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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提问: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深证上〔2019〕22号中的第二十三条:上市公司因本细则第二条第一款第(四)项情形回购股份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回购股份提议人自公司首次披露回购股份事项之日至披露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期间,不得直接或间接减持本公司股份.董秘关山7月9日以8.35均价减持2800股,是否代表公司回购计划已经结束?若否,是否构成违法?
董秘回答(华侨城ASZ000069):
您好,感谢关注华侨城A。(1)您所述的第二条第一款第(四)项情形指“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根据公司2020年3月21日发布的《关于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方案的公告》,回购的股份将全部用于实施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不适用于前述情形相关规定。(2)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减持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规定,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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