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新浪财经意见领袖专栏作家 李庚南
曾几何时,国内外同时掀起针对互联网平台巨头的反垄断风暴。从美国的谷歌、亚马逊、脸书,到国内的阿里、腾讯,互联网巨头所形成的市场支配地位日益引起市场的诟病和政府的警觉。脸书及其他美国互联网科技巨头或面临拆分,阿里、腾讯、顺丰旗下公司遭顶格处罚,蚂蚁短期内被监管部门两次约谈……一场反垄断风暴正向纵深推进。
1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非银行支付机构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紧随其后,1月22日晚间央行又发布了《非银行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简称《办法》),对非银支付领域进行严格监管,规范市场,保护消费者权益。监管对非银支付领域反垄断的集结号已然吹响。
非银支付领域的反垄断动了谁的奶酪?
显然,《条例》甫出,市场的视线齐刷刷转向支付宝、微信支付、财付通等非银支付领域的巨头。那么,这些巨头是否已触及反垄断的预警值或可能被确认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呢?
按照《条例》,触发市场支配地位的预警条件是:在非银行支付服务市场,当一个非银行支付机构的市场份额达到1/3,或两个非银行支付机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1/2,或三个非银行支付机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3/5时,央行可商请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对其进行市场支配地位预警。市场支配地位情形认定的标准则是:在全国电子支付市场,当一个非银行支付机构的市场份额达到1/2,或两个非银行支付机构在全国电子支付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2/3,或三个非银行支付机构在全国电子支付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3/4,人民银行可以商请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审查非银行支付机构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显然,触发非银行支付市场支配地位的预警值与市场支配地位认定标准完全是两个不同的参照系,认定和实施的主体也不同:预警是由央行为主发起的,其参照系是非银支付市场总额,而市场支配地位的确认是以国家反垄断部门为主,需由央行商请反垄断部门实施,其参照系是以全国电子支付市场。
因此,从触发反垄断预警到确认,其过程尚非常复杂。从非银支付市场支配地位预警看,支付宝、微信支付或已触及预警值。依据艾瑞咨询发布的2020年2季第三方支付数据,在移动支付市场,蚂蚁集团旗下支付宝以55.39%的市场份额保持第一,腾讯旗下的微信支付以38.47%位居第二。但从市场支配地位确认标准看,支付宝、微信是否触及,则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由于《条例》中设定的市场范围是全国电子支付市场,既包括了电子支付市场,也包括银行卡支付,因此不论是支付宝、财付通还是银联,都没有达到三分之一的市场份额。
事实上,去年末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已正式对阿里巴巴进行反垄断审查。尽管在预警与认定的衔接方面尚存异议,但反垄断利剑高悬对支付宝、微信等非银支付巨头的震慑无疑是强大的。按照《条例》,对于非银行支付机构未遵循安全、高效、诚信和公平竞争原则,严重影响支付服务市场健康发展的,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建议采取停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停止实施集中、按照支付业务类型拆分非银行支付机构等措施。
反垄断应将预警的关口前置,以最大可能降低社会成本
垄断是市场终将抵达的“彼岸”吗?如果把垄断视为经济领域的“自然景象”,那么这一定是一种恶劣的气候,它带来的危害是深刻的、不可估量的:垄断不仅扭曲市场价格信号,破坏行业公平竞争,阻碍经济运行和科技进步,而且可能直接影响消费者福利的提高。而反垄断是维护市场经济健康运行的重要工具。
尽管支付宝、微信支付类平台会否触及反垄断尚未可知;但我们却不能不未雨绸缪,认真研判对非银支付巨头的反垄断将带来的诸多效应。如何兼顾公平与效率,特别是如何权衡社会成本与公众成本,或是我们需要重点考量的方面。
垄断自有垄断的特征和表现,反垄断也自有反垄断的标准与依据。从维护社会和市场公平、公众与公允性出发,反垄断自有其毋庸置疑的必要性。但是,当我们依据反垄断的标准对垄断企业实施反垄断措施的时候,所面临的社会成本也是巨大的。
从宏观上看,一些大的互联网平台特别是支付平台,随着其功能的不断完善、丰富,覆盖领域的不断延伸,便捷性的不断提高,以及客户体验、客户粘性的不断增强,以至于逐渐渗透到社会生活与公共服务的方方面面的时候,其准公共产品的特征逐渐显露;当这类平台规模扩张到了“大而不能倒”的时候,平台便拥有了“绑架”政府公共资源的底气。对于政府而言,这类平台隐伏的风险可能就是系统性风险的萌发地。
从微观上看,当消费者的路径依赖逐渐形成的时候,个人日常生活、学习的各种信息资源及入口都被动地与平台绑定在一起,以至于消费者对平台的依赖越深,个人信息受平台的“盘剥”也就越厉害;对于平台设定的各种“二选一”的要求,消费者也只能被动接受。
如何最大可能降低反垄断的社会成本?将反垄断的“哨口”前移应是理性的选择。
巨犀牛并非是一天长成的。垄断的形成显然也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实际上,资本依托互联网的商业模式,天生笃信“赢者通吃”的丛林法则,“‘烧钱’——揽客——黏客——垄断”是互联网资本运行的共同思维。在这一过程中,资本垄断的“野心”必然会以各种行为方式逐渐显现。比如,非银行支付机构市场竞争行为是否规范,是否存在非经济的营销行为;平台信息的采集、运用是否合理合法,是否存在野蛮采集行为;在业务扩张的同时是否损害利益相关者的利益等。这些都是垄断形成的前兆。
因此,最有效、最经济的反垄断应是将预警的关口前移,加强对行业头部企业的跟踪监测,提前进行规范、矫正,而不是被动地等待“警铃”的响起。
反垄断预警要从倾听消费者的声音开始,于无声处听惊雷
维护消费者利益和公共利益,是《反垄断法》的灵魂。对非银支付领域的反垄断更是维系着万千消费者。
其实,对于互联网平台的垄断的“任性”消费者的感知应该是最直接、最深刻的。一些平台对消费者在选择各种服务时的野蛮干涉,对消费者信息采集的过度强势,无不蕴育着互联网垄断的劣根性。
非银支付平台垄断的危及消费者最常见、最可能路径是什么?一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采用链接封禁、拒绝兼容等“二选一”行为,迫使用户放弃使用其竞争对手的应用程序、产品、服务。二是野蛮要求消费者提供与服务无关的信息,比如手机照片、通讯录等。对于这些要求,消费者若不同意,则无法下载安装相关软件、使用相关服务;若给了,则后患无穷。三是滥用采集的消费者信息。将用户授权或者同意其将用户信息用于营销、对外提供等作为与用户建立业务关系的先决条件。
消费者无奈无助的背后,恰恰是一些互联网平台特别是支付类平台“垄断”心理在作祟。《条例》明确规定,非银行支付机构收集、使用用户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不得收集与其提供的服务无关的用户信息,不得违反有关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用户信息,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双方的约定,处理其保存的用户信息。
因此,延着消费者权益受侵害的路径出发,从倾听消费者维权的声音开始,不难发现一些平台“恣意妄为”背后所显露的资本的任性、垄断的“野心”,这或是反垄断真正的起点。
(本文作者介绍:先后供职于工商银行、人民银行,现为银行监管部门人士,长期负责小企业金融服务推进工作,潜心研究小企业金融服务问题。)
责任编辑:张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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