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种收费模式是基金创新的新方向

2013年02月26日 11:07  作者:代宏坤  (0)+1

  文/新浪财经专栏作家 代宏坤[微博]

  多种收费模式将成为基金创新的新方向,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广泛铺开的销售服务费会对基金费率结构有重大的影响,强制性惩罚性赎回费的规定犹如一剂药,有效果,但是也有副作用

  随着公募基金竞争的加剧,基金之间的“成本战”在不久的将来必定会开打,目前同类型基金相似的费率结构将会改变。

  对投资者来说,基金费用可分成两部分:一部分是基金销售费用,包括基金的申购(认购)费、赎回费和销售服务费;一部分是基金运作费用,包括基金管理费、托管费等。

  在基金销售费用方面,2月22日,证监会[微博]就《关于修改<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的决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鼓励基金管理公司可以在产品设计时自主采用多种收费模式和收费水平,这与1995年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颁布的18f-3法则中允许同一只基金里提供多重等级的基金单位非常相似。

  可以预期,由多种收费模式推动的基金创新将成为不容忽视的新方向。本文介绍成熟市场多重收费模式的实践,并对基金销售费用结构中备受关注的销售服务费和赎回费进行解析。

  成熟市场的实践

  在基金投资上,费用直接影响投资者收益。在基金发展历史较长的成熟市场,基金数目尤其繁多,就美国而言,约有开放式基金8000只,共计近2万个收费级别。大多数收费基金和许多免佣基金都设立了多种等级,每一个收费级别就犹如一只新的基金,针对不同的目标市场。

  1995年,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颁布了18f-3法则,允许基金公司在同一只基金里提供多重等级的基金单位,从此打开了基金市场创新的新途径。基金行业发现同一基金采取不同的收费结构能适用于不同的市场。

  举例来说,经纪人可以通过前端收费的形式销售基金单位;如果基金目前所有的费用全部为12b-1费用(类似国内基金销售服务费,但其内涵更广),财务顾问愿意销售这样的基金;机构投资者也会购买这样的基金,但12b-1费用应该更低一些。某一投资人可能倾向于在购买基金单位时支付佣金,另一个也许比支付前端费用更倾向于支付12b-1费用。基金公司在一只基金里可提供多种不同的选择,但是如果这样做它们必须能够通过某些监管条例。

  对投资者而言,基金费用实际上是基于收费级别(Share Class)而发生的,即使同一只基金,对应其不同的级别所引致的费用也可能不同。这不仅反映在申购赎回费上,而且在对基金年度运营费用的分摊上也会有所差异。

  针对不同的收费级别,不少基金通过和基金管理公司、托管银行、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部门、甚至基金经销商的沟通协调,或者是口头协议,或者是合约签署,可以获得一定程度上的费用降低。

  比如,为了减少基金持有人的运营费用负担,USAA LIFE INCOME FUND 不仅取得托管银行和部分经销机构的佣金返还,而且同时USAA 人寿保险公司还自愿对该基金采取总费用上限保护,一旦总费用比率超过0.65%,公司将返回超额部分。

  销售服务费用

  《征求意见稿》第五条规定国内基金销售费用包括基金的申购(认购)费、赎回费和销售服务费。第八条规定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按照不高于3%的比例从基金财产中计提一定的销售服务费,专门用于基金的销售与基金持有人的服务。无论采用何种收费方式,单次总申(认)购费与客户服务费合计不得超过3%。

  目前,销售服务费仅在货币市场基金和部分债券基金收取,《征求意见稿》允许各类基金收取销售服务费,这将对未来基金费率结构有重大的影响,销售服务费要从基金财产中计提,对这一费用的争论也将会非常大。

  一方面,销售服务费的广泛引入,可使基金公司设计出各式各样的佣金方案,以满足投资人偏好及新的销售渠道的要求,也利于销售机构构建盈利模式,这也正是成熟市场在发展中的做法。

  美国在1980年引入的12b-1费,主要用作宣传分销和投资者服务,允许基金从基金资产中计提这项费用,但前提是基金公司要参与12b-1计划并受其制约。该费用包括两部分:一是分销费用(Distribution Fees),用作广告费、宣传品和各类报告印刷等,上限不超过0.75%;二是股东服务费(Shareholder Service Fees),主要用于投资者咨询,基金销售热线等费用,按规定不超过0.25%。因此,12b-1总费用不可超过基金资产的1%,在实际的运作中,美国较大比重的基金都收取12b-1费,收取的比例差异也较大,但上限得到控制(见图1)。

图1:美国基金收取12b-1费的情况(类似国内销售服务费) 截止日期:2013.2.25图1:美国基金收取12b-1费的情况(类似国内销售服务费) 截止日期:2013.2.25

  另一方面,12b-1费也受到了广泛的批评,部分观点认为从基金资产中提取的这一费用,可能会加大了投资者的成本。

  12b-1费用最初是由“无销售费基金” (No-load Fund)发展起来的,随着销售费用的广泛使用,收费基金和免佣基金之间的界限愈加模糊。此外,把基金资产用于宣传分销等用途,也可能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

  未来,在国内基金广泛采用销售服务费后,为了保证投资者的利益,在法规限定总体销售费用上限后,还需要通过充分的竞争,来平衡总体的费率。

  赎回费

  《征求意见稿》中为鼓励长期投资,避免短期交易投资人的频繁交易对长期持有人利益造成损害,对惩罚性赎回费的选择性规定修改为了强制性规定。这也是广为争议的地方。

  保护长期投资者的利益的愿望是好的,这一规定也确实能起到一定的作用,避免部分资金的频繁进出。但是,开放式基金的问世及发展,一个很重要的特征即其赎回的自由,这种赎回的自由度本身也是投资者利益保护的体现。

  开放式基金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在投资者赎回的自由度。这种自由度是可贵的,这也正是在1929年美国股市崩盘时,一部分投资者避免了重大损失的原因,很多投资者了解到了可随时赎回的开放式基金的好处,也促进了后面开放式基金的快速发展。

  第一批问世的开放式基金(包括马萨诸塞投资者信托、道富投资公司和投资者社),都把“赎回性”作为卖点,“赎回性”也成了开放式基金的主要特点。一个投资者可以在任何时候把份额卖给基金,根据基金的净资产现值获得收益。

  但是,在后来实际的运作中,收取赎回费用逐步成了通行的做法。在这方面,国内外皆然,无论美国市场(图2),还是国内市场,都有很大比例的基金收取赎回费,货币市场基金甚至有暂时终止赎回的措施。

  只是,如何收取、收取费率的程度可交由基金公司自己决定。国内日前《征求意见稿》中强制性惩罚性赎回费的规定,犹如一剂药,有效果,但是也有副作用。

图2:美国收取赎回费的基金数量分布 截止日期:2013.2.25图2:美国收取赎回费的基金数量分布 截止日期:2013.2.25

  (本文作者介绍:上海证券基金评价研究中心,首席分析师。复旦大学博士后、四川大学管理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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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关键词: 基金费用赎回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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