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签如中刀!财通证券称新股中签“不得弃股”?律师分析是否违规

中签如中刀!财通证券称新股中签“不得弃股”?律师分析是否违规
2022年04月15日 14:49 市场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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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股破发潮越演越烈,据Wind数据统计,今年以来,截至4月13日已有97只新股上市,其中首日破发股数量高达25只。

  然而,在此背景下,4月14日,网上流传的一则短信显示,有财通证券发送短信给客户称“如果您新股已经中签,账户资金足额,证券公司将按照国家规定进行资金冻结,不得给予弃股”,并表示“新股中签缴款是一个股民的义务”。

  此外,新股中签结果公布时间为申购的第三天(T+2日),而据媒体报道,财通证券将提前于申购的第二天(T+1日,公布新股申购配号日)的晚间冻结客户资金,如果截至该时点前,客户账户仍有资金(无论是否足额),都将被冻结且不能申请解冻。

  那么,券商T+1日晚间冻结资金的行为是否合理?此举是否涉嫌违规?券商又到底能否要求股民“中签不得弃股”?

  新股接连破发 券商称中签不得弃股?

  4月14日,部分客户收到署名为财通证券推送的短信,内容为“尊敬的客户,新股中签缴款是每一个股民的义务。如果您新股已经中签,账户资金足额,证券公司将按照国家规定进行资金冻结,不得给予弃股。特此提醒广大股民朋友,新股申购之前一定要做好自己的风险判断,是否符合自己的投资价值观,谨慎申购,避免造成自身资产损失。”

  值得注意的是,据Wind数据统计,今年以来,截至4月13日已有97只新股上市,其中,首日破发股数量高达25只。

  具体来看,4月13日,在创业板上市的新股军信股份上市首日即破发,收盘跌10.17%。再往前推,4月8日,另一新股普源精电首日跌幅高达34.66%,一举刷新科创板开板以来跌幅纪录,成为今年以来两市上市新股的跌幅之最。

  对此,“打不过”的投资者选择弃购撤退,纷纷表示“交了也是亏”、“现在怕中签,中签如中刀,一签动辄亏一两万”。

  另一方面,据财联社报道,有记者致电财通证券客服人员表示,公司的该项提醒短信是遵照沪深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网下发行实施细则(2016年修订)问答》中的内容,该文件明确提到“已中签的投资者不可以依据个人意愿放弃认购新股”等相关内容。问及此份文件的具体出处,该人士回答,文件为交易所下发给券商的窗口指导文件,并未公开挂网。

  同时,该客服人员称,中签号码公布时间为申购的第三天(T+2日),财通证券将提前于申购的第二天(T+1日,公布新股申购配号日)的晚间冻结客户资金,如果截至该时点前,客户账户仍有资金(无论是否足额),都将被冻结且不能申请解冻。

  该客服强调,这一做法完全是遵照“中签缴款是股民的义务”的原则。

  然而,在深交所《深市首发新股网上网下发行实施细则(2016年修订)问答》一文中,对新股网上发行的具体流程进行了披露,其中明确表明“T+2日,主承销商公布中签结果,投资者查询中签结果;日终,中签的投资者应确保其资金账户有足额的新股认购资金。”

  那么,该券商T+1日晚间冻结资金的做法是否合理?此举是否违规?同时,券商又能否要求股民“中签不得弃股”?

  财通证券此举是否涉嫌违规?律师分析

  “购买股票与购买其他任何商品一样,都必须要平等自愿,不能强买强卖,不能强迫交易,这一条最基本的原则,任何时候不能突破。因此,打中新股的投资者在申购完成之前,是有权放弃购买的。”对于财通证券的上述行为,北京时择律师事务所臧小丽律师表示。

  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明确规定:“网下和网上投资者获得配售后,应当按时足额缴付认购资金。网上投资者连续12个月内累计出现3次中签后未足额缴款的情形时,6个月内不得参与新股申购。”

  臧小丽律师指出,也即是说,投资者连续12个月内累计3次不足额交款的,6个月内不得参与新股申购。这就是投资者应当承受的法律后果。如果投资者能够接受这个成本和代价,放弃申购便是合理、合法的。

  另一方面,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给出了不同的意见,他表示,券商这个义务的表达也没错,但不够确切,应该表述为合同义务。正常的情况下,中签新股后又有资金,是不应该弃股的,但是,股民万一弃股了,只不过是他违反合同的关系。证券公司提示不得弃股的表述,不涉嫌违规。

  江苏振泽律师事务所张云律师指出,“中签后不得弃股的规定从沪深两市的网上申购规定上就有体现。尽管如此,申购新股以及缴款为合同行为。

  申购新股,即投资者向发行券商发出购买要约;中签后要约成立,投资者按照约定应该缴款购买。如果放弃股,实际上是一种违约行为,对此违约行为,《上海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发行实施细则》规定的惩罚规则就是半年内不得再申购新股。此举也是促进新股发行的正常进行。深圳市证券交易所也是类似规定。”

  与此同时,券商提前于申购的第二天(T+1日,公布新股申购配号日)的晚间冻结客户资金的行为是否合理?

  “该券商的行为与交易所的规定有冲突。无论是《上海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发行实施细则》还是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南 第 2 号——主板首发并上市业务办理 (2021 年 9 月修订)都是规定T+2 日中签投资者足额缴纳认购资金。”张云律师指出。

  此外,宋一欣律师表示,冻结资金应根据交易所的要求办理。多冻结一天资金,客观上是多一天占有,不合理。臧小丽律师称,如果投资者与券商有委托,投资者给了券商授权,提前冻结资金就是合法的。否则就是不合规。

  财通证券回复:为个别营业部行为

  针对部分客户收到提醒申购新股风险短信的情况,财通证券回应称,截图末句完整内容为:特此提醒广大股民朋友,新股申购之前一定要做好自己的风险判断,是否符合自己的投资价值观,谨慎申购,避免造成自身资产损失。

  财通证券表示,该短信系其某营业部向客户所发送的风险提示短信(仅面向该营业部的客户),影响面有限,主要出发点是向客户做好新股申购前的风险提示,避免造成自身的资产损失。

  “为了提醒投资者及时缴款,也为了传达交易所有关投资者中签后所负有的资金交收义务,该营业部编辑了相关短信发送给客户。”财通证券也表示,短信中的部分内容用词和表述不够严谨、完整。后续,公司也将向客户做好解释说明,做好投资者教育的同时,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利,同时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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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陈诗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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