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者提问:
董秘你好! 贵司在3月31日公告了出售加拿大和美国半球股权之事。 请问: (1)该出售协议是先经股东大会表决还是先要经美国和加拿大同意? (2)如果先召开股东大会,是否可以和4月13日的临时股东大会一并进行,临时增加一个投票半球出售的议题? (3)是否已经将该协议提交给了美国和加拿大去审批?若是,大概审批周期有多长?通过的概率大不大? 谢谢!
您好!公司股东大会审批程序与美国、加拿大相关部门的审批程序同步进行。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股权出售交易,其标的审计基准日距股东大会召开日不得超过六个月,公司取得相关审计报告后将及时召开股东大会审议。感谢您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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