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险企偿付能力管理新规发布:须同时满足三项要求 不达标怎么办 来源:新京报
新京报贝壳财经讯(记者 潘亦纯)1月25日,《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对外发布,这是时隔13年后《管理规定》再度修改。
偿付能力,简而言之就是保险公司履行赔偿或给付责任的能力,这一指标无论对险企还是普通消费者而言都有重要意义。
贝壳财经记者注意到,与2020年7月份发布的《征求意见稿》相比,正式《管理规定》变动较小,依然将偿付能力监管指标体系扩展为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风险综合评级三个指标,保险公司只有同时符合三项要求,才成为偿付能力达标公司,其中任一指标不符合监管要求的,则为偿付能力不达标公司。
这三个指标分别为: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50%,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以及风险综合评级在B类及以上。
而原来的《管理规定》主要还是按照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这一个指标将保险公司分为三类,实施分类监管,第一,不足类公司,指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00%的保险公司;第二,充足I类公司,指偿付能力充足率在100%到150%之间的保险公司;第三,充足II类公司,指偿付能力充足率高于150%的保险公司。
对于偿付能力充足率不达标的公司,《管理规定》将监管措施分为必须采取的措施和根据其风险成因选择采取的措施。
必须采取的措施包括:监管谈话;要求保险公司提交预防偿付能力充足率恶化或完善风险管理的计划;限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限制向股东分红等。
除上述必须采取的措施外,监管部门还可以根据其偿付能力充足率不达标的具体原因,采取责令增加资本金、责令停止部分或全部新业务、责令调整业务结构、限制增设分支机构等措施。
对于采取上述措施后偿付能力未明显改善或进一步恶化的,监管部门依法采取接管、申请破产等监管措施。
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中国保险与养老金研究中心研究员朱俊生此前对贝壳财经记者表示,2008年版的《管理规定》是10多年前出台的,仍属“偿一代”下的监管规定,难以满足“偿二代”监管实践的需求,本次则将“偿二代”监管规则中原则性、框架性要求上升为部门规章,能够更好地防范化解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风险。
新京报贝壳财经记者 潘亦纯 编辑 李薇佳 校对 刘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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