丙类户是债市里的小公共

2013年05月08日 17:36  作者:柯荆民  (0)+1

  文/新浪财经专栏作家 柯荆民[微博]

  正是小公共的存在,使公共交通得不到发展。在取消小公共后,北京才有动力发展快速公共、地铁等交通设施。银行间债券市场也就作如是观,只有取消丙类户,解决流动性问题的做市商制度才能真正发展。

  五一过后,债市监管风暴继续升级。昨日,中债登下发通知暂停了非金融机构法人债券账户除卖出,未到期结算以及转托管之外的其他业务,这意味着一般企业法人的丙类户买入业务已被叫停。不过,部分属于丙类户的银行理财账户暂不在规范之列,仍可继续正常进行买卖业务。

  在这份日期为5月7日,名为《关于对非金融机构法人债券账户暂停有关业务的通知》的文件中,中债登通知各结算代理人,即日起非金融机构法人债券账户除卖出、履行未到期结算合同、转托管已经持有的债券外,暂停办理其他业务,中债登也将对上述账户进行暂停处理。

  央行[微博]在今年4月24日的会议上已经明确表示,银行间债市的丙类户将逐步取消或升级。当日下午,中债登发布通知,暂停了丙类户的新开户业务,并暂停了券商资管、信托计划和基金专户等部分乙类户的开户业务。

  昨天中债登下发的文件,说明正如央行所部署,丙类户的废除或升级,正在有条不紊地进行。

  当初设计丙类户,恰恰是为了防止金融机构挪用企业证券,以保护企业客户。这是从2004年至2005年债券被大量挪用得到的教训。但前一段时间的债市打黑,丙类户却已成为众矢之的。

  在本期《财新》杂志上,我提出了废除和升级丙类户的三个步骤。

  1、在交易角度,取消丙类户在银行间市场的交易主体资格。

  2、在结算角度,取消丙类户在中央债券登记机构的一级托管资格,企业通过商业银行间接持有债券,也就是采用英美的多级托管体制。但为防止挪用,中债登应保持企业持有债券的明细,透过甲类户对企业持有债券情况进行控制。

  3、在商业银行内控成熟后,中债登不再保持明细,实现完全间接持有,即企业透过商业银行持有债券和进行债券交易。

  昨天中债登记的通知,基本完成了第一个步骤。至于还允许卖出,我理解是为了解决存量债券的问题。

  无可否认,还有人对丙类户还恋恋不舍,提出的最大的理由是丙类户能提供流动性。如果说银行间债券市场在2000年推出丙类户时,市场上只有十几家金融机构,这种理由还成立的话,现在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做市商(MarketMaker)已经显著发展起来的情况下,这种理由明显有些牵强。

  我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引入做市商制度已经九年。2010年,每日做市商所报券种数已达到三、四百只,而2007年时还不足一百只。在做市债券的深度方面,2009年做市商买卖报价量合计达49.47万亿元,是2008年的7.45倍,增长势头迅猛。

  从发达国家的经验可以看出,保持市场流动性是由做市商来完成的。做市商以比较低的价格买入债券、然后以较高的价格卖出,这样,企业随时可以买券或者卖券。正是因为在大金融机构做市,才保持了市场的流动性,并发现了债券的价格。这类似于我们在银行买卖外汇,我们以相对较高的价格买外汇,以查对低的价格卖外汇。在此情况下,银行就是外汇做市商。

  做市商制度,源于上世纪60年代的美国证券柜台交易市场。在全球主要的场外交易市场中,都实行了做市商制度。

  做市商提供连续的双向报价,投资者可以按照做市商的报价随时买进或卖出,而不必等待交易对手的买卖指令,这能确保大宗交易在较短时间内完成,不会出现买卖双方的供需不平衡而导致的交易中断。同时,避免了买卖指令的执行风险。考虑到银行间的丙类户有些是利用交券和交钱的时间差“空手套白狼”,加强做市商制度显得尤有意义。

  打一个比较形象的比喻,如果说做市商是债券市场的公共汽车,丙类户——经常使我想起曾经在北京马路上“活跃”的小公共。

  当初小公共在北京的推出,也是为了解决北京交通的“流通性”问题,即提供更多方便的交通工具。但是,不久人们就发现,小公共乱收费,甚至发生了为了抢时间拖死乘客的恶性事件。更重要的是,小公共在马路上随便停车,扰乱了公共交通和其他车辆的运行。所以,北京市坚决取缔了小公共汽车。

  正是小公共的存在,使公共交通得不到发展。在取消小公共后,北京才有动力发展快速公共、地铁等交通设施。银行间债券市场也就作如是观,只有取消丙类户,解决流动性问题的做市商制度才能真正发展。

  延伸阅读:

  甲乙丙账户

  按照参与债券结算业务资格和方式的不同,结算成员分为甲类成员、乙类成员和丙类成员。可办理债券自营结算和代理结算相关业务的结算成员为甲类成员;只能办理债券自营结算相关业务的结算成员为乙类成员;债券自营结算及相关业务需委托一个甲类成员办理的结算成员为丙类成员。

  甲类成员和乙类成员为直接结算成员,丙类成员为间接结算成员。

  具体来说,甲类为商业银行,乙类一般为信用社、基金、保险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丙类户大部分为非金融机构法人。从结算方式来看,甲、乙类户可直接入市交易结算,丙类户只能通过甲类户进行代理结算和交易。

  (本文作者介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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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关键词: 柯荆民债市风暴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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