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者提问:实控人是否经营酒店业务?欧洲研发中心是否与此构成同业竞争?

投资者提问:实控人是否经营酒店业务?欧洲研发中心是否与此构成同业竞争?
2019年08月07日 17:57 问董秘

投资者提问:

实控人是否经营酒店业务?欧洲研发中心是否与此构成同业竞争?

董秘回答(大族激光SZ002008):

尊敬的投资者,您好!公司控股股东大族控股在瑞士拥有Frutt Lodge & Spa和Luzern Palace两家酒店。欧洲研发运营中心为提高物业使用效率,以及满足未来会议、接待、培训需求,项目方案中包括酒店住宿、会议功能。中国证监会2019年3月25日发布的《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第十五问答中,明确了同业竞争的判断原则,同业竞争的“同业”是指竞争方从事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相同或相似业务。公司主营业务为激光业务及相关配套业务,并不包括酒店业务。因此,公司认为大族控股在瑞士收购两家酒店与上市公司的欧洲研发运营中心不构成同业竞争关系,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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