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狐视频网擅自直播东方卫视节目 被判侵权赔159.5万

搜狐视频网擅自直播东方卫视节目 被判侵权赔159.5万
2018年10月17日 11:30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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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搜狐视频网”擅自直播东方卫视节目 被判侵权赔偿159.5万元 |沸点

  新京报快讯(记者王巍)因擅自直播两档电视节目,搜狐视频网被东方卫视诉至法院。北京海淀法院今日(17日)发布称,法院一审认定搜狐视频网运营方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其消除影响并赔偿东方卫视方面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59.5万元。

  原告文广公司诉称,其运营管理上海广播电视台地面所有电视频道及东方卫视频道的节目。2014年下半年,其发现二被告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飞狐信息技术(天津)有限公司,未经许可在其共同经营的“搜狐视频网”向用户提供东方卫视整个频道电视节目的在线直播服务,其中包括文广公司自行制作并享有著作权的《中国梦之声》(第二季)、《梦想改造家》两档节目。

  文广公司认为,东方卫视频道每天24小时播出的电视节目体现了其在选择、编排上的独创性,属于汇编作品;上述两节目则属于类电影作品,故二被告的上述行为侵害了其就上述作品依法享有的著作权以及构成不正当竞争。

  二被告辩称,东方卫视日播节目不属于汇编作品,且文广公司对《中国梦之声》(第二季)、《梦想改造家》两节目不享有著作权;搜狐视频网上播放的内容与文广公司主张内容不一致;且搜狐视频网依据相关协议有权直播、点播部分涉案内容。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涉案两档节目是文广公司重要的经营资源和经营成果,应属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范畴。文广公司有权按自身意愿,通过广播电视或其他媒体平台传播东方卫视电视节目,并获得正常的市场收益,他人未经许可不得直播其节目,损害文广公司的合法权益。

  法院认定二被告侵害了文广公司对《中国梦之声》(第二季)、《梦想改造家》两档节目享有的著作权,其截取东方卫视信号提供网络在线直播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二被告消除影响并赔偿文广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59.5万元。

责任编辑:陈永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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