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新浪财经意见领袖专栏作家 肖飒
涉众金融案件中,我们发现逐渐出现“股东”或“前股东”涉案的情形,为了缓解此类风险对非涉案企业的影响,我们还是以P2P网络借贷涉刑案件为例,为大家进行普法,以期从业者能够了解部分法律常识。
现状
以P2P网络借贷涉刑案件为例,我们从自身代理及周边发生的案件开始分析,会发现有些已经将股份转让出去的老股东,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讯问。
挑出几个沿海城市的案例,我们分析发现:网贷平台自身商业模式较为合规,前股东在职(拥有股权)期间并未发现“假标”“期限错配”“资金池”等情形。
这类案件的根源多埋藏在去年和前年的P2P并购潮,当时网贷前景不明朗,看涨看跌的金主各半,有人要退出,有人要持仓,各取所需,一些职业经理人自身持股也在当时趁机会把股权一并转让了。
就是那一场并购热潮,埋下了发案的种子。
网贷平台清退的情势,今年已经十分明朗。一些实业集团对于P2P可以成为资金加油站的希冀落空,加之去年开始的经济下行压力,这些股东的资金链吃紧,不得不想着如何在金融市场违约。很不幸,P2P平台的违约也不能独善其身。
问题
目前,网贷平台“前股东”涉刑主要原因有二:一是参与经营,而经营行为涉嫌非吸或集资诈骗;二是出售股权,新股东交割款为平台募集,前股东明知非吸款而取得。
关于“参与经营”的股东,可以按照公司高管的处理方式解决,主要看其在职期间是否参与公司决策、运营,是否为非法行为“提供帮助”,如果提供帮助则有可能作为共犯处理,反之,无罪。这都是常规法律解决办法,厘清并不难。
最难的是第二种,未参与前端经营或者参与经营期间合规,只是转让款可能“不干净”,来自平台吸收资金,那么,前股东构成犯罪吗?飒姐认为应当考虑如下三个问题:
1.前股东有没有法律上的义务,须考察股权交割款的来源?
2.如果有义务,那么,是认识到有可能性即可还是须知道确实情况?
3.举证责任应该倒置给前股东吗?
分析
从目前警方给此类“前股东”所列涉嫌罪名看,多数为非法集资类犯罪,其中较大比例是刑法第176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究其理由,还是认为如果前股东知道或应当知道新股东支付的对价款为平台吸纳资金,那么,前股东就等于明知是非吸的资金还留下,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到底,前股东有没有法律上的义务,须考察交割款的来源?我们认为:没有。
从本质上讲,股权转让是一个正常的民事法律行为,为确保交易流转的效率,我国合同法不要求卖方要查实买方的钱是怎么来的,换句话说,卖方在交割后只需收款即可,没有法定义务去考察人家买家有没有资金实力和合法资金来源。
您可以想象,如果每一笔交易都要考察买方钱款的合法性,那么,电商平台是不是要天天忙着退单退货呢?!
当然,对于洗钱问题,我们还是要重视。金融机构或金融交易中,买方如果明知对方是洗钱罪的上游犯罪而帮助开设账户或销赃等,可能会涉嫌洗钱罪。但是,咱们这类案子基本都是卖方,而且,涉嫌的罪名也是非吸不是洗钱。
退一步讲,从当下“追赃挽损”的刑事政策看,我们给网贷平台股东加一个义务:必须了解股权交割款的来源,那么,前股东到底要了解到什么程度才合格呢?
我们认为既然是为了确保金融消费者权益而加给股东的义务,不宜过度,还是要本着谦抑的基本观点。
如果前股东确实了解“实害结果”也就是说他确定知道钱就是来自非吸款,这种情况下,将其行为认定为非法有一定道理;如果他只了解到有这种“可能性”而不知实情到底如何,则不能将其行为认定为非法。
实践中,前股东“自证清白”成了“主流做法”,我们认为是错误的。办案机关对于公诉案件还是要肩负“举证责任”,既然认为前股东涉刑就要找到其涉刑的客观证据、主观证据,而不是举证倒置,让嫌疑人证明自己的清白和罪恶。
写在最后....
叨叨了这么久,读者可能会问:前股东,为何会被缠进刑案呢?说到底,还是那个字:money,集资参与人的资金损失巨大,前股东抱着一堆股权转让款“逃顶”,还是会让人觉得心理落差较大,于是乎,总有人想要盯着这笔股权交割款....
飒姐不是老古董,也不是法律顽固派,如果股东愿意拿出部分或全部股权转让款补偿给受损失的集资参与人,我们不反对。
但是,我们反对为了取得股权转让款而给前股东增加法律义务,甚至设置法律障碍,这就违反了“罪刑法定”的基本原则。
尊重法律才能保障大家最根本的权益,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希望办案机关做出适宜权衡。
(本文作者介绍: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兼任北京市网贷协会法律顾问,主要从事互联网金融法律工作。)
责任编辑:杨希 1904183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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