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证券公司因对投资标的的真实性核查不足,尽职调查缺失等,公司及3名主管领导收到警示函

某证券公司因对投资标的的真实性核查不足,尽职调查缺失等,公司及3名主管领导收到警示函
2020年08月30日 07:44 企业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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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某证券公司因对投资标的的真实性核查不足,尽职调查缺失等,公司及3名主管领导收到警示函 来源:企业上市

  关于对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实施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资产管理业务存在以下违规问题:

  一是对投资标的的真实性核查不足,尽职调查缺失;

  二是债券交易管控存在漏洞;

  三是投资运作违反合同约定的投资策略;

  四是未能有效规避利益冲突。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2号)第二十七条、《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第六条、《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87号)第三条第一款,《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证监机构字〔2003〕260号)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按照《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对上述问题予以改正。你公司应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整改并开展内部合规检查,于2020年10月31日前就整改完成情况及合规检查情况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河南证监局

  2020年8月28日

  关于对张爱民实施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张爱民:

  经查,我局发现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业务存在以下违规问题:一是对投资标的的真实性核查不足,尽职调查缺失;二是债券交易管控存在漏洞;三是投资运作违反合同约定的投资策略;四是未能有效规避利益冲突。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87号)第三条第一款,《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证监机构字〔2003〕260号)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一条,《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第六条的规定。你作为时任资产管理业务部门负责人,负有管理责任。按照《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实施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河南证监局

  2020年8月28日

  关于对朱建民实施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朱建民:

  经查,我局发现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业务存在以下违规问题:一是对投资标的的真实性核查不足,尽职调查缺失;二是债券交易管控存在漏洞;三是投资运作违反合同约定的投资策略;四是未能有效规避利益冲突。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87号)第三条第一款,《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证监机构字〔2003〕260号)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一条,《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第六条的规定。你作为时任分管高级管理人员,负有管理责任。按照《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实施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河南证监局

  2020年8月28日

  关于对王晓刚实施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王晓刚:

  经查,我局发现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业务存在以下违规问题:一是对投资标的的真实性核查不足,尽职调查缺失;二是债券交易管控存在漏洞;三是投资运作违反合同约定的投资策略;四是未能有效规避利益冲突。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87号)第三条第一款,《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证监机构字〔2003〕260号)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一条,《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第六条的规定。你时任总裁助理,分管资产管理业务,负有管理责任。按照《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实施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河南证监局

  2020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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