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合医疗创业板IPO失败转战科创板 上交所三问股份代持

百合医疗创业板IPO失败转战科创板 上交所三问股份代持
2020年12月29日 17:54 新浪财经-自媒体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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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创业板IPO失败,转战科创板,实控人身份特殊,上交所三问股份代持

  ipo观察

  2020年6月24日广东百合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百合医疗”)首发上市申请获受理并披露招股说明书,拟在上交所科创板上市。本次IPO保荐机构为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为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2020年9月30日,百合医疗因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中记载的财务资料已过有效期,需要补充提交,被中止发行上市审核,2020年10月21日,恢复发行上市审核。

  2021 年 1 月 4 日, 2021 年第 1 次上市委员会审议会议审议浙江海盐力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发) 与广东百合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发)。

  百合医疗是一家致力于创新医疗器械的研发和产业化应用的高新技术企业,主营业务为输液管理、血液净化和护创敷料等领域的一次性医疗器械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主要产品涵盖了静脉留置针、中心静脉导管、无针输液接头、血液透析导管、血液灌流器及海藻酸盐敷料等 70 余种品类,可广泛应用于手术室、急诊科、ICU 病房、肾科、血管外科、肝内科等科室,满足各级医疗机构的临床应用需求。 

  百合医疗本次拟公开发行不超过 3,000  万股,计划募集资金8.42亿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拟投资以下5个项目:

  财务数据显示,百合医疗2017年、2018年、2019年营收分别为6.70亿元、7.96亿元、9.57亿元;同期对应的净利润分别为1.26亿元、1.51亿元、1.98亿元。

  事实上,这不是百合医疗第一次闯关资本市场,公司2017年1月创业板IPO遭否,彼时,公司被问及实控人认定、资金来源的合法合规性、长期待摊费用等问题。

  发行人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 

  根据申报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2020]第 ZC10516 号),发行人 2018 年度、2019 年度营业收入分别为 79,624.24 万元和 95,716.19 万元,2018年度、2019 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 13,580.84 万元和 17,715.80 万元。结合发行人可比上市公司在境内市场的估值情况,预计发行人发行后总市值不低于人民币 10 亿元。

  综上所述,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申请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2.1.2 条第(一)项的规定。即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 10 亿元,最近两

  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或者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 10 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 1 亿元。 

  关于广东百合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的 审核问询函的回复

  问题 关于股份代持 

  根据申报材料及前次申报创业板招股书,发行人前身百合有限为自然人马立勋、吴敏、李明、黄伟洪、荆文普五人在 1999 年共同成立,其中马立勋所持股份是为其表弟黄凯代持,股份代持事项为前次申报创业板审核重点关注问题。公司设立时,黄凯父亲黄维郭在佛山市政府任职,黄凯年仅 19 岁,黄凯母亲戴伟健参与了百合有限的筹备创立过程。2011 年 4 月,发行人进行代持还原,马立勋将所持 47.4%的股份转让给黄凯,转让完成后其持股比例降至3.60%。目前,公司实控人黄凯直接持有发行人 55.11%股份,其一致行动人李明持有发行人 14.13%股份,合计控制发行人 69.24%股份。报告期内,发行人分别向马立勋提供借款 510 万元、6040 万元、1000 万元。 

  请发行人说明:

  (1)百合有限成立时,马立勋代黄凯持有发行人股权的具体原因及合理性、合法性;2011 年马立勋将股份以 1 元/股价格转给黄凯而非无偿转让的合理性,黄凯是否实际支付价款,是否存在利益输送;代持还原后马立勋继续持有部分股份的原因以及是否向黄凯支付对价,前次申报所述“黄凯将股权无偿赠予马立勋”的具体含义及原因;

  (2)马立勋在发行人设立、历次增资过程中的资金投入情况,所投资金是否最终均来自于黄凯,黄凯的资金最终来源以及是否合法合规;黄凯控制的两家贸易公司在代持还原后出现业绩大幅下滑或进行注销的原因及合理性,华晨经贸的基本情况以及停止办理注销手续的原因,三家公司业务和财务是否真实,是否存在他人通过三家公司向黄凯及其关联方输送利益的情形;马立勋对外转让股份所获得价款是否均及时转款给黄凯,转款资金最终去向;

  (3)马立勋在公司创立、核心技术形成、主要产品研发和业务建立过程中发挥的具体作用,公司生产经营在代持还原前及还原后是否对马立勋存在重大依赖;报告期内公司向马立勋提供借款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均及时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及公司内部放款程序,财务内控是否完善并有效执行;

  (4)发行人原主要股东及总经理黄伟洪在前次申报前将所持股份全部转让并退出管理职务的背景和合理性,黄凯是否按照约定时间实际支付股份对价及其资金最终来源,黄伟洪是否存在代持情形,目前所从事的具体业务及对外投资情况,是否与发行人存在相同相似业务或存在业务、资金往来;

  (5)自公司成立以来,黄凯历年在公司任职情况、参与日常经营决策的具体情况,目前是否在公司真实履职以及是否可以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控制;

  (6)公司系黄凯母亲戴伟健参与筹备创立,黄凯父亲曾担任公司董事,黄凯、马立勋所持股份是否系为其父母代持,公司是否实际由其父母控制,公司设立与运营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存在处罚或其他风险;

  (7)结合前述事项,补充说明马立勋为黄凯代持股份及代持还原是否真实;

  (8)马立勋是否为黄凯一致行动关系,锁定期是否合规;

  (9)黄凯与李明为一致行动人的背景及合理性,两人对于一致行动的相关约定、期限和具体执行情况,黄凯已持有发行人 55.11%股权而两人仍作一致行动安排对维持黄凯的实际控制地位的实际作用、是否存在相应利益安排、是否对本次发行上市构成不利影响;

  (10)结合前述事项说明将黄凯认定为公司实控人是否准确,公司实控人股权结构是否清晰且无争议,2 年内是否发生变更,是否满足《注册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是否构成发行上市的障碍。请将代持及还原相关文件提交备查。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充分核查上述事项,说明核查方法、核查过程和

  核查结论,并发表明确意见。 

  关于广东百合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的 第二轮审核问询函的回复

  问题 :关于股份代持 

  根据招股说明书及问询回复,戴伟健看好医疗器械行业发展前景,以其与黄维郭的夫妻共同财产资助黄凯参与创立了百合有限。出于黄凯个人精力和参与经营意愿考虑,以及对其夫妻公职身份顾虑,因此委托马立勋代黄凯投资并持股。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

  (1)马立勋历次投入资金是否均直接来源于黄凯,委托持股以及后续代持还原过程是否签订书面协议,如是,请说明协议订立主体及主要内容并将文件作为附件提交备查;进一步说明委托马立勋代持的真实性;

  (2)黄维郭与戴伟健均担任公职,百合有限设立资金来源于其夫妻共同财产,请说明资金来源是否合法合规以及是否违反公职人员及其子女对外投资相关规定,并提供相关依据;

  (3)结合前述事项说明公司是否实际由戴伟健夫妻设立并实施控制,黄凯及马立勋系为其代持,实控人所持发行人股份是否清晰且无争议。 

  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补充说明对马立勋历次投入资金来源未核查银行流水、转账记录的原因和合理性。

  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就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对公司的设立与运营是否合法合规,公司实控人认定是否准确,其所持发行人股份是否清晰且无争议,是否满足《注册管理办法》关于发行条件的相关规定发表明确意见。 

  关于广东百合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的 第三轮审核问询函的回复

  问题 :关于股份代持 

  根据问询回复,在公司1999年设立及2002年第一次增资时,马立勋所投入资金均直接来源于黄维郭夫妻提供的现金,其未与黄凯签订代持协议。在此期间,黄维郭担任佛山市副市长职务。依照回复内容所列相关规定,党员领导干部在职期间不得经商或办企业,市政府主要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不得在该领导干部任职地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根据黄维郭出具的说明函,其于2019年11月曾收到有关主管部门函询,在提交书面材料后,于2020年1月收到对函询问题予以采信了结的反馈,发行人律师依此认为黄维郭不存在违反公职人员及其子女对外投资的相关规定。但是,黄维郭收到的上述函件及其提交的书面材料内容均未提及发行人,且时间明显早于发行人本次申报科创板的时间。 

  请发行人进一步说明:

  (1)黄维郭夫妻为公司设立以及第一次增资提供资金的行为按照当时的规定是否构成领导干部经商或办企业的情形,如是,请具体说明可能产生的后果及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影响;如否,请提供充分依据; 

  (2)发行人经营范围及主营业务的变化过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的含义,发行人是否曾在黄维郭任职地区从事或曾经从事该种活动,如是,请具体说明可能产生的后果及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影响;如否,请提供充分依据;

  (3)上述主管部门对黄维郭出具的函询及反馈文件是否涵盖发行人前述事项及相关依据,黄维郭及其配偶子女是否存在通过马立勋代持以规避经商办企业相关限制规定的情形;

  (4)结合前述问题进一步说明公司实控人认定是否准确、投入资金是否合法合规、所持股份是否清晰以及是否满足《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关于发行条件的相关规定。  

  请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发行人说明 

  (一)黄维郭夫妻为公司设立以及第一次增资提供资金的行为按照当时的规定是否构成领导干部经商或办企业的情形,如是,请具体说明可能产生的后果及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影响;如否,请提供充分依据; 

  1、关于领导干部经商办企业的相关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决定》(中发〔1984〕27 号)和《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制止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规定>》(中发〔1986〕6号)几个问题的说明,乡(含乡)以上党政机关在职干部(包括退居二线的干部),一律不得以独资或合股、兼职取酬、搭干股分红等方式经商、办企业;中发〔1986〕6 号中所说的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一律不准经商、办企业,是指各级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不准用公款(行政经费、事业经费、特需经费等)、贷款以及各种形式的集资经商、办企业,为本单位和个人谋取私利。 

  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中发〔1997〕9 号)的相关规定,党员领导干部不准个人经商、办企业;本准则适用于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国有大型、特大型企业中层以上党员领导干部,国有中型企业党员领导干部,实行公司制的大中型企业中由国有股权代表出任或者由国有投资主体委派(包括招聘)的党员领导干部、选举产生并经主管部门批准的党员领导干部、企业党组织的领导干部。 

  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实施办法》(〔2011〕19号)第十条规定,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是指个人独资或者与他人合资、合股经办商业或者其他企业,以个人或者他人名义入股的形式经办企业,私自以承包、租赁、受聘等方式从事商业和其他经营活动。

  2、关于黄维郭夫妻的情况 

  黄维郭于 1997 年 2 月至 2007 年期间历任佛山市政府市长助理、市政府党组

  副书记、副市长、常务副市长,期间兼任佛山市国家高新开发区管委会主任、党组书记;2007 年,任佛山市政协常务副主席、党组副书记,同年,经广东省委批准辞职。 

  戴伟健于1986 年1月至2007年11 月就职于佛山城区物资局,为科级人员;2007 年 12 月至今,退休。 

  3、黄维郭夫妻为公司设立以及第一次增资提供资金的行为不构成当时规定的领导干部经商或办企业的情形 

  根据上述规定,结合黄维郭夫妻的工作经历,戴伟健作为领导干部的配偶为公司设立以及第一次增资提供资金的行为按照当时的规定不构成领导干部经商或办企业的情形,具体依据如下: 

  (1)上述资金投入形成的发行人股权归属于黄凯所有,黄维郭、戴伟健未以任何形式持有发行人股权 

  黄凯于 1998 年从学校毕业后即尝试自主创业,黄凯母亲戴伟健也在积极帮助其寻找合适的创业机会,并愿意以家庭积蓄为黄凯创业提供资金支持,其自身并无参股设立企业的意愿。 

  戴伟健在发行人设立以及第一次增资提供资金的行为系对其儿子黄凯投资百合医疗的财务资助,黄凯系该等资金形成的发行人股权之实际持有人。黄维郭、戴伟健不存在委托黄凯、马立勋代为持有百合医疗股权的情形。 

  (2)黄维郭、戴伟健在担任公职期间未有通过兼职或受聘在发行人处担任职务的情形,亦未参与发行人的管理 

  医疗器械行业实行严格的许可管理制度,准入门槛高,监管覆盖生产、销售等各个环节,产品的质量、安全性和有效性才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关键。自设立至 2007 年期间,发行人处于发展初期,主要产品为中心静脉导管和血液透析导管,产品研发、生产以及销售网络建设均处于探索阶段,资产和收入规模较小,增长较为缓慢。

  上述期间,公司产品的研发、注册、生产及销售均得益于创始股东在各领域的专业积累和勉力经营,与黄维郭、戴伟健自身职务无关。 

  经访谈并查阅发行人三会文件、生产经营管理等文件资料,黄维郭、戴伟健在担任公职期间未参与百合医疗的经营管理,亦未在百合医疗担任职务。该阶段,黄维郭正处于职务上升期,其工作重心集中在政府事务工作上,并未给予黄凯经营的企业太多的支持和关心。 

  企业的快速发展是在 2010 年之后,在管理团队共同努力下,业务规模不断扩大,特别是 2014 年至 2019 年,公司营业规模以 23.71%增速发展,高于行业增速 19.62%。黄维郭在 2013 年 12 月至 2016 年 2 月间担任百合医疗董事,彼时黄维郭已辞去公职身份超过 3 年,在任职期间主要系给与黄凯关于公司经营发展的指导和建议。 

  (3)有关部门已出具相关说明 

  2015 年 9 月,广东省佛山市政协委员会出具复函,确认黄维郭已于 2007 年初因身体原因经广东省委批准同意辞职,其在企业任职已不属于领导干部和公职人员企业兼职规范里的监管范围。 

  2020 年 1 月,有关主管部门针对黄维郭提供的“其本人在担任佛山市副市长期间,不存在参股私企的情形”的有关书面说明材料予以采信。

  2020 年 11 月,经佛山市人民政府同意,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出具复函,确认未发现黄维郭同志在担任佛山市副市长、常务副市长期间存在经商办企业及违反当时适用的公职人员及其子女经商办企业相关党纪法规的情形。 

  综上,黄维郭夫妻为公司设立以及第一次增资提供资金的行为是对黄凯投资百合医疗的财务资助,按照当时的规定不构成领导干部经商或办企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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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逯文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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