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试点定向可转债并购 证券交易印花税征收扩围

证监会试点定向可转债并购 证券交易印花税征收扩围
2018年11月02日 07:11 证券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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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试点定向可转债并购 支持上市公司发展证监会试点定向可转债并购 支持上市公司发展

  ■本报记者 苏诗钰

  证监会11月1日发布消息称,近年来,证监会持续推进并购重组市场化改革,积极支持国有控股、民营控股等各类企业通过资本市场并购重组发展壮大。2014年3月份,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国发[2014]14号),明确“允许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优先股、定向发行可转换债券作为兼并重组支付方式”。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部署,2014年6月份证监会修订发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了上市公司可以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用于购买资产或者与其他公司合并。

  证监会表示,上市公司在并购重组中定向发行可转换债券作为支付工具,有利于增加并购交易谈判弹性,为交易提供更为灵活的利益博弈机制,有利于有效缓解上市公司现金压力及大股东股权稀释风险,丰富并购重组融资渠道。近期,结合市场情况,多家上市公司积极研究在并购重组时引入定向可转债,部分公司已提出了切实可行的方案。证监会结合企业具体情况,积极推进以定向可转债作为并购重组交易支付工具的试点,支持包括民营控股上市公司在内的各类企业通过并购重组做优做强。

  证监会表示,下一步,将继续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持续研究和顺应市场主体诉求,创造条件支持各类企业通过并购重组优化资源配置,实现高质量发展。

证券交易印花税征收扩围 1‰税率不变证券交易印花税征收扩围 1‰税率不变

  ■本报记者 包兴安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昨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征求意见稿)》规定,证券交易印花税为成交金额的千分之一,同时,将以股票为基础发行的存托凭证纳入证券交易印花税的征收范围。

  为灵活主动、便于相机调控,更好适应实际需要,《征求意见稿》规定,证券交易印花税的纳税人和税率调整由国务院决定,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征求意见稿》将以股票为基础发行的存托凭证纳入证券交易印花税的征收范围。主要考虑是:国务院已明确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存托凭证以境外股票为基础在中国境内发行,并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将其纳入印花税征收范围,适用与股票相同的政策,有利于保持税制统一和税负公平。

  《征求意见稿》除对少部分税目的税率适当调整外,基本维持了现行税率水平。根据应税凭证的性质,分别实行比例税率或者定额税率。其中证券交易税率为成交金额的千分之一。此外,《征求意见稿》规定了六种免税情形。

  苏宁金融研究院宏观经济研究中心主任黄志龙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当前,证券交易印花税税率维持不变,1‰的税率在全球范围内也是偏低的,征收一定的印花税,有利于抑制股票市场的投机活动,提升投资者的价值投资理念。

  回顾历史上来看,证券交易印花税税率的调整在短期对大盘的影响相当强烈,几乎每次上调和下调,伴随的都是市场大幅的下跌和上涨。

  黄志龙认为,当前股市在近期一系列政策和高层喊话支持下,已经实现了触底反弹,政策底的态势基本确立,因此,通过降低或免征证券交易印花税来救市的必要性并不大。

  “虽然部分人士认为降低证券交易印花税是重磅的救市举措之一,但目前还远没有到靠其救市的程度。”如是金融研究院高级宏观策略研究员葛寿净对《证券日报》记者说。

  万博新经济研究院副院长刘哲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证券交易印花税税率维持不变有利于保障税收制度的统一性和公平性。

责任编辑:陈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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