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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许峰律师
据媒体报道,对于《证券法》修订,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一百零五条中增加:“投资者保护机构受五十名以上投资者委托,可以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并为经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确认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登记,但投资者明确表示不愿意参加该诉讼的除外。”该条被解读中国特色的证券集体诉讼。
中国特色的证券集体诉讼好不好?法条非常好,打击力度非常大。比如目前诉讼时效已过的大智慧投资者索赔案,3000人大概索赔6亿元,而假设通过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查询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并默认参与索赔,那么可能会有近三十万股东符合索赔条件,人数扩大100倍,如果索赔金额也扩大100倍,参照已有数据推测,那么就可能产生600亿的索赔金额,大智慧公司有600亿赔偿股民吗?大智慧破产,负责审计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也必然被连带,后果如何可想而知,在个人破产制度不健全,董监高责任险不充分的情况下,大智慧的董监高恐怕这辈子也得趴在股民索赔债务中了。中国特色的证券集体如果虚拟性的放到大智慧案中,打击力度确实厉害,如果上述推测成立,效果可见一斑。(即使不是虚拟推演的六百亿,也会是一个非常庞大的数字)
当然中国特色的证券集体诉讼是只允许投保机构才能发起,可能在一定的掌控和管理之中,不会随意发起,但是投保机构有这个自我控制能力不去选择性执法吗?对谁发起中国特色的证券集体诉讼而又对谁不发起呢?无疑,投保机构就拥有非常巨大的甚至接近于对违规上市公司生杀予夺大权的权力,让违法违规的上司颤抖!证监会先严厉处罚,证监会旗下的投保机构再集体诉讼惩罚到破产,威力十足,让人害怕。
假设每个违规投保机构都发起中国特色的证券集体诉讼,给予投保机构巨大的权力,但又没有制约,不要小瞧了这中国特色的证券集体诉讼,通过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将所有符合的投资者都查询出来起诉,起诉谁,谁必然死。可以通过过去任何一个上市公司虚假陈述索赔案例做推演,相信证监会内部可以拿到数据。
转型期的资本市场,市场参与各方总有各种不成熟,尤其上市公司信披违规等还经常出现,甚至还极其恶劣。但是真正需要“判处死刑”让其一旦虚假陈述就破产的上市公司并不多。索赔,应该尊重市场化的力量,动辄使用国家力量去打压市场另外一方,即使这另外一方是违规的,也将产生极大的不均衡,保护投资者当然是重要的,但也不必要对违规者一棍子打死。
在没有经过充分论证和调研的情况下,匆忙的授权投保机构借助中国特色的证券集体诉讼拥有巨大的权力,无法想象可能会发生什么。
责任编辑:王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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