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及郭鸿宝、李瑶、李军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来源:证监会
陕西 坚瑞沃能 股份有限公司、郭鸿宝、李瑶、李军: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对外担保问题:
一、深圳新沃运力汽车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17日向深圳市高先盛科贸易有限公司借款4000万元,你公司子公司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及时任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李瑶为深圳新沃运力汽车有限公司的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你公司未履行临时披露义务,延迟至2018年年报才进行披露。
二、安徽环鑫电子有限公司、安徽顺创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分别于2018年2月13日、2月14日向安徽舒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埠支行借款3600万元、3000万元,你公司子公司安徽沃特玛新能源电池有限公司为安徽环鑫电子有限公司、安徽顺创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你公司未履行临时披露义务,延迟至2018年年报才进行披露。
上述事项,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十条第二款第十七项、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该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及董事长郭鸿宝、时任总经理李瑶、董事会秘书李军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2020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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