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财经讯 10月15日,安徽证监局披露对合肥新鼎明影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鼎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经查,合肥新鼎明影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鼎明”)在管理新鼎明并购贰号私募投资基金的过程中存在以下行为:
一、向投资者承诺收益。
二、未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投资运作基金财产。
三、未向投资者充分披露关联交易、具体项目投资金额等重大事项。
四、未按照合同约定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上述情形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安徽证监局决定对新鼎明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何冰作为公司总经理对此负有直接责任,该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安徽证监局决定对其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陈杰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对此负有直接责任,其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安徽证监局决定对其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责任编辑:公司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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