鸿茅药酒:神药还是神广告? | 睡前聊一会儿
人民日报中央厨房 党报评论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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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给诸位念一句广告词:“肾虚腰酸鸿茅酒,每天两口病喝走”。想必很多朋友对这个鸿茅药酒不陌生,它是广告中的“常客”,最近几天更是成为舆论焦点。广东一名医生在网上发表了一篇文章,质疑鸿茅药酒疗效。事后,内蒙古凉城县警方以“损害商品声誉罪”抓捕了这位医生。
医生的言论是否对鸿茅药酒构成严重损害,警方跨省追捕是否存在民事纠纷刑事化的问题,舆论场上出现的这些疑问,有待相关部门的权威调查、确证。唯有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并及时公布进展,才能真正回应公众关切。与此同时,鸿茅药酒的药品适用与违法广告等问题,也呈现在舆论的探照灯之下。
首先要明确,鸿茅药酒是药品,既不是酒,也不是保健品。它有国药准字Z15020795的批准文号,在说明书上也明确标注了主治功能、禁忌事项等。作为一种非处方中成药,鸿茅药酒既不是一无是处的“毒药”,也不是包治百病的保健品。问题在于,一般消费者对此并不熟悉,如果通过广告宣传不断弱化药品属性、强化保健功能,就会模糊药品与保健品的边界,对消费者产生误导,甚至危害公众健康。
人常说,不看广告,看疗效。鸿茅药酒在广告投放排行榜上名列前茅,甚至被称为医药广告界的“天王”。不仅有巨额广告投入,还有各式各样的营销方式、植入手段。“鸿茅药酒,每天两口”成为洗脑的广告语。江苏、辽宁、山西、湖北等25个省市级食药监部门都曾通报其广告违法,不完全统计的违法次数达2630次,被暂停销售数十次。
既然是药品,就有严格的剂量要求,也有特定的适用人群。广告法中也明确规定,药品广告不得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用保健品的广告模式来宣传药品,既违背了法律规定,更是对公众健康的严重不负责任。这种“夸大药品疗效”的虚假宣传、“严重欺骗和误导用药者”的违法广告,为何会有禁不止、屡屡发生?
鸿茅药酒广告满天飞、销量节节高,有人评价为“一直在道歉,从未停违法”。其实,还有一些“神药”,也是“喊得响,卖得好,效果差”。广告轰炸、虚假宣传,让消费者深受其害。据中国消费者协会数据,2017年上半年全国受理“医药及医疗用品类”投诉中,涉及虚假宣传的占到近25%。这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监管不足,违法成本低。
以对鸿茅药酒的违法广告处罚为例,往往是“没收广告费用715.8元,罚款715.8元”。三位数的惩处相较于千万量级的收益,犹如杯水车薪,根本无法产生有效震慑。采取更为严格的标准,加大监管力度、把握广告尺度,才能让违法者畏惧、逾矩者后悔。这种欺骗和误导用药者的行为,于理于法都很难宽容,应该以强有力的措施把“通报违法”变成“依法严惩”。
广告平台与当事企业,都要担负起相应的责任。无论是网站、客户端,还是电视台、报纸,抑或是可以植入广告的电影、电视剧,都不应该为了广告费而违背法律规定、进行虚假宣传。应该看到,舆论监督并不是要彻底否定鸿茅药酒的药品价值,而是要让鸿茅药酒回归药品定位,不再用虚假的保健品广告赚取利益。对此,相关政府部门和企业应该摒弃面对舆论监督的对立态度,善于从舆论监督中吸取教训,承担起企业的社会责任。事实上,更多药企都应该引以为戒,药品广告不能逾越法律的红线。正如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最新所回应的,要严格药品广告审批,加大监督检查,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
没有全民健康就没有全面小康,只有让虚假消散、让真实回归、让品质说话,人民群众才能买得放心、用得放心、吃得放心。
这正是:药酒不是酒,广告别胡吹。保障真健康,宣传当谨慎。
大家晚安。(人民日报中央厨房·思聊工作室·李洪兴)
【事件进展】
中国医师协会就鸿茅药酒事件声明:刑法应当谦抑 愿提供法律援助
【各方评论】
责任编辑:郭一晨 SF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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