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油重新上市 一事一议还是可以复制?

长油重新上市 一事一议还是可以复制?
2018年11月03日 08:51 新浪财经-自媒体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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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刺客见闻

11月2日晚,长油5(OC400061)发布公告,称收到上交所股票重新上市的通知,上交所同意长油公司股票重新上市。

  长油重新上市是A股沪深交易所建立重新上市制度以来的首例退市股票重新上市,引起了市场巨大关注。

  长油于2014年6月因连续4年亏损而退市,公司退市后,于当年实施了破产重整,剥离了最大亏损源VLCC船舶(超大型油轮),减少了巨额债务负担。此后,公司在未改变主业和实际控制人的情况下,通过自身努力,逐步改善和恢复了持续盈利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从最近三年的财务数据来看,尽管业绩呈持续下滑状态,尽管公司还存在巨额未弥补亏损以及各种风险,但长油的财报数据已经远超这几年IPO公司的平均水平:2015-2017年三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扣非净利润分别为6.11亿元、5.29亿元和3.80亿元;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为32.41亿元,营业收入分别为54.79亿元、57.81亿元和37.29亿元,2017年末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分别为33.44亿元。

  根据长航的公开披露的《重新上市申请书》以及上交所公告的《关于同意长航油运重新上市的答记者问》,长航是完全符合上交所《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实施办法》所规定的条件的,理所应当能够重新上市。

  那么,问题来了:沪深交易所《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实施办法》所规定的重新上市条件并不困难,符合条件的公司也不止长航一家,创智5也已经等了很久了,长航重新上市被许可了,是一事一议,还是可以复制?非央企背景是否也可以?

  沪深交易所早已明确发布了《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实施办法》,理论上重新上市的路径是一直存在的。之前没有先例,甚至有公司申请重新上市等待许久后又被迫撤回申请,更多在于监管部门的多重考虑,担心对市场产生不利的示范效应。

  多年来党中央国务院一直强调依法治国,既然有规则就应当遵守规则。所谓遵守规则不能只是被监管对象遵守规则,监管部门也应当要遵守规则尊重规则。如果重新上市申请符合条件,监管部门就没理由拦着;如果监管部门觉得规则不完善,那就修改规则嘛;如果监管部门或者社会舆论普遍认为重新上市标准太低,那可以提高标准嘛。重新上市办法是交易所出的,修订权本就在交易所手中。

  这次上交所对长油重新上市放行,是对规则的尊重,应当予以肯定点赞👍!

  该退市的顺利退市,退市后符合条件了可以重新上市,留在市场中的是相对优质的公司而没有苟延残喘的僵尸股,能进能出而不是一潭死水,才是健康的市场。

  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允许退市后公司重新上市,也可以解决退市难问题。用交易所的话说,“重新上市制度是退市制度中的一项重要配套制度,其主要目标是要建立起能上能下的市场机制,为已退市的公司,在其持续经营能力和公司治理水平显著改善后,提供重新上市的路径”,“是一项支持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基础性制度,有利于疏通退市渠道,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交易所的这个定位是正确的。

  既然交易所放开了一个口子允许已经退市的长油重新上市了,就更要加大对应该退市的公司的清理力度。如果该退的不能退,退市依然艰难,那么这次长油神奇突破了起死回生的防线,就失去了重新上市机制的立法本意了。

  当前交易所的退市标准还是太高,应当进一步降低退市标准,提高退市力度,让更多的烂公司和僵尸公司退出市场。

  长油被放行了,标杆意义重大。有着徐翔在长油退市前0.7元入股2200万股坐牢3年还能靠重新上市大赚一笔的神话刺激,预计市场上会掀起新一轮对可能退市或已经退市的股票的炒作。监管部门对包括退市股在内的股票炒作不必过于担心,风险提示到位的情况下,投资者自主交易风险自担,别总担心投资者会亏钱,做好监控严打股票操纵就可以了。

  也不必担心既有的退市壳被炒作,《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实施办法》规定了重新上市前3年内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不得变更,借个退市的壳是便宜,但借壳完成后再重新上市需要至少三年,时间成本很高。如果公司真的很好,那还不如直接IPO或者找个二级市场的壳来借。

  某种意义上,退市公司能够重新上市,也是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给投资者一个希望和盼头,总比几乎归零血本无归要强一些

  上交所在《答记者问》中提到:“这次长航油运重新上市,是重新上市制度实施以来的首单实践,对市场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打通了公司上市、退市、重新上市的通道,有利于形成比较明确的制度预期。”这段话意味着长油不会是最后一家重新上市的公司,一定会有后来者

  什么样的公司退市后可以重新上市呢?除了《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实施办法》规定的那些条件,从上交所的《答记者问》中,可以看到一些明确的政策导向。

  1、公司主业比较突出,在所处行业具有领先地位;

  2、退市后没有借壳,主要靠自身努力增强了持续经营能力,真正恢复公司造血能力;

  3、恢复持续经营能力、健全治理结构,真正达到上市公司规范运行要求;

  4、如果只是通过变更实控人、主业等手段,在形式上、数字上达到部分重新上市申请条件,但公司主业不够扎实,仍缺乏持续经营能力,也未建立有效公司治理,实质上仍不符合重新上市条件。

  5、经营空壳化、僵尸化,主营不突出的公司完全没有希望。

  并不希望退市股能够死而复生,但希望监管部门能够遵守规则尊重规则保持路径通畅;希望监管部门可以公平对待不同所有制企业而非对央企的特赦;更重要的是,希望退市制度要执行到位,坚决清退一批经营空壳化、僵尸化、主业不突出的上市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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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陈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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