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联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为参资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宁波联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为参资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2023年08月31日 06:48 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051 股票简称:宁波联合 编号:2023-017

宁波联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

为参资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被担保人名称及是否为上市公司关联人:宁波金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系本公司关联法人

● 担保人名称: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本次担保金额6,300万元人民币。本次担保生效后,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已实际为宁波金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为26,150万元人民币。

● 本次提供担保是否有反担保:否

●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无

● 特别风险提醒:本次担保对象宁波金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一、担保情况概述

公司于2023年5月15日召开了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子公司对参资公司提供2023年度担保额度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本年度公司之全资子公司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热电公司”)为参资公司宁波金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通租赁”)的对外融资按出资比例10%提供担保,提供的担保额度核定为29,410万元人民币。上述担保的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并自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至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签署有效。详情分别请见2023年4月11日、2023年5月16日披露于《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的公司《关于子公司为参资公司提供2023年度担保额度暨关联交易的公告》(2023-008)、《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3-013)。

截至2023年3月22日,全资子公司热电公司已累计为金通租赁提供的担保余额24,150万元人民币。详情请见2023年3月24日披露于《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的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为参资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2023-002)。

2023年8月29日,全资子公司热电公司根据上述决议,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按10%的股权比例为金通租赁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申请的债务最高余额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金额为6,300万元人民币。热电公司与该行于2022年8月24日签署的原《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ZB9411202200000051)自本合同生效起终止,原合同约定热电公司为金通租赁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申请的债务最高余额按10%的股权比例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金额为4,300万元人民币。

本次热电公司为金通租赁提供的担保金额在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批准的额度范围内。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被担保单位基本情况

金通租赁的基本信息详见2022年6月16日披露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的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参与宁波金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增资暨关联交易的结果公告》(2022-038)。

金通租赁最近一年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经审计):

单位:万元 币种:人民币

金通租赁最近一期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未经审计):

单位:万元 币种:人民币

(二)被担保单位与上市公司关联关系

因本公司总裁助理王彦梁先生同时担任金通租赁的董事,致金通租赁为本公司的关联法人。

宁波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绿能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香港)(系宁波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控股有限公司、热电公司和宁波梅山保税港区金远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分别持有金通租赁21%、25%、40%、10%和4%的股权。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最高额保证合同》

1、债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2、保证人: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3、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4、被保证的主债权:债权人在自2023年8月31日至2026年8月30日止的期间内与债务人金通租赁办理各类融资业务所发生的债权,以及双方约定的在先债权(如有)。前述主债权本金余额在债权确定期间内以最高不超过等值人民币陆仟叁佰万元整为限。

5、保证范围:除了本保证合同所述之主债权,还及于由此产生的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和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手续费及其他为签订或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债权人实现担保权利和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以及根据主合同经债权人要求债务人需补足的保证金。

6、保证期间:按债权人对债务人每笔债权分别计算,自每笔债权合同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债权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保证人对债权发生期间内各单笔合同项下分期履行的还款义务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各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单笔合同最后一期还款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债务履行期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7、其他重要条款:

本保证合同双方约定,对债务人在被担保期间发生的每笔融资业务,保证人承担相应10%的连带责任保证。

本保证合同生效前已经存在的债权人对债务人金通租赁的债权,转入本最高额保证担保的债权范围。债权人与保证人于2022年8月24日签署的原《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ZB9411202200000051)自本合同生效起终止。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董事会意见

详情请见2023年4月11日披露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的公司《关于子公司为参资公司提供2023年度担保额度暨关联交易的公告》(2023-008)。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子公司已批准的对外担保总额为122,410万元人民币,其中公司及子公司已批准的对子公司的担保总额为93,000万元人民币,上述数额分别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37.62%、28.58%;公司不存在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子公司对子公司实际提供的担保余额为33,000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10.14%;本次担保生效后,公司及子公司对参资公司实际提供的担保余额为26,150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8.04%。

公司及子公司无逾期担保的情况。

特此公告。

宁波联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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