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反垄断起步晚与体制有关

2013年01月04日 19:35  作者:张天兵  (0)+1

  文/新浪财经专栏作家 张天兵[微博][微博]

  反垄断是遵循全球游戏规则的手段,但中国先天存在着两大劣势,第一,中国体制本身是从国家垄断开始,对市场垄断本身的认识落后;第二,中国缺乏对市场垄断行为的相关研究,追踪取证能力和法律追溯能力。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对韩国三星[微博]、LG,台湾地区奇美、友达、中华映管和瀚宇彩晶等六家国际大型液晶面板企业2001年至2006年的价格垄断行为进行处罚,包括责令退还、没收和罚款总金额达3.53亿元。

  这是我国对境外企业开具的第一张价格垄断罚单,受到广泛关注。在反垄断方面,中国似乎变得聪明了。中国政府已经懂得利用国际规则,通过法律手段来管理市场秩序,这值得喝彩,但也同时应该看到,中国政府和欧美等发达市场国家之间的差距还很大。

  可以拿同一案件来对比看看。罚款上,美国对上述6家企业合计判处罚金12.15亿美元;欧盟对涉案企业判处的罚款总额为6.48亿欧元;韩国判处的罚金总额为1940亿韩元。中国是其中最低的。

  刑罚上,美国追究了3家企业的9名高管的刑事责任。2010年台湾友达、中华映管等多名企业高管在美国遭到扣押,曾引起台湾地区各界广泛关注和讨论,之后友达在多家企业已经提交自认报告后仍然拒绝承认罪名,友达董事长李耀称决不妥协,最后遭到美国最严厉的判罚,不仅被判罚5亿美元,两名高管还被判处三年监禁。这次友达在中国率先自首,大概和在美国的惨痛教训有关。

  美国十分憎恶垄断,这和他们尊崇市场自由大有关系。美国在内战前,几乎不存在由垄断导致的经济问题,人们信奉亚当-斯密所主张的自由放任主义。福克纳在分析美国反托拉斯运动兴起的原因时说:“这首先是由于人们继承了旧的英国普通法的观念,对于垄断有着根深蒂固的憎恶。”

  因此早在1890年,美国就颁布了俄亥俄州参议员谢尔曼提出的反垄断法,《谢尔曼法》是世界上最早的反垄断法,这部法律提出禁止限制商业贸易和垄断市场行为,把这些行为列入应予惩处的犯罪行为,并授权司法部调查反托拉斯案件,向法院提起诉讼。1914年,美国另外两部主要的反托拉斯法问世:《联邦贸易委员会法》和《克雷顿法》。这三部法律构成美国反托拉斯法体系的主体。

  而中国直到2007年8月才通过了自己的首部《反垄断法》,于2008年8月1日施行。这部法律出台的这么晚,以至于在这次的液晶面板反垄断案中都没法援引使用,只能按照《价格法》的规定,对违法所得处五倍以下罚款。

  中国为什么会在改革开放近30年后的时间才出台自己的《反垄断法》,这和中国本身是从国家垄断经济起步有关,我们是从垄断中一步步放开走向市场。中国原有的体制就是国家垄断,因而反垄断反而是一个全新的概念。在对三星、LG征收反垄断高额罚款的新闻评论里,我们可以看到网友的疑问:“移动、电信、联通、两桶油呢,怎么不罚?”“什么时候能罚到中石油中石化[微博]?”

  反垄断是遵循全球游戏规则的手段,但中国先天存在着两大劣势,第一,中国体制本身是从国家垄断开始,对市场垄断本身的认识落后;第二,中国缺乏对市场垄断行为的相关研究,追踪取证能力和法律追溯能力。

  美国的反垄断调查程序非常完备,反垄断刑事执法由司法部负责,在调查程序中,联邦调查局(FBI)以及其它联邦调查机构将对其进行协助。司法部密切关注着全球范围内的卡特尔(包括但不限于合谋限定商品的价格,分配市场或客户,联合抵制交易,串通招标等),并对嫌疑人进行积极的调查取证,调查取证的方式包括传讯、FBI面谈、搜查、录音、限制雇员出入境以及电话谈话等,整个执法人员队伍上千人。

  这次我们看到中国在这第一宗反垄断的认定过程花费了6年时间,而且是在美国和欧盟等国家和地区先行认定6家液晶面板企业垄断的事实后发出的罚单,那么以中国现在的市场实际状态和反垄断调查力量,未来能在反垄断的路上走多远?我们拭目以待。

 

  (本文作者介绍:会计师事务所战略与运营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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