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航基础内幕信息知情人涉内幕交易 被罚款4万元

海航基础内幕信息知情人涉内幕交易 被罚款4万元
2019年04月19日 16:01 新浪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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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浪财经讯  4月19日,海航基础设施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航基础)内幕信息知情人违规交易“海航基础”,被广东证监局罚款4万元。

  内幕信息的形成与公开过程

  2016年初起,海航基础开始参与海南铁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铁路,原名海南高速铁路有限公司)混改事项。后因混改事项产生重大变化,海航基础于2017年8月形成新的立项方案。

  2017年8月19日,海航基础伍某寰呈批《关于参与海南环岛高铁混改项目立项的请示》。根据混改方案,海南高速铁路有限公司与粤海铁路有限责任公司合并成立海南铁路,海航基础通过增资海南铁路,并收购海南省发展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发控)原持有的部分海南铁路股权项目参与海南铁路混改,项目投资总额为139.27-212.69亿元,持股比例为38.32-39.28%。

  2017年9月11日,海航基础参与海南铁路混改事项立项请示经海航基础高管及其上级控股股东海航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航实业)高管审批通过,海航基础完成该事项第二次内部立项的一级审批流程,即完成海航基础及海航实业的内部决策流程,参与海南铁路新的混改方案。

  2017年11月24日,海航基础向海南发控发函“关于参与海南高铁混改项目合作的函”,表示意向投资。

  2017年11月28日,海航实业马某亮发起海南铁路混改项目第二次内部立项二级审批,即海航实业发起、海航实业的控股股东海航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航集团)审批的二级审批流程。请示的内容与2017年9月11日经一级审批通过的海航基础参与海南铁路混改事项立项请示基本一致。

  2018年1月5日,海航集团通过审批。

  2018年1月23日,海航基础发布公告,公司股票自该日起停牌,并称公司控股股东正在筹划涉及本公司的重大事项,公司不确定该事项是否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综上,海航基础参与海南铁路混改事项属于《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重大事件,构成《证券法》第七十五条所述“本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形成时间为不晚于2017年9月11日,内幕信息敏感期为2017年9月11日至2018年1月23日。

  曹志亚内幕交易“海航基础”

  曹志亚因工作关系知悉海航基础参与海南铁路混改事项。2017年9月15日,曹志亚收到海航实业投资银行部邮件,显示海航基础参与海南铁路混改项目调整立项已呈报。因此,曹志亚获知内幕信息的时间为不晚于2017年9月15日。

  “曹志亚”证券账户于2014年7月7日开立。账户交易“海航基础”股票的期间为2017年11月8日至2017年12月26日,合计买卖“海航基础”股票100,000股,成交金额1,355,982元,其中买入成交50,000股,买入成交金额689,087元,卖出成交50,000股,卖出成交金额666,895元,扣除交易税费后,亏损23,564.01元。曹志亚实际控制使用“曹志亚”账户,并决策交易“海航基础”股票。

  “曹志亚”账户交易“曹志亚”股票的资金为自有资金。

  曹志亚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 构成内幕交易行为

  广东证监局认为,曹志亚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之前买卖“海航基础”股票,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决定:对曹志亚处以4万元罚款。

责任编辑:公司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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