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凌铮:全面注册制改革的核心要义不仅是把审核主体从证监会搬到证券交易所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凌铮:全面注册制改革的核心要义不仅是把审核主体从证监会搬到证券交易所
2023年03月14日 16:27 市场资讯

专题:2023年新浪财经315投资者保护论坛 余兴喜、杨东、李世涛、许峰等大咖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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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月14日, 由新浪财经主办的315投资者保护论坛召开,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凌铮律师出席论坛并发表主题演讲。他表示,全面注册制改革的核心要义不仅仅是把审核主体从证监会搬到证券交易所,更是对政府与市场关系的调整,更是通过充分贯彻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理念,使发行上市全过程更加规范、透明、可预期。

  以下为内容全文:

  大家好!我是北京盈(上海)律师事务所的凌铮,今天很高兴在此与诸位分享全面注册制时代如何压实中介机构责任的主题。

  众所周知,上个月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相关制度规则,并在公布之日起施行。此举不仅标志着全面注册制时代的到来,还将使国内的资本市场生态发生重大变革,对各市场主体提出了新的要求,尤其是深耕其中的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评级机构等证券发行服务机构。

  全面注册制改革的核心要义不仅仅是把审核主体从证监会搬到证券交易所,更是对政府与市场关系的调整,更是通过充分贯彻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理念,使发行上市全过程更加规范、透明、可预期。而中介机构作为信息披露中的重要一环,其所发挥的作用不仅限于提高资本市场的运作效率,更应保障上市主体信息披露义务的切实履行。2022 全年证监会办理信息披露违法案件 203 件,其中,涉及财务造假 94 件,占比 46%,其中有很大比例在信息披露环节。在全面注册制实施的背景下,切实压实中介机构的责任已刻不容缓。

  证券发行中介机构是证券市场的“看门人”,对发行人信息进行核实、验证与加工,缓解直接融资中投融双方的信息不对称,也出借自身声誉为发行人提供证券质量担保。其信息验证与声誉出借行为是否合宜,关乎市场效率与投资者的切身利益。全面注册制实施后,随着发行门槛的优化、发行效率的提升,IPO 业务数量也将剧增,这无疑将直接利好中介机构的相关业务发展。

  然而,机遇到来的同时挑战也不容小觑。过去,证券发行中介机构多有失职却少有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形一直饱受诟病。我们注意到监管部门对于中介机构的执法力度正在不断加大。在证监会 2022 年案件办理情况通报中提到:全年办理中介机构未勤勉尽责案件共 44 件,涉及 36 家中介机构。另一方面,在证券发行注册制改革的大背景下,随着一些标志性案件的裁判生效,法院也开始全面压实中介机构对证券发行虚假陈述的赔偿责任。可以说,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通过加大对中介机构行政违法责任与民事赔偿责任的追究力度,试图让那些装睡的“看门人”不敢装睡。

  在司法实践中,近年来法院判决中介机构承担的赔偿比例正在不断提高。比如“华泽钴镍案”,四川省高院在二审判决中将券商与会计师事务所的赔偿比例从40%与60%提高至100%,也就是全额连带赔偿。而“五羊债案” 作为全国首例公司债券欺诈发行案,券商和会计师事务所不仅被判承担投资者损失的全部连带赔偿责任,而且律师事务所与评级机构也被判承担部分连带赔偿责任。

  接下来我们对当前司法实践中对于证券服务机构的归责原则进行分析。根据《证券法》第85条及 163条之规定,在证券虚假陈述纠纷中,对中介机构侵权行为的认定应当以过错推定为原则,也就是说若中介机构能证明在证券发行、交易的服务过程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过错,则可以免于承担赔偿责任。有观点认为只要中介机构未被行政机关立案处罚,说明其对于虚假陈述不具有过错,故不应对投资者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然而我们并不赞同这种观点。行政责任与民事责任是两种不同标准的法律责任。未被行政机关立案处罚并不能代表其对虚假陈述不存在过错。《证券法》第 163 条规定了证券服务机构为证券发行、上市、交易所出具的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评级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应当勤勉尽责。其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与委托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13 条又将上条所指的“过错”细化为两种情形,即故意或者过失出具发布虚假陈述文件。《若干规定》第 17 条又进一步规定了中介机构证明不具有过错的标准。即中介机构提交的工作底稿不仅要证明其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审慎的尽职调查。而且要对没有专业机构意见支持的内容要尽到一般的注意义务,对于有专业机构意见支持的内容除了一般的注意义务外,还要排除合理的职业怀疑。也就是说中介机构对于非本领域专业机构出具意见的内容所负的注意义务要高于没有专业机构意见支持的内容,要进行必要的调查与复核。

  而对于本领域所涉及的内容,应当负特别注意义务。也就是说,中介机构只有证明上述法律规定的注意义务时,方能自证勤勉尽责。因此,中介机构即使在虚假陈述案件中未被行政处罚,也极有可能在后续的投资者索赔案件中承担责任。

  我们以“五羊债”案为例予以说明。2015 年,五洋建设在公开发行债券的申报文件中作假,在编制用于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年度财务报表时,违反会计准则,通过将所承建工程项目应收账款和应付款项“对抵”的方式,同时虚减企业应收账款和应付账款,导致上述年度少计提坏账准备、多计利润,因该债券到期未能对付后被投资者起诉。

  该案欺诈发行的部分主要涉及应收账款与应付账款“对抵”及发行人低于市场价值抛售房地产的尽调程序违规。庭审中承销商认为被证监会处罚的尽调事项与发行人财务报表上的“对抵“行为无关,其不仅没有参与财务造假,而且其对财务审计核查不负有特别注意义务,故其不具有过错。会计师事务所则认为其行为只存在轻微过失。而律所与评级机构则以其未到行政处罚为由,认为其不仅不存在过错,而且已经尽到了勤勉尽责,故也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我们可以对照前述法律对于注意义务的规定进行分析。承销商违反法律规定的尽调程序,同时未关注核查发行人的真实财务状况显然具有重大过错。

  会计师事务所违反会计准则出具的财务报告同样违反了本专业领域的特别注意义务。而律所及评价机构虽未受到行政处罚,但若不能证明其对其他专业领域出具意见的内容进行了必要的调查与复核,排除合理的职业怀疑,也无法被法院认可尽到了勤勉尽责,从而仍然被认定具有过错。最终,杭州中院认定债券欺诈发行,公司实际控制人、券商及会计师事务所,承担 487 名自然人投资者合计 7.4 亿元债务本息的连带赔偿责任,律所和评级机构也分别承担 5%和 10%的连带赔偿责任。需要指出的是证监会发布的《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号》对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提出了基本要求,其中包括大量的非法律专业事项,并要求法律意见书对招股说明书是否存在错述或遗漏进行评价,亦即律师应当重复核查与验证保荐人和会计师的工作。不难看出无论是行政机关还是司法机关对要求专业机构核查验证发行文件中非本专业领域的陈述部分均持肯定的立场。

  这里,我们还可以参考一下美国的相关做法。美国《证券法》中也有类似的二分构造。将中介机构分为专业人士与非专业人士。会计师、评估师及律师等被认为是专业人士,而承销商被认为是非专业人士。专业人士对其所做的专家陈述部分采用合理调查的标准,对其他领域的专家陈述部分不承担责任,对非专家陈述部分采取合理信赖的标准。承销商对注册文件中的所有虚假陈述承担责任,但归责标准不同,其对非专家陈述的注意义务要明显高于专家陈述的部分。

  相比之下,美国《证券法》对中介机构责任的界定显然更为清晰,专业机构仅对本专业领域所做的虚假陈述承担责任。承销商虽作为虚假陈述的责任兜底方,但其对专业机构的虚假陈述所负的责任更小,因为美国法院普遍认为作为非专业人士对于专业机构出具的文件显然具有合理信赖的期待。我国对于中介机构规定的注意义务显然更高,并呈现出一种反复验证、相互担保的趋势。相信此举本意是为了增加公开发行证券的保险系数,但不同主体间的重复核查与验证往往未必能起到期待效果,反而因职责不明导致合作困境,出现中介机构之间相互推诿或搭便车的局面,实际效果未必有利于投资者。在司法层面加大中介机构的追责力度,确实有利于对投资者的赔付。因为某些中介机构的责任财产可能要高于发行人,当发行人出现破产等情形时,中介机构作为连带责任人显然更利于债权的实现。但另一方面,我们也要看到这也极有可能造成证券服务机构的运营成本增加,对行业的发展可能产生负面的影响,而这些成本最终也将由市场来消化。

  因此,相关司法解释有待进一步明确,区分各专业领域事项,明确调查事项的范围,明晰注意义务的标准,厘清各中介机构的责任范围。专业机构对于非本专业的工作报告应当有合理信赖的权利,除非是一般情况下即可觉察的明显问题应予以进一步调查验证,否则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正如最高人民法院副部级专委刘贵祥所指出的“服务金融发展”,要坚持过责相当原则。针对资本市场违规违法行为,特别是证券欺诈行为,坚持“追首恶“与”打帮凶“并举的零容忍高压态势十分必要而迫切。但也要注意到实践中参与财务报表的的编制、内部审核、外部审计、公开发布等活动主体众多,各中介机构与公司部门人员了解真实财务情况的途径不同、对于财务造假的主观过错也未必相同,在依法追究故意造假的首恶与帮凶责任、提高违法成本的同时,也要区别情况,对因过失导致虚假陈述的当事人适用“过错相当”原则。只有这样才能既精准打击,又避免不必要的负面效应。

  当然我们也注意到部分中介机构面对激增的业务量,采取了“抓大放小”的方式以平衡尽调质量与工作成本。对于需实质判断较少的“次要工作”,即交由助理甚至实习生完成,此种做法若不由有经验的专业人士进一步复核,存在很大的风险。因此证券服务机构不仅要健全内控制度建设,还应当加强业务人员的培训,不能将眼光仅局限于本专业领域,要多培养出既懂财务、又懂法律和金融的通才,这对开展业务、规避风险有重要作用。

  在全面注册制的大背景下,各中介机构应当清醒认识自身定位,加强行业自律管理,不断提高业务水平,肩负起维护资本市场繁荣稳定的主体责任。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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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婉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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