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三房巷聚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因利润分配调整可转债转股价格的公告

江苏三房巷聚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因利润分配调整可转债转股价格的公告
2023年04月26日 14:32 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370 证券简称:三房巷 公告编号:2023-045

转债代码:110092 转债简称:三房转债

江苏三房巷聚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因利润分配调整可转债转股价格的

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调整前转股价格:3.17元/股

● 调整后转股价格:3.02元/股

● “三房转债”本次转股价格调整实施日期:2023年5月8日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公司于2023年1月6日公开发行了2,500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100元,发行总额250,000万元,并于2023年2月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三房转债”,债券代码“110092”。“三房转债”存续期限6年,存续时间为2023年1月6日起至2029年1月5日,转股的起止时间为2023年7月12日至2029年1月5日。

一、转股价格调整依据

公司于2023年4月18日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并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按未来实施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的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5元(含税),共派发现金红利584,450,951.40元(含税)。本年度不送红股也不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本次权益分派实施情况详见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江苏三房巷聚材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23-044)。

根据《江苏三房巷聚材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在可转债发行之后,当公司发生派送现金股利的情况,公司将按相应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以充分保护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权益。因此“三房转债”的转股价格调整符合《募集说明书》的规定。

二、转股价格调整公式与调整结果

根据《募集说明书》相关条款约定,在可转债发行之后,当公司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送现金股利等情况,则转股价格相应调整。具体的转股价格调整公式如下: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0为调整前转股价,n为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率,k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A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为调整后转股价。

根据上述约定,三房转债的转股价格由人民币3.17元/股调整为3.02元/股。调整后的转股价将于2023年5月8日(除息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江苏三房巷聚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3年4月26日

证券代码:600370 证券简称:三房巷 公告编号:2023-044

转债代码:110092 转债简称:三房转债

江苏三房巷聚材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15元

● 相关日期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3年4月18日的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22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3,896,339,676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5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584,450,951.40元。

三、相关日期

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除公司自行派发红利的股东外,其他股东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股东三房巷集团有限公司和江苏三房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3、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和《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的有关规定,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5元;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5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该通知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即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35元。

(3)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本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35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通过沪股通投资本公司A股股票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有关规定,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35元。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本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应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税前每股人民币0.15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本次权益分派如有疑问,请按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江苏三房巷聚材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联系电话:0510-86229867

特此公告。

江苏三房巷聚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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