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和证券因资管计划踩雷*ST中安 看追债局怎么破?

万和证券因资管计划踩雷*ST中安 看追债局怎么破?
2019年08月07日 18:01 新浪财经-自媒体综合

  合同尚未满月,质押方就已麻烦缠身,这家券商踩雷*ST中安,看追债局怎么破?

  来源:券商中国

  在经历了近两年的追债历程后,万和证券因资管计划踩雷*ST中安,起诉融入方中恒汇志的6.1亿元股票质押违约案终于胜诉。

  日前,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一则判决书。2016年年底,*ST中安第一大股东中恒汇志质押4049.8万股“中安消”股票,从万和证券融资6.1亿元。没想到的是,随着中安消在2017年4月披星戴帽,这笔交易最终违约,担保人涂国身也在今年5月27日因并购重组造假,被证监会禁入证券市场10年。

  面对债券多次未能如约兑付、各类投资者诉讼索赔的*ST中安,万和证券的追债之路委实不易。

  6.1亿元股票质押

  根据判决书,万和证券与中恒汇志的股票质押交易开始于2016年11月22日。根据业务协议,万和证券管理的“万和证券川信2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为资金融出方,委托人为四川信托有限公司(作为“四川信托-福金7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受托人)。

  值得注意的是,协议载明,万和证券以管理人身份代表资金融出方签署本协议,相关法律后果均由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定向资产管理客户承担。且中恒汇志违约时,万和证券有权处置相应质押标的证券并优先受偿,处置所得价款不足以清偿中恒汇志债务的,万和证券有权继续追偿。

  同时,双方就上述约定签订了两笔交易协议,分别质押1530.6万股和2519.2万股“中安消”股票,融入资金共6.1亿元,回购利率年利率7.69%,回购交易金额共7.04亿元,回购交易日期为2018年11月22日。

  此外,中恒汇志控股股东及时任法定代表人涂国身还与万和证券签订了《保证合同》,约定涂国身为中恒汇志履行上述交易协议所约定的全部支付义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且无论万和证券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有其他担保,涂国身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均不减免。

  上述协议签订后,万和证券于2016年11月22日支付了初始交易款项2.31元、3.79元,共6.1亿元给了中恒汇志。中恒汇志也已将上述交易协议约定的1530.6万股、2519.2万股“中安消”股票质押登记给了万和证券。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股票为限售股,其中合约一的1530.6万股的限售流通时间至2017年12月31日,合约二的2519.2万股的限售流通时间至2018年1月23日。在上述限售流通时间到期前,经中恒汇志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限售流通期延长至2019年12月31日。

  股票暴雷,交易违约

  然而让人没有想到的是,距离股票质押协议签订不足一个月,万和证券就发出了《风险提示通知书》:截至2016年12月12日收盘,二笔合约的最新履行约保证比例均已低于风险线120%,请中恒汇志做好补充质押、提前购回或补充保证金的准备。

  2017年5月3日,因2016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审计机构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中安消被上交所实行退市风险警示,股票简称变更为*ST中安。此后,*ST中安股价一路下跌至今。

  2017年5月31日,万和证券再次发出《风险提示通知书》,截至当日收盘,二笔合约的最新履行约保证比例均已低于最低线110%,要求中恒汇志及时采取补充质押、提前购回或补充保证金及其他经融出方同意的履约保障措施提高履约保障比例。

  然而此时,中恒汇志利用上市公司收购,虚增中安消资产评估值等造假行为已受到证监会立案调查,上交所也就并购重组事宜发来问询函。已经麻烦缠身的中恒汇志,意料之中地未能采取补充质押、提前购回或补充保证金等措施。

  万和证券于是在2017年8月14日提起诉讼,请求法院:

  1、判令中恒汇志公司向万和证券公司提前偿还融资款6.1亿元及利息(截止至2017年6月20日,利息暂为1182.36万元,利息按照年利率7.69%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2、判令中恒汇志公司支付违约金,截止至2017年6月20日,违约金暂为5703.5万元,违约金以未偿还融资款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3、判令万和证券公司对中恒汇志公司持有的中安消股份有限公司4049.8万股股票及其孳息享有质权,并对前述股票及其孳息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4、判令涂国身按照《保证合同》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

  5、判令中恒汇志公司、涂国身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及万和证券公司为实现债权而实际发生的其他费用。

  本案涉及三大争议

  然而,面对万和证券的诉求,中恒汇志却认为,一方面万和证券并非实际资金融出方,因此无权要求提前还款;另一方面,相关质押股为限售股,在解禁前并不适用于违约预警要求,因此提前回购是不现实的。此外,中恒汇志还表示,按照万和证券的诉求同时计算违约金和利息,则实际年利率高达25.94%,已经明显过高。

  经审理,法院对本案的几个关键问题进行了认定:

  1、管理人是否有权追偿?

  万和证券作为该集合资金管理计划的管理人,受四川信托公司的委托,以自己名义与中恒汇志、涂国身就涉案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及担保事项的权利义务作出约定,故有权以原告的名义就相关纠纷提起诉讼。四川信托公司实际也认可由万和证券为原告提起本案诉讼。

  2、限售股质押违约能否要求提前回购?

  上述质押股票于2016年12月12日跌破了协议约定的120%风险线,2016年5月31日跌破了协议约定的110%最低线,而中恒汇志在收到风险提示通知后,未按照约定履约保障风险线的要求,构成违约。故支持万和证券要求中恒汇志提前回购并偿还融资款6.1亿元的诉求。

  3、利息与违约金如何计算?

  利息和违约金方面,万和证券主张从2016年12月15日起按融资金额6.1亿元的每日万分之五计收违约金后已足以弥补万和证券资金被占用期间的损失,故不支持万和证券再主张从该日起还应按照协议约定的年利率7.69%计算利息。

  最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判决如下:

  一、中恒汇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万和证券支付融资款本金6.1亿元及利息、违约金(利息从2016年11月22日起按照年利率7.69%计算至2016年12月14日止,违约金从2016年12月15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至清偿之日。中恒汇志此前已经偿付的两笔利息359.85万元、1156.66万元从中折抵);

  二、万和证券对中恒汇志质押给其的4049.8万股中安消股票及孳息享有质权,万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有权以该质押的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该质押的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三、涂国身对深圳市中恒汇志投资有限公司第一判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涂国身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深圳市中恒汇志投资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万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343.61万元(已由原告预交),由中恒汇志、涂国身负担309.24万元,万和证券负担34.3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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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陈志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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