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交昂(600530.SH)公告,据先前公告,公司于2023年5月12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032023015号),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未按时披露年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2023年10月24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沪证监处罚字[2023]18号)(“告知书”),现公告如下:
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嵇霖先生、夏三燕女士、夏景华先生、曹毅先生: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交大昂立或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已由本局调查完毕,本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本局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经查明,交大昂立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2023年4月29日,交大昂立发布《关于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22年年度报告及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暨公司股票停牌的公告》,披露公司无法在2023年4月30日前披露经审计的2022年年度报告及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公司股票于2023年5月4日起停牌。2023年8月31日,交大昂立披露2022年年度报告。综上,截至2023年4月30日,交大昂立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上述事实,有公司相关公告、相关情况说明、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本局认为,交大昂立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法》)第七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本法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或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行为。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嵇霖作为时任董事长、代董事会秘书,依法负有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义务,应当全面履行管理职责及信息披露工作职责。其未能履职尽责推动交大昂立依法披露2022年年度报告,为信息披露违法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夏三燕、夏景华作为时任联席代理总裁、曹毅作为时任财务总监,依法负有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义务,在编制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中未能履职尽责推动交大昂立依法披露2022年年度报告,为信息披露违法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拟决定:一、对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的罚款;二、对嵇霖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的罚款;三、对夏三燕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的罚款;四、对夏景华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的罚款;五、对曹毅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本局拟对你们实施的行政处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本局复核成立的,本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本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请你们在收到本事先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回执》传真至本局,并于当日将回执原件递交本局,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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