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金融界
本文源自:金融界AI电报
金融界6月12日消息,有投资者在互动平台向安道麦A提问:证监会(2022)16号号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第六条规定“履约能力分析”是属于承诺的要件内容之一。尤其是在修订说明中并没有对承诺的要件内容做过任何修订,清楚表明新旧指引对承诺要件内容在属性,表述完全一致。因此,中国化工在《沙隆达重组报告书》出具的承诺事项是包括有履约能力分析内容,具有法律效力。请问公司,目前履约状况如何?
公司回答表示:公司于2016年10月披露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包含中国化工集团2016年作出的关于同业竞争的承诺内容以及公司针对承诺事项作出的履约能力分析。公司在2023年年度报告中列明了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等承诺相关方在报告期内履行完毕及截至报告期末尚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承诺事项履行情况请参见公司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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