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诉事项进展的公告

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诉事项进展的公告
2020年07月24日 05:59 中国证券报

原标题: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诉事项进展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289         股票简称:*ST信通    公告编号:临2020-144

  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诉事项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及风险提示:

  ●风险提示:

  亿阳集团重整计划草案在执行过程中,存在不确定性,重整投资人同时面临债转股工作停滞不前、公司及亿阳集团的财产查封并未解除、资产处置等大部分工作亦未进行等诸多困难,可能导致重整计划执行迟迟不能完成,进而对公司利益造成进一步损害。根据《破产法》第九十三条规定,重整计划草案执行期间,如亿阳集团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草案,其仍存在被宣告破产清算的风险。

  如果亿阳集团重整计划执行拖延,或在亿阳集团不能履行清偿义务的情况下,公司仍然存在资金被扣划的风险,从而将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对公司损益也将产生负面影响。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

  案件一:执行阶段

  案件二:一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

  案件一:上市公司为被执行人

  案件二:上市公司为被告人

  ●涉案金额:

  案件一: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万元;利息、诉讼费、保全费及执行费等

  案件二:重组债务本金人民币4亿元;补偿金、违约金等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

  案件一,如果公司资产被强制执行,将对公司当期损益产生一定负面影响。

  案件二由于尚未最终审结,公司尚无法判断其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所涉及的诉讼事项,近日有如下进展,现将进展情况分别公告如下:

  案件一、德清鑫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与亿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邓伟及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一)诉讼情况概述:

  德清鑫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德清鑫垚”)因与亿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阳集团”)、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邓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杭州市中院”)(2019)浙01民初201号民事判决,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浙江省高院”)提起上诉,并已收到浙江省高院终审判决(2020)浙民终16号。根据判决书主文第四项,亿阳集团对杭州市中院(2019)浙01民初201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一项中的债务不能向德清鑫垚清偿部分,由公司向其承担二分之一赔偿责任。

  以上内容详见公司2018年10月13日、2020年1月14日和5月6日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亿阳信通关于涉诉事项进展的公告》(    公告编号:临2018-089、临2020-014和临2020-092)。

  (二)收到执行裁定书:

  日前,公司收到杭州市中院执行裁定书(2020)浙01执489号,主要内容如下:

  依据浙江省高院已经发生效力的(2020)浙民终16号民事判决书,德清鑫垚向杭州市中院申请强制执行。因公司及邓伟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杭州市中院依法裁定如下:

  1、查封、冻结、扣押、扣留、划拨、提取邓伟相关款项及债务利息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2、查封、冻结、扣押、扣留、划拨、提取公司依据浙江省高院(2020)浙民终16号民事判决书主文第四项亿阳集团对德清鑫垚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的款项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3、现金不能履行部分,拍卖、变卖公司及邓伟名下相应价值的财产以清偿债务。

  (三)特别说明:

  1、根据浙江省高院已经发生效力的(2020)浙民终16号民事判决书,亿阳集团对杭州市中院(2019)浙01民初201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一项中的债务不能向德清鑫垚清偿部分,由公司向德清鑫垚承担二分之一赔偿责任。如果公司资产被强制执行,将对公司当期损益产生一定负面影响。

  2、如果公司财产被强制执行,公司将向控股股东亿阳集团进行追偿。

  3、公司一直积极与亿阳集团沟通,督促亿阳集团严格执行重整计划草案,尽快解决公司因其债务纠纷所引发的涉诉担保事项。

  案件二、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与亿阳集团、亿阳集团阜新工贸有限公司、邓伟、公司及第三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一)诉讼情况概述

  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以下简称“华融黑龙江公司”),原审被告亿阳集团、亿阳集团阜新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阜新工贸”)、邓伟及原审第三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江西省高院”)(2017)赣民初85号民事判决,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3日作出(2019)最高法民终905号民事裁定,将本案发回重审。

  上述涉诉事项相关内容详见公司2018年12月21日和2020年2月11日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亿阳信通关于涉诉事项进展的公告》(    公告编号:临2018-123及临2020-024)。

  (二)本次诉讼的主要内容

  本案发回重审后,江西省高院于2020年4月3日重新立案,并已公开开庭审理。华融黑龙江公司向江西省高院提出诉讼请求如下:

  1、判令亿阳集团立即偿还华融黑龙江公司重组债务4亿元;

  2、判令亿阳集团立即向华融黑龙江公司支付重组宽限补偿金1,466.67万元(暂计算至2017年10月31日,2017年10月31日之后的重组宽限补偿金按照15%/年的比率计算至重组债务全部清偿之日止);

  3、判令亿阳集团向华融黑龙江公司支付违约金2.22万元(暂计算至2017年10月31日,2017年10月31日之后的违约金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至重组债务全部清偿之日止;

  4、判令公司、阜新工贸、邓伟对上述第1项、第2项、第3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判令华融黑龙江公司对邓伟持有的亿阳集团3,000万股股份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在上述第1项、第2项、第3项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6、本案诉讼费用、律师费用由亿阳集团、公司、阜新工贸和邓伟承担。

  (三)民事判决书的主要结论

  日前,公司收到江西省高院的民事判决书(2020)赣民初7号,主要判决结论如下:

  1、亿阳集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华融黑龙江公司偿还重组债务本金4亿元、重组宽限补偿金1,466.67万元(暂计算至2017年10月31日,2017年10月31日之后的重组宽限补偿金以4亿元为基数按照10%/年的重组宽限补偿金比率计算至2019年3月14日止,2019年3月15日之后的重组宽限补偿金和违约金以4亿元为基数按照24%/年的标准计算至2019年3月21日止);

  2、公司对亿阳集团所负本判决第一项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50%赔偿责任。公司承担责任后,有权向亿阳集团追偿;

  3、阜新工贸、邓伟对亿阳集团所负本判决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阜新工贸、邓伟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亿阳集团追偿;

  4、华融黑龙江公司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邓伟持有的亿阳集团3,000万股股份所得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亿阳集团所负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5、驳回华融黑龙江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亿阳集团、公司、阜新工贸和邓伟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江西省高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

  (四)特别说明

  1、公司将依法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结果,该判决尚未生效,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3、公司一直积极与亿阳集团沟通,督促亿阳集团严格执行重整计划草案,尽快解决因其债务纠纷所引发的涉诉担保事项。

  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涉诉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有关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后续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7月24日

  证券代码:600289             证券简称:*ST信通        公告编号:临2020-145

  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持有公司股份解除轮候冻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亿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阳集团”)持有本公司无限售流通股143,114,064股,限售流通股64,459,419股,合计为207,573,483股,上述股份100%处于轮候冻结状态。

  2、本次解除冻结之后,亿阳集团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仍然处于100%轮候冻结状态。

  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股权司法冻结及司法划转通知》(2020司冻0717-01号),根据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2018)浙01民初3000号之一,对亿阳集团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予以解除轮候冻结,具体情况如下:

  解除冻结机关:浙江省杭州中级人民法院

  文书名称:协助执行通知书

  文书号:(2018)浙01民初3000号之一

  主要内容:浙江省杭州中级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请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协助解除对亿阳集团持有本公司股份(无限售流通股143,114,064股,限售流通股64,459,419股,合计为207,573,483股)的轮候冻结措施。

  截至本公告日,亿阳集团持有本公司无限售流通股143,114,064股,限售流通股64,459,419股,合计为207,573,483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32.89%,已冻结和轮候冻结207,573,483股,轮候冻结事项与亿阳集团的债务纠纷相关。

  公司将持续关注亿阳集团股份被冻结及解除冻结事项,并进行后续披露。上述亿阳集团相关股权被解除轮候冻结事项,对本公司的运行和经营管理未造成实质性影响。本公司将密切关注该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有关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后续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7月24日

  ●报备文件

  股权司法冻结及司法划转通知书(2020司冻0717-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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