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干货:虚假陈述受损股民应该去哪里起诉?

维权干货:虚假陈述受损股民应该去哪里起诉?
2018年11月01日 15:33 新浪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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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浪财经讯 股民起诉上市公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主要法律依据就是2003年2月1日开始施行的《最高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对此,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李修蛟律师为股民朋友作一个简要的解读。(股民维权入口

  一、什么地方的法院可以受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案件?

  《若干规定》第八条规定:“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由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的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上述规定,目前中国大陆的22个省、4个直辖市、5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的市,以及深圳、厦门、宁波、青岛、大连等5个计划单列市,还有珠海、汕头、霍尔果斯和喀什4个经济特区的中级人民法院,可以受理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也就是说,目前全国共有40个城市的中级法院拥有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权利。

  二、什么级别的法院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案件?

  《若干规定》第八条规定,是由上述40个城市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所以受损股民不能在基层法院(城区或县级人民法院)、也不能在当地省高级人民法院起诉此类案件。

  以广东省为例,如果实施虚假陈述的上市公司位于深圳、珠海、汕头,受损股民可以在当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如果实施虚假陈述的上市公司位于深圳、珠海、汕头之外的广东其他地区,比如佛山照明(公司注册地在广东省佛山市)、勤上光电(公司注册地在广东省东莞市)、超华科技(维权)(公司注册地在广东省梅州市),他们的虚假陈述案件都由广东省政府所在地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佛山照明曾经对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佛山照明虚假陈述案提出管辖权异议,被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

  三、起诉多个被告,应该由哪个被告所在地的中级法院受理?

  《若干规定》第九条规定:“投资人对多个被告提起证券民事赔偿诉讼的,按下列原则确定管辖:(一)由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但有本规定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除外。(二)对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以外的虚假陈述行为人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三)仅以自然人为被告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此规定表明,如果起诉了包括上市公司、发行人在内的多个被告,则由上市公司、发行人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如果起诉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以外的虚假陈述行为人(包括《若干规定》第七条规定的上市公司、发行人之外的发起人、控股股东等实际控制人;证券承销商;证券上市推荐人;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服务机构和上诉单位中的责任人员等),哪怕是起诉个人,也由这些被告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若干规定》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以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以外的虚假陈述行为人为被告提起的诉讼后,经当事人申请或者征得所有原告同意后,可以追加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为共同被告。人民法院追加后,应当将案件移送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不申请或者原告不同意追加,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追加的,应当通知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但不得移送案件。”

  此规定有利于受损股民就近维权,尤其是实施虚假陈述的公司没有赔偿能力的情况下,就近诉讼就显得很有必要了。

  需要说明的是,“上市公司所在地”指上市公司的注册地址,上市公司办公地址和注册地址不同时,受损股民需要在上市公司的注册地所在的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责任编辑:史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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