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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石网科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山石网科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下发的《江苏证监局关于对山石网科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尚喜鹤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58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的具体内容
“山石网科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尚喜鹤:
经查,2023年2月10日,山石网科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布《2022年年度业绩预告》,预计2022年年度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将出现亏损,亏损金额为-2.3亿元至-1.6亿元,同比下降404.53%至311.85%。2023年4月27日,公司发布《2022年年度报告》,2022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83亿元,同比下降341.64%。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证发〔2020〕101号)6.2.1条,公司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1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公司迟至2023年2月10日披露业绩预告,信息披露不及时,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七条规定。
公司财务部门未能及时准确提供公司预计的2022年经营业绩情况,导致公司未能及时进行业绩预告。尚喜鹤作为公司财务负责人、董事、副总经理,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了《信披办法》第四条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依据《信披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尚喜鹤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你们应高度重视,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强化信息披露管理,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在收到本决定书的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加强对证券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切实提高规范意识和履职能力。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情况说明
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上述警示函后,高度重视上述问题,并针对问题进行深刻反省。公司及相关人员将严格按照警示函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尽快提交书面报告,并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规定,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强化信息披露管理,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将督促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加强对证券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切实提高规范意识和履职能力,促进公司稳定发展和规范运作,更好地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本次警示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后续将严格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山石网科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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