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富邦精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宁波富邦精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2022年07月12日 05:42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宁波富邦精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出具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2〕10号)《关于对宁波富邦精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和(〔2022〕11号)《关于对陈炜、宋凌杰、岳培青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关于对宁波富邦精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的主要内容

  “宁波富邦精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1)会计核算不规范。应付职工薪酬核算不规范。公司年终奖存在跨期计提的情形,导致公司多计2021年净利润,且金额超过2021年经审计净利润的10%。上述事项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2014年修订)》第五条的规定。

  (2)信息披露不及时。关联交易披露不及时。你公司于2021年2月向控股股东借款500万元,并于当月偿还上述借款,但未及时披露该关联交易。上述事项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号)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规范会计核算,切实保证财务信息质量,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你们应当于收到本决定书后30日内报送整改报告,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二、《关于对陈炜、宋凌杰、岳培青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的主要内容

  “陈炜、宋凌杰、岳培青:

  经查,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1)会计核算不规范。应付职工薪酬核算不规范。公司年终奖存在跨期计提的情形,导致公司多计2021年净利润,且金额超过2021年经审计净利润的10%。上述事项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 (2014年修订)》第五条的规定。

  (2)信息披露不及时。关联交易披露不及时。公司于2021年2月向控股股东借款500万元,并于当月偿还上述借款,但未及时披露该关联交易。上述事项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号)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陈炜作为公司董事长,宋凌杰作为公司总经理,岳培青作为公司财务总监,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40号)第三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上述相关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2021年修订)》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请你们后续根据我局要求,于2022年8月31日前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我局接受监管谈话。”

  三、其他说明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上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后,高度重视决定书中指出问题,并将严格按照监管要求积极整改,吸取教训,认真总结,加强相关人员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强化规范运作意识。同时公司将加强信息披露管理,规范会计核算,保证财务信息质量,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上述行政监管措施对公司经营无重大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宁波富邦精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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