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公司不必担忧券商保险私募挤压业务

2012年12月31日 10:05  作者:代宏坤  (0)+1

  文/新浪财经专栏作家 代宏坤[微博]

  保险、证券、阳光私募要在公募基金领域拓展,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对基金管理公司空间挤压的过度担忧是不必要的。

  【驱动基金业发展的两股正能量】

  一项研究认为,发展一个充满活力的基金业有四个共同因素:一是在监管有力的国家基金业的规模都比较大,尤其是那些能有效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国家;二是在行业进入壁垒较低的国家,基金业发展较快;三是在国民富裕且受教育良好、基金业历史较长的国家,基金业的规模比较大;四是在流行养老金固定缴款计划的国家,基金业也会比较发达。

  除了这四个方面,我个人考证认为资本市场健康持续发展的国家,基金业也会比较发达。由此构成了驱动基金业长期健康发展的五股力量。观察和评估这五股驱动力的不同状态,就完全地能够了解国内基金行业目前所处的阶段,以及未来我们可以期待什么。

  刚刚通过的新基金法,虽然与业界的预期有一些差距,但是,新法中很多方面的变化也或多或少的释放了某些驱动力,为国内基金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正能量。本文无意对新基金法的条款进行全面的解析,仅关注新法中涉及到投资者利益保护和降低基金业进入壁垒的两个微观部分:一个涉及到“进入壁垒”,另一个涉及到攸关投资者利益的“管理费”。

  降低进入壁垒

  证监会[微博]30日就《资产管理机构开展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暂行规定》公开征求意见,拟允许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机构三类机构直接开展公募基金管理业务。

  政策上的松绑降低了发起公募基金的进入壁垒,将强化竞争,激活基金业的生命力,为驱动基金业的发展提供了一股正能量。这方面也有史可鉴,在美国金融机构逐步从分业经营走向混业经营的过程中,不同的机构逐步地进入了公募基金领域,促进了美国共同基金持续的发展壮大。

  20世纪60年代末,保险公司成了第一个提供公募基金的“外部人”;20世纪70年代末,证券公司也发起了公募基金;20世纪80年代,银行也可开始发起公募基金。逐步地,这个几乎全由基金管理公司组成的行业变成了一个保险公司、证券公司、银行、实业公司和外国企业都参与其中的行业。

  虽然不同的机构都有其各自的优势,但是基金业比拼的毕竟是投资管理能力,独立的基金管理公司还是有自身的优势。目前的70多家基金管理公司,已逐步了建立起了自身的优势,比如投资管理能力、人才储备、管理体系等等,来自其他机构的竞争会有压力,但不会挤压其生存空间,它们在未来公募基金的业务中也会起主导作用。

  保险、证券、阳光私募要在公募基金领域拓展,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对基金管理公司空间挤压的过度担忧是不必要的。几经变迁之后,美国目前银行、保险和证券这些机构发起的基金并没有扮演主要的角色。2011年末,75%的基金由独立基金顾问公司发起,这些公司管理着超过60%的资产。银行、保险公司和证券公司和非美国机构发起的基金占据的比重不大,仅分别占7%、5%和3%的比重。

  很有意思的细节是,在开始基金业对保险公司入场最大的恐惧是会被这个强大和不受监管的竞争者压倒,因为保险公司在每一个城镇和村庄都有销售员,但这种恐惧从来没有成真。此外,二战后,基金日趋兴旺,一些华尔街投资银行开始发起公募基金。一些有着强大的研究和投资管理部门的全国性的经纪公司也弄出了自己的公募基金。经过初期的快速发展后,证券公司发起的基金的比重呈下降的趋势,从1991年的25%,跳水到了目前的3%的比重,很多证券公司离开了基金业。

  管理费的博弈

  管理费率是一个备受争议的主题,国内不同基金公司实行的固定的管理费率违背了投资者利益保护的宗旨,但是多次争论后,尚没有很好的解决方案。新基金法中第四十九条规定,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以设立日常机构,其行使的职权包括提请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我们认为,这种提法是积极的,管理费率的改革是投资者保护的一项重大的主题,期望在这方面有实质性的突破。

  打破固定管理费率是对投资者利益的最大保护,希望在竞争中形成一种“有差别化的固定管理费率”的模式。作为一种投资工具,基金存在的一个很重要的理由是可以降低投资成本,并且随着基金规模的增长而实现规模经济,投资者可受惠于此。

  实行固定的管理费率也是成熟市场的主要做法,但与我们的差别是,他们在不同的基金公司间,其管理费率是不一样的,实行一种叫做“有差别化的固定管理费率”,基金管理公司根据竞争的局势来确定,或高或低。

  总的来看,成熟市场投资基金的成本长期趋势是逐步下降的,很多基金也在基金规模增长的过程中,通过降低管理费率来让利给投资者,反过来,很多这样做的基金吸引了更多资金的关注,规模愈发增大,真正实现了双赢。

  比较而言,国内不同的基金公司间同一类型的基金实行无差别的固定管理费率,投资者也未享受到基金规模经济的效应。因此,在基金亏损的时候,管理费率政策备受投资者的批评,在这方面确实也没有体现出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

  有很多讨论建议公募基金实行可上下浮动的管理费率,在基金业绩弱于业绩比较基准时,适当下调管理费率,其本质是业绩激励费的一种形式。最终并没有得到实施,也有个别的基金公司下调了其指数基金的管理费,但只毕竟只是个案。

  管理费率其实牵涉面很广,既涉及到了基金内部治理,也涉及到市场竞争的局势,因此管理费率的调整也需要这两个方面的驱动,预计短期内,管理费率的调整还有很大的难度,长期来看,基金公司之间竞争的逐步加剧会倒逼基金公司股东让利给投资者。

  一方面,新的基金法对于基金治理结构有所改善,新基金法补充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二次召集”制度,有效解决了作为集体行动机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难度大、成本高等问题,能更好地发挥其监督约束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作用。

  同时,参照公司治理的机理和有限合伙企业的运行机制,允许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设立常设机构,增加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管理人并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规定,期望更好地发挥基金相关主体的内在约束制衡功能。但是这些改变还是很难完全解决契约型基金组织结构下基金持有人代表缺位的问题。管理公司股东处于强势地位,要让他们主动的调整管理费率比较困难。

  其实,基金在内部治理方面存在问题,倾向于管理公司股东的利益而有悖于投资者的保护,在全世界都是一大难题。在美国,代表基金持有人的独立董事,由于利益的冲突,也难于做到完全独立,而是最终在管理费率的博弈上会偏袒基金管理公司。

  巴菲特曾说:“我想独立董事完全不是独立的,《1940年投资公司法案》设立了独立董事的职位,并将其定义为所有投资者的‘看门人’。从1940年以来,独立董事的行为总体上来说就是附属于管理人员的橡皮图章,而不论管理的好坏、有益或是无效,更没有什么关于基金管理费用减让之类的谈判。”

  但是另一方面,随着国内基金公司进入壁垒的降低、基金设立更加容易,基金公司之间的竞争逐步地变革的更加激烈,竞争的结果有可能促使基金公司以管理费率作为武器,通过管理费率的调整来增加竞争优势,这也是成熟市场中基金公司的竞争策略之一,国内也有个别的基金这么做了。

  因此,在基金内部治理尚不尽人意的状况下,市场竞争有可能倒逼基金公司股东在管理费率上让利。需要注意的是,管理费率的调整并不仅指管理费率的下调,也有可能是向上调整,最终是实现基金公司间有差别化的固定管理费率,基金公司的业绩、服务会是决定管理费率水平的因素,市场竞争也会限制基金公司不合适的高管理费率。

  (本文作者介绍:上海证券基金评价研究中心,首席分析师。复旦大学博士后、四川大学管理学博士。)

  本文为作者独家授权新浪财经使用,请勿转载。所发表言论不代表本站观点。

分享到:
保存  |  打印  |  关闭
现在不降低利率还待何时? 中国这么多“胡雪岩”,却没有“乔布斯” 没有存款的美国人都把钱花在哪了? 国企改革有望取得重大突破 HR不会告诉你薪资谈判的六个秘密 中国版“马歇尔计划”的一箭三雕 关于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十点思考 “中国大妈”应继续买入黄金 香港外籍金融业人士沉迷毒品 美国股市仍可创下历史高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