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信用卡业务经营行为,落实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合作机构管理责任,银保监会、央行于7月7日制定《关于进一步促进信用卡业务规范健康发展的通知》(下称《通知》)。
该通知加大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力度,将信用卡监管主体从金融机构拓宽至相关合作机构。这是首次将银行合作机构纳入正式的信用卡业务规范。
近年,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信用卡业务快速发展。据央行发布的《2021年支付体系运行总体情况》,截至2021年末,全国共开立银行卡92.47亿张,同比增长3.26%。其中,借记卡84.47亿张,同比增长3.3%;信用卡和借贷合一卡8亿张,同比增长2.85%。信用卡开卡数量仍在持续扩充。
在实际业务处理过程中,部分银行业金融机构经营理念粗放,服务意识不强,风险管控不到位,存在侵害客户合法权益等行为。《通知》指出,不符合规定的存量业务,各机构应当在过渡期内完成整改,过渡期为2022年7月7日至2024年7月7日。
“息费不超过本金”条款删除
《通知》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直接或间接以发卡量、客户数量、市场占有率或市场排名等作为单一或主要考核指标。
《通知》明确,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在分期业务合同(协议)首页以明显方式展示分期业务可能产生的所有息费项目、年化利率水平和息费计算方式。一般地,向客户展示分期业务收取的资金使用成本时,应当统一采用利息形式,不得采用手续费等形式。
此前发布的《关于进一步促进信用卡业务规范健康发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曾提出:除现金提取业务外,银行业金融机构向违约或者逾期未还款的客户收取的息费总额不得超过其对应的已发生透支本金。时代周报注意到,这一条款已经删除。
“补充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必须为客户提供已签订合同信息查询渠道、以有效方式通知客户还款和逾期等信息、提供委外催收机构信息等。” 央行、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指出,《通知》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和有效覆盖风险前提下,按照市场化原则科学合理确定信用卡息费水平,切实提升服务质效,降低客户息费负担。
时代周报记者梳理发现,《通知》调整了银行信用卡营销过程中宣传内容和年化利率展示标准。此前,银行在与客户订立信用卡合同时,须以明显方式向客户展示“年化利率水平”,《通知》将其变更为“最高年化利率水平” 。对此,有分析人士告诉时代周报记者,更改之后,内容指向更为明确清晰,也更有助于落地实施。
监管还细化了银行业机构向客户主动告知的要求。《通知》在咨询、投诉受理渠道的基础上,新增信用卡章程、客户签订的信用卡业务申请表、相关合同(协议)的查询渠道,并强调要将还款通知、逾期信息上报等事项以合同约定的方式通知客户。
“目前,信用卡业务投诉增长较快,部分投诉是因为发卡银行与用户交流过程中存在误解。”资深信用卡业务研究人士董峥指出,信用卡营销宣传过程中书面落实服务内容,是发卡银行和消费者双方共赢的举措。
加强合作机构监管
和《征求意见稿》相比,《通知》最大的变动是增加对信用卡收单机构、清算机构等合作机构的监管要求。
《通知》强调,银行业金融机构、收单机构、清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对套现、盗刷等异常用卡行为和非法资金交易的监测分析和拦截机制,对可疑信用卡、可疑交易依法采取管控措施,持续有效防控套现、欺诈风险,防范信用卡被用于违法犯罪活动。
上述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通知》规定收单机构应当准确标识和完整传输交易信息,清算机构应当完善支付业务报文规则,对违规成员机构采取必要措施,还补充了对相关机构防范信用卡套现、盗刷等异常用卡行为和非法资金交易的职责要求。
“收单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要求准确标识交易信息,向清算机构完整上送并传输至发卡银行业金融机构,便利发卡银行业金融机构识别与判断风险,保障信用卡交易安全。此外,清算机构应当按规定制定完善跨机构支付业务报文规则,并对存在漏报、错报、伪造交易信息等行为的成员机构采取必要措施。”《通知》显示。
具体来看,交易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时间、交易国别、境内外交易标识、交易地点(包括网络交易平台名称)、交易金额、交易类型和商户名称及类别等真实反映交易场景的必要信息。涉及个人敏感信息的,应当采取脱敏等方式进行个人信息保护。
《通知》要求银行业机构降低对外包催收的依赖度,加强对外包催收机构的管理。时代周报记者注意到,《通知》首次提出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至少在本机构官方渠道统一公开委托催收机构名称、联系方式等有关信息。
业内人士认为,这将进一步减少暴力催收等乱象。博通咨询金融行业分析师王蓬博告诉时代周报记者,一直以来,外包催收占据市场主流,但这也产生了诸如暴力催收等一系列问题。银行应当不断加强机构自身的催收能力建设。
时代周报记者注意到,部分商业银行已公示部分合作机构名单,招商银行、交通银行信用卡中心均已公示资产保全业务的受委托第三方清单。
除催收机构、清算机构、收单机构外,《通知》强调合作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信用卡广告推介、支付结算、信息科技、增值服务和催收等业务环节开展合作的各类机构。“总行信用卡业务管理部门或者信用卡专营机构总部应当对合作机构制定明确的准入、退出标准和管理审批程序,并实行名单制管理。”《通知》进一步强调。
王蓬博分析指出,收单和清算机构是信用卡服务链条不可或缺的一环,不少银行甚至较为依赖通过收单机构触达用户。“要全面整顿信用卡市场,只有将这些机构同步纳入监管重点,才能有效管理信用卡全产业链,进一步防范信用卡套现、盗刷等异常用卡行为,控制非法资金交易。”王蓬博说。
(时代周报)
责任编辑:宋源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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