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化学下属公司领导虚增工程款套取80余万发年终奖

中国化学下属公司领导虚增工程款套取80余万发年终奖
2019年08月07日 16:51 新浪财经

  新浪财经上市公司研究院 法说资本/恢恢

  新浪财经讯 近日,裁判文书网公布的一起判决书显示,中国化学的子公司中化十四建分支机构珠海分公司原财务科科长陈某某通过虚增工程款方式贪污中化十四建84.7万元被判贪污罪并获刑1年11个月。陈某某并非个人行为套取工程款,而是在原分公司领导的安排下向公司领导及部分员工发放年终奖及节税奖,陈某某从中仅获利6万元。

  陈某某于2001年入职中化十四建。2011年,中化十四建承接了路博润项目,同年9月陈某某被任命为该项目经理部财务科科长。在项目施工过程中,中化十四建内部设立了华南公司,办公地点在珠海,但没有进行工商登记。2013年7月1日,中化十四建为承接项目之需注册成立中化十四建珠海分公司。

  由于珠海分公司和华南公司为一套人马,中化十四建珠海分公司对内亦被称作华南公司。陈某某自中化十四建承接了路博润项目起,一直在华南公司担任财务科科长职务。

  2012年5月、2014年、2016年中化十四建先后三次下发关于变通费用处理流程的通知,规定相关变通费用范围以及处理流程。

  中化十四建承接了路博润项目后,将部分工程分包给中色十二冶金公司、大庆建安公司等公司承建,郑某挂靠上述公司实际施工。经华南公司和郑某事先沟通,采用虚报工程量的方式向中化十四建申请工程款,而虚报工程量所多得的工程款由华南公司占有使用。

  2012年5月8日,郑某以大庆建安公司的名义向中化十四建申请工程款200万元,实际只收取180万元,其余20万元应华南公司经理陈某和财务科长陈某某要求,郑某以“现金收取项目进度款用于发放工人工资”名义出具收据给陈某某。2013年1月28日,郑某以大庆建安公司的名义向中化十四建申请工程款180万元,实际只收取160万元。2014年1月9日,郑某以旭生骏鹏公司的名义向中化十四建申请工程款50万元,实际只收取30万元。上述虚增的工程款共60万元。

  2016年4月20日,陈某某和陈某等人通过华南公司下属劳务队队长张某所承包的中化十四建的项目虚增工程款61.07万元,张某收款后将该款转账至陈某某个人银行账户。2017年4月12日,陈某某和陈某等人又通过张某劳务队虚增工程款30万元,并以张某同样方式转至陈某某个人银行账户。上述虚增的工程款共计91.07万元。

  2012年春节至2017年春节,华南公司经理陈某决定,从上述“变通费”中支取公款,用于给班子成员和部分员工发放“年终奖”。在确定好发放奖金的人员和数额后,陈某某通过其个人账户,将事先套取的变通费转款到相关人员账上。2012年至2017年中化十四建通过这种方式发放“年终奖”共计81.1万元,陈某某个人分得4.4万元。

  2015年,陈某安排陈某某从变通费中支取公款3.6万元以“节税奖”名义发放给其和陈某某等人,陈某某个人分得1.6万元。

  2017年6月7日,珠海市人民检察院掌握到陈某某涉嫌贪污罪的犯罪事实,将该案交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办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同案人陈某委托家人将181.3万元存至法院暂存款账户,并表示愿意按照犯罪数额退缴公诉机关指控的“年终奖”和“节税奖”。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2013年中化十四建工资调整方案,二级单位班子成员实行年薪工资,没有年终奖。专业技术、管理和服务人员每年发放一次年末年终奖,但该年终奖是由之前工龄工资调整而来,计入工资总额的,不同于陈某和陈某某组织发放的年终奖。而陈某某在明知公司相关规定的基础上,仍利用财务科长之便,伙同陈某等人套取公司变通费侵吞公款84.7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法院依法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1年11个月,并判处罚金20万元。

责任编辑:公司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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