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新浪财经专栏作家 袁颖晖[微博]
一切险是一种保险的承保方式,与其对应的是“列明风险”式的保险单,承保除了“除外责任”以外的一切(或任何)风险,也不存在所谓的全险。相比“列明风险”式保险,一切险对被保险人更有利。
对“一切险”不要望文生义
对于非保险行业,甚至是保险业内非从事财产险的人来说,一切险其实是一个非常容易混淆的概念。望文生义,简单的理解就是承保一切风险,什么都保,也什么都赔,再加上车险销售中常常用“全险”这个名称,一般的被保险人自然会认为是全部(风险)都上了保险。但实际上却并不是那么一回事,一切险并非保了一切风险,而全险也绝非全部风险都保!
从承保技术的角度来看,一切险是一种保险的承保方式,与其对应的是“列明风险”式的保险单。前者承保除了“除外责任”以外的一切(或任何)风险;而后者则只承保在保险单中明确“列明”的若干项风险,其他风险一律不保。
以财产保险来举例说明,目前国内市场中常见有三种保单:
以火灾为主要承保责任的财产基本险在火灾基础上增加了部分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的财产综合险和财产一切险。
在这三种保单中,尽管承保范围的大小有区别(综合险宽于基本险),但前两种都是属于“列明
风险”式的保险单。而只有第三种——财产一切险是真正的一切险保单。即便如此,在财产一切险中仍然列出了八项原因除外,以及九项损失、费用除外。
很显然,一切险一定比“列明风险”式的保单承保的范围要广泛,如保单会包括那些你在投保时所没有想到的,或无法穷尽的风险。
一切险对被保险人更有利
对于被保险人而言,这两种类型保险单的主要区别除了在承保范围上,更重要的还在于对损失原因的举证义务方面。而这一点,普通的被保险人,甚或我们相当一些保险业内的人士,或者全无所知,或者是一知半解。
在一切险保单项下,被保险人无需负责对于损失原因的举证义务,而保险人则负“除外责任”的举证义务。如保险人无法举证损失的近因归属于“除外责任”,那么保险人就必须承担赔偿责任。而对于“列明风险”式的保险单,被保险人则首先负有举证损失的近因归属于“责任范围”中列明的承保风险的义务。如被保险人无法首先举证损失的近因归属于“责任范围”,那么保险人自然就无须承担赔偿责任,甚至连理赔案件都可能无法成立。
显而易见是,对于一个非专业的被保险人而言,搞清什么是损失的近因,以及将该近因准确地与保险单中的“承保范围”相对应,这可不是一个简单的工作。其中涉及的可能包括自然科学、工程学、法律、保险等一系列的专业,即使是一个经验丰富的保险理赔人员,很多时候也不一定能在第一时间准确地判断近因的归属。而一旦错过第一时间的判断,有些证据有可能被忽略,从而造成今后责任判断归属中的一些困难。
而一旦被保险人持有的是一切险保单,则事情就简单得多了。在损失发生的情况下,被保险人仍然负有一定的举证义务,但这仅限于证明:1)东西是我的;2)以前是好的;3)发生了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根据保险单的约定);4)现在坏了或灭失了。之后,保险人如不能举证近因属于除外责任,就必须履行赔偿责任。前面所讲到的那些技术性的困难就一下子都转移到了保险人的身上了!
由此可见,一切险对于被保险人而言保障更广更充分,也更有利。当然理论上讲费率也相应要高。
不存在所谓的全险
但无论如何也并不存在任何风险都保的保险,一切险也有除外责任,如战争、恐怖主义、地震、海啸、盗窃、抢劫、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重大过失、核辐射、间接损失等等。有些除外责任保险人可以在适当收取额外保险费后以批单形式予以承保如地震、海啸、盗窃、抢劫。但有些则是绝对的除外责任,任何情况下保险人都不可能加以承保,如战争、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和重大过失。
除此之外,也并无所谓的全险,那不是专业的险种名称,而是一种通俗的叫法,充其量也只是
“比较全”的保险保障范围而已。如在商业车险中,主险是车辆损失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当把一些其他的附加责任(基本上这些都是主险的除外责任)以批单形式增加进来时,如全车盗窃、自燃玻璃单独破碎、划痕险、不计免赔等等,这样的组合常常被冠以“全险”的名称进行销售。但实际上“全险”也还有很多是不赔的,如全车盗抢可以赔但部分的盗抢则是被除外的。
最后说一句,车险是一张什么形式的保单呢?
答案是:商业车险是一张“列明风险”式的保单,而不是一张一切险保单!无论是行内人,还是行外人,了解多一些基本的保险知识还是大有好处的。
(本文作者介绍:安盛保险副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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