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信托百佬汇
因为监管不力导致信托贷款资金被违规挪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濮阳分行被监管层罚款30万元。
在银保监会公布的庞大数量的罚单中,十分少见。10月29日,银保监会官网公示了这张罚单。
罚单信息显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濮阳市分行因监管不力导致信托贷款资金被违规挪用,河南银监局濮阳分局依据《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09年第2号)第三十九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对该行处以30万元的罚款。处罚日期是2018年10月8日。
主要处罚依据
监管层作出上述判决主要根据以下数项政策法规。
《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09年第2号)第三十九条:
贷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按本办法第三十九条第六条之外,还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一)受理不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贷款申请并发放贷款的;
(二)与借款人串通,违法违规发放固定资产贷款的;
(三)超越、变相超越权限或不按规定流程审批贷款的;
(四)未按本办法规定签订贷款协议的;
(五)与贷款同比例的项目资本金到位前发放贷款的;
(六)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贷款资金支付管理与控制的;
(七)有其他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聚焦信托资金被挪用
一直以来,受托人的道德风险是信托产品需要直面的一项风险之一。
《信托法》和《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都规定了受托人不得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谋利益,要对受益人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但是由于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天生的缺陷和缺少有效的外部监督,使得有些信托投资公司利用信托财产谋取自己的私利,主要表现在:
一是利用不当关联交易,对实际控制人进行利益输出,或者掩盖风险,或者抽逃资本金。
二是将超过信托合同约定产生的信托财产收益化为信托投资公司的收益。
三是挪用信托资金进行投资。
另一方面,现实中也存在融资方挪用资金的风险,信托资金如何监管也同样困扰着信托公司以及监管层。
中南大学信托与信托法研究中心主任、中美法律交流基金会信托法委员会副主席张军建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目前国内的信托法律对于信托资金使用的后续监管并无严格规定,可以说当初在制定法规时对这一现象尚未给予足够的重视。而按照信托的一般原理,如果项目出现挪用资金,信托需要承担直接法律责任,或者需要举证融资方挪用的证据。但实际上,目前外界舆论和监管只是注重信托项目的兑付问题,对挪用资金的问题关注度略显不足。
责任编辑:唐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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