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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试验食品安全召回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2月04日 10:28 21世纪经济报道

  广州报道 本报记者 黄磊

  召回,这个经常与汽车同时出现的字眼,从明年开始,在广东将与食品联系起来。

  11月30日,广东省十届人大常委会正式审议通过了《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草案表决稿)》,该《条例》经过四次反复审议以及修改,将于2008年1月1日正式实施。

  “这是我国国内第一部正式的关于食品安全的综合性地方法规。”广东省人大法工委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

  该项《条例》的亮点之处在于,它借鉴“产品召回“制度进入解决食品安全问题。另外,“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制度”同样成为创新之举。

  在生产经营者方面,“食品的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实行食品安全责任追溯制度,要求生产者建立原料进货验收制度、生产经营档案制度、出厂自检制度;要求销售者建立进货查验、进货台账、档案管理、索票索证等制度。”

  参与该《条例》立法起草工作的广东商学院法治与经济发展研究所所长邓世豹评价,“这是个完整的追溯链条,按照倒推法,就能很快找到安全问题的责任人。”

  从最初的草稿到今天的表决稿对比来看,立法的力度在增强。

  四审后,草案中关于不履行召回义务的食品销售者经营者,处罚的下限由一千元提高到五千元,而上限保持五万元不变。

  更为严厉的不是经济制裁,而是市场准入。《条例》规定,“违规生产食品最高可以处以销售货值20倍的罚款,而一旦被吊销许可证主管人员在五年之内将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工作。”

  《条例》中明确,“食品生产者自确认食品属于应当召回的不安全食品或者接到责令召回通知书之日起,应当立即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销售者、餐饮经营者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食用。食品销售者、餐饮经营者接到通知后应当立即停止销售。”

  包括食品召回后赔偿问题在内的相关配套条例,省人大常委方面已要求省政府予以拟订。

  广东省卫生监督所所长张永慧分析,“企业如果主动召回能够缩小影响的范围,政府就可以减小对他的处罚”。

  在“召回制度”之外,《条例》还明确了“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制度”。

  《条例》中明确,“为规范食品安全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发布,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实行食品安全信息通报和统一发布制度。”

  其中,“涉及相关部门交叉管理事项或者同一事项内容不一致的信息,由负责食品安全综合监督的部门组织协调并统一发布,或者由相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联合发布;各监管部门要互相通报食品安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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