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祥兵律师解读科创板"17条":具体问题有待详细规定

章祥兵律师解读科创板"17条":具体问题有待详细规定
2019年06月26日 11:34 新浪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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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浪财经讯 6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关于为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改革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新闻发布会。据了解,本《意见》是最高法历史上首次为资本市场基础性制度改革安排而专门制定的系统性、综合性司法文件。《意见》包括四方面内容,17条举措。

  本《意见》不仅仅是为即将起航的科创板提供法律支持,更与我国资本市场制度改革息息相关,部分制度是第一次受到肯定、责任人的责任界定更加明晰、为中小投资者保护提出了更多创新举措。针对此《意见》,新浪财经邀请证券市场资深律师对此《意见》进行深度解读。

  北京大成(常州)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对新浪财经表示,该《意见》有两点突破:

  一是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方面有了较大突破:1、明确了发行人及其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在回答问题环节的陈述也是信息披露文件的组成部分;规定在案件审理中,发行人及其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在回答问题环节所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应当判令承担虚假陈述法律责任。2、在证券商事审判中,严格落实发行人及其相关人员的第一责任。规定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发行人从事欺诈发行、虚假陈述的,依法判令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向投资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章祥兵表示,资本市场违法行为的始作俑者常常是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要严厉追究“首恶”责任,对于相关的直接责任人应承担首要赔偿责任,才能遏制住违法行为。

  二是提高了违法违规成本;明确规定对于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内幕交易、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金融犯罪分子,严格控制缓刑适用,依法加大罚金刑等经济制裁力度。

  此外,章祥兵律师进一步表示,因本《意见》是最高人民法院首次为资本市场基础性制度改革专门制定的司法文件,规定得比较原则。对于一些司法实践中可能会遇到的具体问题,有待作出详细规定,如:回答问题环节中必须设置哪些问题?对于金融犯罪分子怎样控制缓刑适用以及怎样加大罚金刑等?

  章祥兵律师指出,对于确保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股票发行民事责任制度落到实处;探索建立律师民事诉讼调查令制度等,不仅仅是针对科创板做出的制度改革,更是适用于整个资本市场的制度改革。

  《意见》第5条中强调增强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具体表述为”对于控股人指使发行人从事欺诈发行、虚假陈述的,应承担第一责任;中介机构对会计、法律等各自专业相关的业务事项未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项未履行普通注意义务的,应当判令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章祥兵律师解读到,与以往的制度相比,更加细化了中介机构就其负有责任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对于未来投资者民事赔偿维权更有利,但在执行程序上依旧依赖于监管机构的行政处罚。

  针对《意见》第9条中对于要求”重点关注的披露内容是否简明易懂,是否便于一般投资者阅读和理解”一点,章祥兵律师表示,披露的内容简明易懂应理解为内容浅显、容易理解、明白,未来投资者能够因科创板上市公司的信披难以理解等为由引起投资失误而进行起诉,因信披难以理解表明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时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此条规定与《意见》中所强调的“买者自负”原则并不存在冲突,该原则适用于上市公司不存在违法违规信披行为时,投资者要对自己的投资决策所引发的损失负责。

  《意见》还提到对因证券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不当、配资等问题可能引起的纠纷的认定。章祥兵律师表示,在处理投资者与中介机构之间的纠纷时,要求证券公司必须合规经营、配资公司必须合法经营,否则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在认定合同无效时,投资者的投资损失应当为投资本金减少的部分,应当要由证券公司或配资公司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责任编辑:王曦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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