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夫山泉应淡化诉讼京华时报

2013年05月10日 09:57  作者:操乐龙  (0)+1

  文/新浪财经专栏作家 操乐龙[微博]

  农夫山泉起诉京华时报侵犯名誉权,效果十分有限。首先诉讼难以胜诉,京华时报报道虽有瑕疵,但并不违法。其次,媒体代表消费者追问饮用水质量安全问题,占据道德制高点。因此,农夫山泉宜淡化处理此事,并适时考虑撤回诉讼。

农夫山泉完全可以放低姿态,就可能存在的标准问题坦率的承认并进行处理,同时站在消费者角度,积极、善意回应相关媒体的质疑,以澄清相关疑问  放低姿态,就可能存在的标准问题坦率承认,同时站在消费者角度,积极、善意回应相关媒体的质疑,以澄清相关疑问,这是农夫山泉可以采取的对策之一。

  近日,农夫山泉“标准门”事件达到高潮,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夫山泉”)在京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在北京法院起诉连续发文质疑农夫山泉适用地方标准的京华时报[微博]。目前,媒体大多一边倒地批评农夫山泉,认为农夫山泉媒体公关应对失措,如果仍不能应对得当,恐给企业带来灭顶之灾。

  我们持续关注和研究农夫山泉标准门事件。我们认为,农夫山泉如果采用如下六大对策,或可成功化危为机。

  对策一:刑事控告华润怡宝及其他参与主体损害商誉。

  农夫山泉官方微博称:“3月22日,华润怡宝食品饮料(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润怡宝’)推出‘中国饮用水之殇’网页和广告,列数了中国近10年来的所有水污染事件,进而指出‘大自然搬运过来的水,你还敢喝吗?’矛头直指我公司广告语‘大自然的搬运工’;4月9日,怡宝在北京召开新闻发布会,主要内容正是涉及饮用水企业的水源保护责任和水源必须符合生活饮用水标准;与此同时,湖南、广东、四川、重庆、湖北等地出现了竞争对手雇佣人员,挨家挨户向零售店和消费者散发攻击农夫山泉内容的传单。”

  根据媒体报道,在农夫山泉指责华润怡宝不正当竞争后,华润怡宝反而抢先起诉农夫山泉,指控农夫山泉侵犯其名誉。

  我们认为,如果农夫山泉以上所指属实,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之规定,华润怡宝和其他参与主体已经涉嫌损害商业信誉罪,农夫山泉可以向公安机关控告华润怡宝和其他参与主体的涉嫌犯罪行为。

  对策二:起诉桶装水协会赔偿损失。

  5月2日,北京市桶装饮用水销售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桶装水协会”)发出《通知》,以农夫山泉违反《标准化法》和涉嫌虚假宣传为由对农夫山泉桶装饮用水予以下架处理。此举被网友戏称“秒杀”了农夫山泉。

  我们认为,一方面,根据媒体报道,浙江省质监局检测结果显示,农夫山泉同时适用浙江地方标准和国家标准,以标准高者为准,未违反《标准化法》,更未涉嫌虚假宣传,另一方面,桶装水协会无权作出下架处理决定(对此桶装水协会亦予以承认),故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之规定,桶装水协会涉嫌损害农夫山泉名誉,农夫山泉可以起诉桶装水协会,要求其赔偿损失,并要求其赔礼道歉。

  对策三:要求北京市民政局撤销桶装水协会登记。

  根据北京市民政局网站显示,桶装水协会的业务范围为“开展政策宣传、行业调研、行业协调、专业培训、咨询服务、经验交流、编辑专刊”,其发布上述《通知》的行为,显然超出了其业务范围。桶装水协会也承认其无资格要求下架农夫山泉桶装水。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桶装水发布通知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农夫山泉的商誉,更直接导致农夫山泉在北京部分商场下架,给农夫山泉造成了严重损失,故农夫山泉可以向北京市民政局举报桶装水协会超越业务范围,要求撤销桶装水协会的登记。

  对策四:淡化处理与京华时报诉讼。

  农夫山泉起诉京华时报侵犯名誉权,可能在一定程度上让京华时报继续报道农夫山泉负面新闻更为慎重,但从整体上看诉讼效果十分有限,甚至适得其反。

  首先,诉讼本身难以胜诉。农夫山泉的质量并不低于国家标准,但京华时报则巧妙地紧抓住农夫山泉适用低于国家标准的浙江地方标准,从新闻报道层面来看,京华时报的报道虽有瑕疵,但并不违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新闻单位对生产者、经营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进行批评、评论,内容基本属实,没有侮辱内容的,不应当认定为侵害其名誉权”,故法院认定京华时报侵权的可能性很小。

  其次,京华时报作为新闻媒体,在某种程度上代表消费者对消费者关心的饮用水质量安全问题进行追问,占据道德制高点。起诉京华时报,实际上并没有找准诉讼对象,反而分散己方精力,不利于最终解决危机。

  因此,农夫山泉宜淡化处理与京华时报的诉讼,并可以适时考虑撤回对京华时报的诉讼。

  对策五:要求工商、质检、卫生等部门对其产品品质作出检测。

  农夫山泉标准门争论的核心在于,农夫山泉认为其产品品质高于国家标准和浙江地方标准,更远远高于自来水标准。京华时报则对农夫山泉的品质到底如何避而不谈,而紧紧抓住农夫山泉适用浙江地方标准这一瑕疵。

  此时,如果工商、质检、卫生等部门能对农夫山泉品质作出权威检测,则相关争论自然尘埃落定。但令人蹊跷的是,在双方互掐正酣时,相关政府主管部门都没有明确表态。因此,农夫山泉极有必要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九条、八十条和八十一条规定,要求工商、质检、卫生等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就公众关注的农夫山泉品质作出检测,并公布检测结果,以正视听。

  对策六:做好媒体沟通与舆论引导。

  农夫山泉“标准门”事件发展到现在对农夫山泉极为不利的地步,与农夫山泉媒体沟通和舆论引导失误不无关联。

  农夫山泉自认其品质并无问题,京华时报等媒体的报道让农夫山泉感到很委屈,这是农夫山泉一直与京华时报“硬顶”的主要原因之一。但是,媒体动作具有其自身规律。就农夫山泉来说,并非自己没有错就可以忽视媒体运作规律,相反,农夫山泉完全可以放低姿态,就可能存在的标准问题坦率的承认并进行处理,同时站在消费者角度,积极、善意回应相关媒体的质疑,以澄清相关疑问。

  同时,农夫山泉有必要设立新闻发言人,通过新闻发言人而不是董事长自己,将公司的声音及时、准确、理性、善意地表达出去,以争取其他媒体和消费者的理解与支持。对于因被桶装水协会通知下架而采取退出北京市场的做法,也可以考虑从满足消费者需求的角度,也应该予以撤回该决定,以免让人误认农夫山泉在绑架公众利益。

  (本文作者介绍:北京策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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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关键词: 农夫山泉公关京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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