。

  (本文作者介绍:北京策略律师事务所资本市场部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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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关键词: 吕和际凯宝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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