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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申报科创板:
申报材料显示,2021?年?6?月,发行人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科创板?IPO?申请,并于2022?年?3?月?21?日撤回申请。
芯龙技术科创板?IPO?于?2021?年?6?月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并获得受理,期间完成了两轮审核问询函的回复,于?2022?年?1?月通过了科创板上市委审核。
通过上市委会议后,芯龙技术于?2022?年?3?月提交注册流程,注册阶段撤回的主要原因为:注册阶段审核机构强调科创板“硬科技”定位,发行人和保荐机构就科创属性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审核中心进行沟通后,经综合考虑决定撤回申请材料。
二次申报创业板:
IPO企业提交注册不到1个月终止注册!
中国证监会科创板股票发行注册程序终止通知书(上海芯龙半导体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芯龙半导体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3月21日,你公司和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提交了《上海芯龙半导体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撤回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的申请》(芯龙[2022]第2号)和《关于撤回上海芯龙半导体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的申请》(海证[2022]358号),主动要求撤回注册申请文件。
根据《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我会决定终止对你公司发行注册程序。
2022年3月29日
科创板上市委 2022 年第 7 次审议会议
结果公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委员会 2022 年第 7 次审议会议于 2022 年 1 月 27 日上午召开,现将会议审议情况公告如下:
一、审议结果
(一)上海芯龙半导体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发):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
二、上市委现场问询问题
(一)上海芯龙半导体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1.请发行人代表:(1)结合现有主要耐高压产品的研发及量产过程,说明选择非同步整流技术路线并主攻耐高压、大功率产品的背景及原因;(2)结合在研产品转向同步整流方向等情况,说明发行人未再继续研发投入非同步整流方向的原因,分析两种技术路线的未来发展前景,说明发行人是否面临现有主要产品被境内外厂家竞品所取代、业绩出现大幅波动的风险;(3)结合与华润微等供应商合作研发等情况,说明发行人是否对该等主要供应商存在技术依赖。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明确意见。
2.请发行人代表:(1)说明“转批量”阶段的定义、进入及结束该阶段的标志性事件,并结合同行业可比公司的研发流程,说明该阶段的划分标准是否符合行业惯例;(2)结合该阶段是否已取得客户订单等情况,说明将该阶段的投入全部计入研发费用的合理性。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明确意见。
3.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是否应将上海绎恒认定为因与发行人有特殊关系而可能导致发行人利益对其倾斜的关联方,发行人及其关联方与上海绎恒及其关联方是否存在利益输送的情形,是否存在代垫成本费用的情形;(2)芯龙有限注销的背景及原因,芯龙有限在注销前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违规情形,相关资产与人员转移至发行人是否构成业务合并。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明确意见。
三、需进一步落实事项
(一)上海芯龙半导体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1.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发行人选择非同步整流技术路线并主攻耐高压、大功率产品的背景、原因,以及目前研发主要投向同步整流技术方向的原因及进展情况,并进一步说明发行人核心技术先进性。请保荐人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2.请发行人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说明是否应将上海绎恒认定为因与发行人有特殊关系而可能导致发行人利益对其倾斜的关联方。请保荐人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科创板上市委员会
2022?年 1 月27 日
2.关于前次申报
申报材料显示,2021?年?6?月,发行人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科创板?IPO?申请,并于2022?年?3?月?21?日撤回申请。
请发行人说明从科创板撤回申请的原因,是否涉及发行上市条件障碍相关事项,核实并逐项列示本次申报与前次科创板申报的信息披露文件在财务数据、业务内容、技术指标等方面的差异情况,并就相关差异产生的原因、两次信息披露文件不一致的合理性进行分析说明。
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从科创板撤回申请的原因,是否涉及发行上市条件障碍相关事项
芯龙技术科创板?IPO?于?2021?年?6?月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并获得受理,期间完成了两轮审核问询函的回复,于?2022?年?1?月通过了科创板上市委审核。
通过上市委会议后,芯龙技术于?2022?年?3?月提交注册流程,注册阶段撤回的主要原因为:注册阶段审核机构强调科创板“硬科技”定位,发行人和保荐机构就科创属性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审核中心进行沟通后,经综合考虑决定撤回申请材料。
发行人前次申报科创板后撤回申请不涉及发行上市条件障碍相关事项。
二、核实并逐项列示本次申报与前次科创板申报的信息披露文件在财务数据、业务内容、技术指标等方面的差异情况,并就相关差异产生的原因、两次信息披露文件不一致的合理性进行分析说明
本次申报与前次科创板申报的信息披露文件在财务数据、业务内容、技术指标等方面的差异情况及差异产生的原因具体如下:
(一)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8?号――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2020年修订)》的相关规则进行调整
发行人前次申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1?号――科创板公司招股说明书》的要求进行撰写和披露。
发行人本次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8?号――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2020年修订)》(以下简称“创业板招股书准则”)的要求进行格式修改,调整内容包括章节号、章节名称、子标题名称及准则要求的其他披露内容。
(二)关于财务信息更新
本次申报的招股说明书财务信息与前次申报对同一事项的披露不存在实质性差异。两次披露的差异,主要为报告期、上市板块信息披露格式不同,对信息披露内容进行更新,主要差异如下:
1、报告期差异
本次申报的招股说明书报告期为?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前次申报招股说明书的报告期为?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度,并更新了?2021?年半年报和?2021?年年报数据,两次申报的财务数据不存在差异。
2、管理层分析
因格式准则差异,对本次申报报告期内的具体经营成果分析、资产质量分析等内容进行详细补充披露,并调整同行业可比公司对比分析。
综上所述,两次申报材料在信息披露上的差异主要系由于报告期变化、信息披露具体规则变化、企业发展等原因所致,两次申报材料信息披露差异具有合理性。
三、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发表明确意见
(一)核查程序
针对上述问题,保荐人、发行人律师执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访谈发行人董事长、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了解前次科创板申报撤回的具体原因;
2、查阅发行人前次申报的受理函、问询函及其回复、撤回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的申请等;
3、查阅发行人前次申报与本次申报的招股说明书及相关申报材料,分析前后两次申报材料信息披露存在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认为:
1、发行人前次申报科创板后撤回申请不存在涉及发行上市条件障碍相关事项;
2、两次申报材料在信息披露上的差异主要系由于报告期变化、信息披露具体规则变化、企业发展等原因所致,两次申报材料信息披露差异具有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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