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536 证券简称:思瑞浦 公告编号:2023-073
思瑞浦微电子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思瑞浦微电子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知已于2023年12月19日发出,会议于2023年12月22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会议应参与表决董事9名,实际参与表决董事9名。本次会议由董事长ZHIXU ZHOU(周之栩)主持。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思瑞浦微电子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表决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作废部分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和《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鉴于公司相关激励对象在本次归属前离职或个人业绩考核结果未达标,相关限制性股票未满足归属条件。因此,同意公司本次作废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授予尚未归属的40,133股限制性股票。
表决结果: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
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思瑞浦微电子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作废部分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75)。
(二)审议通过《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
根据《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归属条件,董事会认为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归属期规定的归属条件已经成就,本次可归属限制性股票的数量为304,386股。同意公司在激励计划规定的归属期限内为符合归属条件的131名激励对象办理304,386股限制性股票的归属事宜。
表决结果: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
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思瑞浦微电子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76)。
(三)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激励与约束对等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一一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拟定了《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拟向激励对象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表决结果:8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关联董事吴建刚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本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激励机制,吸引和保留优秀人员,充分调动公司核心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为公司的持续快速发展注入新的动力,一致同意实施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制定《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思瑞浦微电子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思瑞浦微电子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公告编号:2023-077)。
(四)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为保证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顺利进行,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思瑞浦微电子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表决结果:8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关联董事吴建刚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本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为保证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确保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范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一致同意公司拟定《思瑞浦微电子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思瑞浦微电子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五)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为具体实施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下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有关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负责具体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以下事项:
(1)授权董事会确定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2)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时,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3)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时,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4)授权董事会在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前,可在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上限内,根据授予时情况调整实际授予数量;
(5)授权董事会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相关全部事宜,包括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
(6)授权董事会对激励对象的归属资格、归属数量进行审查确认,并同意董事会将该项权利授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行使;
(7)授权董事会决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是否可以归属;
(8)授权董事会办理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归属时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向证券交易所提出归属申请、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有关登记结算业务、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
(9)授权董事会根据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变更与终止所涉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取消激励对象的归属资格,对激励对象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处理,办理已身故(死亡)的激励对象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继承事宜;
(10)授权董事会对公司限制性股票计划进行管理和调整,在与本次激励计划的条款一致的前提下不定期制定或修改该计划的管理和实施规定。但如果法律、法规或相关监管机构要求该等修改需得到股东大会或/和相关监管机构的批准,则董事会的该等修改必须得到相应的批准;
(11)授权董事会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但有关文件明确规定需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2、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就本次激励计划向有关政府、机构办理审批、登记、备案、核准、同意等手续;签署、执行、修改、完成向有关政府、机构、组织、个人提交的文件;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以及做出其认为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必须、恰当或合适的所有行为。
3、提请股东大会为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授权董事会委任符合资质的财务顾问、收款银行、会计师、律师、证券公司等中介机构。
4、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同意,向董事会授权的期限与本次激励计划有效期一致。
表决结果:8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关联董事吴建刚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修订后的《思瑞浦微电子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七)审议通过《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思瑞浦微电子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78)及修订后的《思瑞浦微电子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八)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董事会同意于2024年1月10日召开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将采用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召开。
表决结果: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思瑞浦微电子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3-079)。
特此公告。
思瑞浦微电子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23日
证券代码:688536 证券简称:思瑞浦 公告编号:2023-075
思瑞浦微电子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作废部分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思瑞浦微电子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思瑞浦”或“公司”)于2023年12月22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部分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0年11月23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2020年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实〈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2020年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20年11月24日至2020年12月3日,公司对2020年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OA系统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2020年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0年12月5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告编号:2020-011)。
3、2020年12月11日,公司召开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2020年12月12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0-012)。
4、2020年12月15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与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授予条件已经成就,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首次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监事会对截止首次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5、2021年9月24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6、2021年12月15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意见。
7、2021年12月21日,公司完成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归属期的股份登记工作。具体详见公司于2021年12月2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结果暨股份上市公告》。
8、2022年5月19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意见。
9、2022年9月26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部分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以及《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及授予数量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意见。
10、2022年10月14日,公司完成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一个归属期第一次归属的股份登记工作。具体详见公司于2022年10月1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第一次归属结果暨股份上市公告》。
11、2022年11月15日,公司完成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一个归属期第二次归属的股份登记工作。具体详见公司于2022年11月1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第二次归属结果暨股份上市公告》。
12、2022年12月20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部分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意见。
13、2022年12月28日,公司完成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归属期的股份登记工作。具体详见公司于2022年12月3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及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第一次归属结果暨股份上市公告》。
14、2023年10月27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0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作废部分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及《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意见。
15、2023年11月13日,公司完成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二个归属期的股份登记工作。具体详见公司于2023年11月1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归属结果暨股份上市公告》。
16、2023年12月22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部分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及《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意见。
二、本次作废限制性股票的具体情况
根据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2020年激励计划》”)和《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由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人员中有26名激励对象离职,上述人员已不符合公司激励计划中有关激励对象的规定,应当取消上述激励对象资格,作废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39,848股;另有3名激励对象2022年个人绩效考核评价结果为“C”,个人层面归属比例为80%,作废处理其本期不得归属的限制性股票285股。
综上,本次合计作废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40,133股。
三、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作废部分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会对公司经营情况产生重大影响,不影响公司技术团队及管理团队的稳定性,也不会影响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
四、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作废部分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2020年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此次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
五、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鉴于公司相关激励对象在本次归属前离职或个人业绩考核结果未达标,相关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已不满足归属条件,公司本次部分限制性股票的作废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20年激励计划》中的相关规定,所作的决定已履行必要程序。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作废部分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
六、律师结论性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作为本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一)公司本次作废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一一股权激励信息披露》及《2020年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二)公司本次作废部分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事项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及《2020年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三)公司已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一一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的规定;随着本次激励计划的进行,公司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持续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思瑞浦微电子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23日
证券代码:688536 证券简称:思瑞浦 公告编号:2023-077
思瑞浦微电子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权激励方式: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 股份来源:从二级市场回购和/或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
● 股权激励的权益总数及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思瑞浦微电子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或“本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1,517,697股限制性股票,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32,297,058股的1.15%。本次授予为一次性授予,无预留权益。
一、股权激励计划目的与其他股权激励计划及长期激励机制的简要情况
(一)本激励计划的目的
为了进一步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匹配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一一股权激励信息披露》(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思瑞浦微电子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二)其他股权激励计划及长期激励机制的简要情况
截至本激励计划公告日,公司同时正在实施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1、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公司于2020年12月15日以129元/股的授予价格向192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741,700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2021年9月24日,以128.788元/股的授予价格向50名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的185,425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因公司实施2020年度权益分派,授予(含预留授予)价格由129元/股调整为128.788元/股。因公司实施2021年度权益分派,授予(含预留授予)价格由128.788元/股调整为128.174元/股。因公司实施2022年半年度资本公积转增股本,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总量由927,125股调整为1,381,416股,授予(含预留授予)价格由128.174元/股调整为86.023元/股。因公司实施2022年度权益分派,授予(含预留授予)价格由86.023元/股调整为85.817元/股。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已完成两期归属,第三个归属期限为2023年12月15日至2024年12月13日;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已完成两期归属,第三个归属期限为2024年9月25日至2025年9月24日。
2、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公司于2021年12月15日以366元/股的授予价格向259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816,775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2022年5月19日,以365.386元/股的授予价格向53名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的204,194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因公司实施2021年度权益分派,授予(含预留授予)价格由366元/股调整为365.386元/股。因公司实施2022年半年度资本公积转增股本,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总量由1,020,969股调整至1,521,244股,授予(含预留授予)价格由365.386元/股调整为245.226元/股。因公司实施2022年度权益分派,授予(含预留授予)价格由245.226元/股调整为245.006元/股。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已完成第一期归属。
本次激励计划与正在实施的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互独立,不存在相关联系。
注:上述数据均以对应公告中的数据为准。
二、股权激励方式及标的股票来源
(一)股权激励方式
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以授予价格分次获得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和/或增发的A股普通股股票,该等股票将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登记。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享有公司股东权利,并且该限制性股票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等。
(二)标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和/或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
三、股权激励计划拟授出的权益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1,517,697股限制性股票,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32,297,058股的1.15%。本次授予为一次性授予,无预留权益。截至本激励计划公告日,公司实施的《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和《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尚处于有效期内,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381,416股,《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521,244股(均已考虑权益分派的影响),加上本次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1,517,697股,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合计为4,420,357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3.34%。
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20%。本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不超过本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0%。
本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四、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范围及各自所获授的权益数量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
(二)激励对象总人数及占比
1、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共计126人,约占公司2022年12月31日员工总数653人的19.30%。授予部分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人员。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中,公司董事必须经股东大会选举,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董事会聘任。除非本激励计划另有约定,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及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与公司或其分、子公司存在聘用或劳动关系。董事会实际授出限制性股票前激励对象情况发生变化的,董事会可对实际授予激励对象进行适当调整。
2、以上激励对象中包含8名外籍员工,公司将其纳入本激励计划的原因在于:公司所处的模拟集成电路设计行业,人才竞争较为激烈,激励对象中的外籍员工在公司的技术研发、业务拓展等方面起到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且股权激励是境外公司常用的激励手段,将其纳入本次激励计划有助于促进公司核心人才队伍的建设和稳定,以及公司的长远发展。因此,本激励计划将该等员工作为激励对象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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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20%。
2、本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
3、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四)激励对象的核实
1、本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
2、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五)在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激励对象如发生《管理办法》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情形的,该激励对象不得被授予限制性股票,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五、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时间安排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55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相关日期及期限
1.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
2.归属日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将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且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归属: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4)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在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如果关于归属期间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归属安排应当符合修改后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归属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批次归属比例安排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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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送股等情形增加的股份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且归属之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若届时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同样不得归属。
4.禁售期
禁售期是指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归属后其售出限制的时间段。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获授股票归属后不设置禁售期,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包括但不限于: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相关规定。
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89.08元,即满足归属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89.08元的价格购买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和/或向激励对象增发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确定为89.08元/股。
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1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为143.82元/股,本次授予价格为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62%。
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为153.72元/股,本次授予价格为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58%。
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6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为162.92元/股,本次授予价格为前6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55%。
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为178.16元/股,本次授予价格为前1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50%。
七、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归属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条件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以下归属条件方可分批次办理归属事宜: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若公司发生不得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形,且激励对象对此负有责任的,或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的不得被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3.激励对象满足各归属期任职期限要求
激励对象获授的各批次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须在公司任职满12个月以上。
4.满足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的业绩考核年度为2024-2026年三个会计年度,公司对每个考核年度的营业收入增长率进行考核,并设定了目标值和触发值。具体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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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上述“营业收入”以经审计的合并报表所载数据为计算依据。(下同)
本激励计划以上述指标完成情况确定公司层面归属比例。若考核结果达到目标值,则公司层面归属比例为100%;若考核结果未达到目标值,但达到触发值,则公司层面归属比例为80%;若考核结果未达到触发值,则公司层面归属比例为0。
根据上述归属原则,所有激励对象未能归属部分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或递延至下期归属,并作废失效。
5.满足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公司在考核年度内对激励对象个人进行绩效考核,并依照激励对象的考核结果确定其实际归属的股份数量。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结果划分为A、B、C三个档次,届时根据以下考核评级表中对应的个人层面归属比例确定激励对象实际归属的股份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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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年计划归属的股票数量×公司层面的归属比例×个人层面归属比例。
激励对象当期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因考核原因不能归属或不能完全归属的,作废失效,不可递延至以后年度。
(三)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指标的设立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基本规定。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面,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及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近年来,在地缘政治冲突、经济发展放缓等因素的影响下,公司所处半导体行业的市场面临较大压力,终端消费动力不足,且在经历快速增长以及产能扩充后,行业供需逐渐平衡,部分领域出现去库存状况。受经济增速放缓以及计算机、智能手机等消费需求下降的影响,全球集成电路市场出现一定程度调整。但随着物联网、人工智能、新能源汽车、云计算、大数据、无人驾驶、车联网及5G通讯等新兴应用领域的不断发展,芯片将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全球集成电路产业有望在中长期持续维持高景气度。尤其是高端产品市场仍有很大的竞争空间,行业结构性的变化正在悄然发生,公司需要进一步提升产品研发与市场开拓,留住优秀人才,增强现有产品的竞争力。
公司一直以来高度重视研发团队建设,积极引进具有丰富经验的研发人才,核心团队成员均具有多年模拟集成电路领域专业背景和丰富行业经验。截至2023年半年度末,公司研发技术人员数量增加至508人,同比增长34.39%,研发技术人员占公司员工总数71.15%。
值此背景下,为平衡公司经营业绩的发展及对高端人才的预期激励效果,公司将营业收入增长率作为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指标。营业收入增长率指标能够衡量企业经营状况、市场占有能力和获利能力,是预测企业经营业务拓展趋势和成长性的重要标志。公司为该指标设置了阶梯式的考核模式,该考核模式能够在体现成长性要求的同时保障预期激励效果。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所有激励对象个人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相关年度的绩效考核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归属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八、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生效程序
1.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本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
2.公司董事会应当依法对本激励计划作出决议。董事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应当在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并履行公示、公告程序后,将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归属(登记)工作。
3.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公司将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激励计划的可行性、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损害公司利益以及对股东利益的影响发表专业意见。公司聘请的律师对本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
4.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监事会应当对股权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5.公司股东大会在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行投票表决时,独立董事应当就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股东大会应当对《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股权激励计划内容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单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6.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时,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经股东大会授权后,董事会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和归属事宜。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
1.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且董事会通过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的决议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2.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书。
3.公司监事会应当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意见。
4.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独立董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5.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在60日内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若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授予公告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董事会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且3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
(三)限制性股票的归属程序
1.公司董事会应当在限制性股票归属前,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归属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对于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统一办理归属事宜,对于未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当批次对应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2.公司统一办理限制性股票的归属事宜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股份归属事宜。上市公司应当在激励对象归属后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3.若公司/公司股票因经济形势、市场行情等因素发生变化,激励对象有权选择不归属,当批次对应的限制性股票作废失效。
九、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及价格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数量及价格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本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
3、缩股
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
4、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不做调整。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本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3、缩股
P=P0÷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缩股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4、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当出现上述情况时,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授予价格的议案(因上述情形以外的事项需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和价格的,除董事会审议相关议案外,必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法律意见书。
十、会计处理方法与业绩影响测算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一一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公司将在授予日至归属日期间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归属的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归属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一一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有关规定,公司选择Black-Scholes模型来计算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以2023年12月22日作为基准日进行预测算(授予时进行正式测算),具体参数选取如下:
1、标的股价:143.81元(公司草案公告前一交易日收盘价)
2、有效期分别为:22个月、34个月、46个月
3、历史波动率:41.4920%、52.0716%、52.1538%(分别采用申万电子同行业均值对应有效期的波动率)
4、无风险利率:2.3461%、2.3948%、2.4373%(分别采用中债信息网披露的国债24个月、36个月、48个月期收益率)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当前暂以草案公告前一交易日收盘价对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股份支付费用进行了预测算(授予日进行正式测算)。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归属安排的比例摊销。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假设2024年1月授予,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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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上述计算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与授予日、授予价格和归属数量相关,激励对象在归属前离职、公司业绩考核或个人绩效考核达不到对应标准的会相应减少实际归属数量从而减少股份支付费用。同时,公司提醒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2.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影响的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同时此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后,将进一步提升员工的凝聚力、团队稳定性,并有效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从而提高经营效率,给公司带来更高的经营业绩和内在价值。
十一、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争议解决机制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1.公司具有对本激励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并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对激励对象进行绩效考核,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归属条件,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2.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3.公司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申报、信息披露等义务。
4.公司应当根据本激励计划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进行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操作。但若因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归属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5.若激励对象因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并报公司董事会批准,公司可以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情节严重的,公司还可就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进行追偿。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1、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公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2、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
3、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担保或用于偿还债务。
4、激励对象因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交纳个人所得税及其它税费。
5、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归属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6、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且董事会通过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的决议后,公司应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及其他相关事项。
7、法律、法规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三)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争议或纠纷的解决机制
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因执行本激励计划及/或双方签订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所发生的或与本激励计划及/或《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相关的争议或纠纷,双方应通过协商、沟通解决,或通过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调解解决。若自争议或纠纷发生之日起60日内双方未能通过上述方式解决或通过上述方式未能解决相关争议或纠纷,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十二、股权激励计划变更与终止、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本激励计划变更与终止的一般程序
1.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变更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变更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①导致提前归属的情形;
②降低授予价格的情形(因资本公积转增股份、派送股票红利、配股等原因导致降低授予价格情形除外)。
(3)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2、本激励计划的终止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3)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公司终止实施激励是否符合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二)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1、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1)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2)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不做变更。
①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但未触发重大资产重组;
②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的情形,公司仍然存续。
(3)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司股东大会决定本计划是否作出相应变更或调整:
①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且触发重大资产重组;
②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的情形,且公司不再存续。
(4)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或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应当返还其已获授权益。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若激励对象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且因返还权益而遭受损失的,激励对象可向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
2.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
(1)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公司或在公司下属子公司内任职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按照职务变更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办理归属;但是,激励对象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严重违反公司制度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职务变更,或因前列原因导致公司或其子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或聘用关系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2)激励对象离职的,包括主动辞职、因公司裁员而离职、劳动合同/聘用协议到期不再续约、因个人过错被公司解聘、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等,自离职之日起激励对象已获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激励对象离职前需要向公司支付完毕已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个人过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公司有权视情节严重性就因此遭受的损失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向激励对象进行追偿:
违反了与公司或其关联公司签订的雇佣合同、保密协议、竞业禁止协议或任何其他类似协议;违反了居住国家的法律,导致刑事犯罪或其他影响履职的恶劣情况;从公司以外公司或个人处收取报酬,且未提前向公司披露等。
(3)激励对象按照国家法规及公司规定正常退休(含退休后返聘到公司任职或以其他形式继续为公司提供劳动服务),遵守保密义务且未出现任何损害公司利益行为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继续有效并仍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办理归属。发生本款所述情形后,激励对象无个人绩效考核的,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归属条件;有个人绩效考核的,其个人绩效考核仍为限制性股票归属条件之一。
(4)激励对象因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①当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时,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可按照丧失劳动能力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办理归属,且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归属条件,其他归属条件仍然有效。激励对象离职前需要向公司支付完毕已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并应在其后每次办理归属时先行支付当期将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②当激励对象非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时,激励对象已获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激励对象离职前需要向公司支付完毕已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5)激励对象身故,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①激励对象若因工伤身故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其继承人继承,并按照激励对象身故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办理归属;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归属条件,继承人在继承前需向公司支付已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并应在其后每次办理归属时先行支付当期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②激励对象非因工伤身故的,在情况发生之日,激励对象已获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公司有权要求激励对象继承人以激励对象遗产支付完毕已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6)本激励计划未规定的其它情况由公司董事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十三、上网公告附件
(一)《思瑞浦微电子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二)《思瑞浦微电子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三)《思瑞浦微电子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四)思瑞浦微电子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五)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思瑞浦微电子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六)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思瑞浦微电子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
(七)思瑞浦微电子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思瑞浦微电子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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