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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代理过多件重大影响案件的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特别提示,S*ST佳通(维权)(佳通轮胎)信息披露违法拟受处罚,投资者索赔须知。 (S*ST佳通维权入口)
2023年4月1日,佳通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下称:S*ST佳通、佳通轮胎;证券代码:600182)发布公告称:“公司于2023年3月30日收到中国证监会黑龙江监管局(下称黑龙江证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3]3号)。佳通轮胎涉嫌信息披露违法一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
经查明,佳通轮胎嫌违法的事实如下:佳通轮胎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计划及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计划在未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情况下,持续发生关联交易,未按规定及时披露关联交易事项。佳通轮胎上述行为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行为。
我局拟决定:对佳通轮胎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0万元至100万元罚款。
2021年8月11日,佳通轮胎发布公告称:“公司收到黑龙江证监局下发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1]17号《关于对佳通轮胎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年报显示你公司2020年度实际发生各类日常关联交易合计为 37.71亿元,未按规定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并披露,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措施”。
章祥兵律师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监管部门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在披露的信息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虚假陈述。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证券交易市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范围,以原告因虚假陈述而实际发生的损失为限。原告实际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
目前,章祥兵律师正在代理S*ST佳通受损投资者索赔诉讼工作,索赔条件为:
在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8月10日期间买入S*ST佳通股票,且在2021年8月10日收盘时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起诉索赔损失。
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可联系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团队,并提供下述文件:身份证复印件、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证券账户查询确认单和股票交易对账单原件(首次买入该股票至今)、详细联系方式。
章祥兵律师声明:
1、最终索赔条件以法院认定为准。
2、律师费为风险代理,在投资者实际获赔后再支付。
(本文由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供稿,不代表新浪财经立场。章祥兵律师,证券维权律师。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研究生毕业,法学硕士。擅长代理证券诉讼、金融维权案件,有多年投资者维权诉讼经验。成功代理或正在代理数百件投资者维权案件,代理了多件具有重大社会影响和标志性意义的案件。投资者诉索菱股份(维权)及董监高案件,入选深圳中院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十大典型案例;中国银行“原油宝”民事案件入选2020年度全国法院十大商事案例)
责任编辑:韦子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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