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开市盈率管控解决新股堰塞湖问题

2013年01月04日 11:14  作者:张扬  (0)+1

  文/新浪财经专栏作家 沈伟[微博]

  自中国开设股市以来,A股的估值定价在绝大部分时间段内被行政管制,而市场化发行都以短暂试点告终。

  今年出现的新股“堰塞湖”现象引起了市场各方的严重关注,虽说其成因非常复杂,但笔者认为根源还是在于现行股票发行制度已不能完全适应当前的市场状况。简述如下:

  一、高额融资的必要性

  由于目前国内A股IPO标准过于强调持续盈利能力和财务稳健性,符合上市条件的几乎都是成熟企业(创业板也不例外),因此只要不是造假上市的企业几乎都不缺钱,或者说几乎都不缺乏其他融资手段。

  而《证券法》第53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三)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这就造成了一个很无奈的现象,即不缺钱的企业也必须按照《证券法》的要求募足股份。

  这就产生了国内新股最突出的矛盾之一,一方面投资者埋怨企业上市圈钱,而另一方面企业和承销商又觉得委屈,因为法律规定了底限。而正是由于圈钱问题未得到有效解决,今年以来在二级市场不断下跌的市况下监管部门就没有勇气打开IPO的闸门,使得“堰塞湖”现象越来越严重,以至于成为一个难以解决的大问题。

  笔者认为化解融资必要性的难题无非两条道路,一是修改《证券法》第53条中百分之二十五的比例,二是对该法条给予新的司法解释,比如将“公开发行的股份”定义为存量发行(老股东出售)和增量发行(新股东增资)之和。

  如果能引入存量发行方式的话,超额融资问题可迎刃而解。企业完全可以在总额范围内通过调节存量发行与增量发行的股份数来募集适当的资金,一方面缓解市场的资金压力,另一方面也减轻自身的业绩压力。2012年4月28日中国证监会[微博]颁布的《关于进一步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2]10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曾经传递过这个信号,但一直未见后续举措,使得市场上出现很多猜疑之声。

  二、监管部门对新股定价的管控

  自中国开设股市以来,A股的估值定价在绝大部分时间段内被行政管制,而市场化发行都以短暂试点告终。

  监管部门一方面希望推进新股发行的市场化,而一方面又担心高价发行被投资者埋怨,所以一直纠结在放手与管控之间。而这正是“堰塞湖”产生的根源之一,即在弱市情况下中国证监会只能被舆论所左右而停止了IPO的进程。

  按照上述《指导意见》的规定,新股发行定价市盈率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平均市盈率的,发行人需在招股说明书及发行公告中补充说明相关风险因素,而一旦超过幅度达到25%以上则须补充盈利预测,并且中国证监会有权要求保荐机构和发行人重新询价。

  从中国证监会一贯的监管习惯来看,可以把上述规定理解为“发行定价市盈率不得超过同行业上市公司平均市盈率的25%”,即强调了天花板的存在。且不说继续以行政手段干预发行定价是否有违《指导意见》首段所表述的市场化初衷,用行业平均市盈率限定新股发行市盈率也极有可能导致非理性的结局:

  (一)优质蓝筹股集中的行业往往平均市盈率偏低,如果以行业平均市盈率来限定新股发行市盈率的话是否会出现不公平的现象?是否会挫伤优质企业发行上市的积极性?是否会出现与国家产业政策相左的投资导向?

  (二)以行政手段定死了一级市场的发行市盈率,而二级市场市盈率始终处于动态变化之中,如果又要防止出现新股暴涨暴跌现象,那么这本身就是南辕北辙自相矛盾的政策。

  所以,笔者认为彻底放开市盈率管控是解决“堰塞湖”问题的首要措施之一,不仅要相信投资者的自我风险控制能力,更要强化“买者自负”的基本投资理念,当然,前提是监管部门把好入门关,严惩造假上市和信息披露违规。

  三、结语

  综上所述,解决新股“堰塞湖”现象的根本措施在于修改或重新诠释陈旧法条以及彻底推行市场化发行方式。而近期市场上流传的将排队企业推向境外或推向新三板等解决方案无疑都回避了本质问题,达不到真正的治疗效果。

  (本文作者介绍:新新贷创始人,首席执行官。对小额信贷有着深刻而独特的见解,2013年率先引进英国成熟的小额信贷技术和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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