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证券法正式施行,国务院办公厅、上交所、深交所发文部署新法实施工作

新证券法正式施行,国务院办公厅、上交所、深交所发文部署新法实施工作
2020年03月01日 11:50 财经网

原标题:新证券法正式施行,国务院办公厅、上交所、深交所发文部署新法实施工作

财经网讯,2020年3月1日,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新证券法”)正式开始施行。

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新证券法,新证券法定于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上交所、深交所均发文,部署新证券法正式施行后的相关工作。

2020年2月29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贯彻实施修订后的证券法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部署做好新证券法贯彻实施工作。

《通知》提出,要稳步推进证券公开发行注册制。一是分步实施股票公开发行注册制改革;二是落实好公司债券公开发行注册制要求;三是完善证券公开发行注册程序。

《通知》明确,要依法惩处证券违法犯罪行为。要加大对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行为的查处力度;要加强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采取有力有效措施,依法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稳妥推进由投资者保护机构代表投资者提起证券民事赔偿诉讼的制度。

《通知》强调,要加快清理完善相关规章制度。证监会、司法部等部门要对与证券法有关的行政法规进行专项清理,及时提出修改建议。有关部门要对照证券法修订后的新要求,抓紧组织清理相关规章制度,做好立改废释等工作,做好政策衔接。

2020年3月1日,上交所发布《切实贯彻落实好<新证券法>,充分发挥一线监管职能,共同促进资本市场改革发展》,表示将按照“夯实基础、突出重点”的原则,抓紧做好各项新证券法贯彻落实工作。

在夯实基础方面,要着重抓好与新《证券法》贯彻落实相关的配套保障,主要包括三项:一是完成对现行业务规则体系的系统性清理,集中废止30余件具体业务规则,其中包含与新《证券法》不相适应的相关规定。二是根据新《证券法》确立的市场化原则,精简优化交易所业务办理程序和要求,取消股票、期权等产品业务办理证明材料11项。三是落实新《证券法》强化信息披露的要求,完成大额持股信息披露和报送技术改造,同时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报送要求。

在突出重点方面,上交所围绕《证券法》主要修改内容,根据中国证监会确立的资本市场改革发展重点任务,立足交易所职责定位,着重就严格执行新《证券法》做好以下五方面工作:一是认真落实证券发行注册制改革部署;二是强化信息披露一线监管力度;三是完善上市公司退市配套制度;四是细化完善证券交易制度;五是加大投资者保护力度。

2020年2月28日,为了部署新证券法施行后相关工作,深交所发布《关于认真贯彻执行新证券法 做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相关工作的通知》和《深交所修订规范运作指引:“无缝衔接”新证券法 构建“简明高效”规则体系》。

《关于认真贯彻执行新证券法 做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相关工作的通知》发布了十条新证券法规定的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的事项。其中包括,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新证券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新证券法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新增规定了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或者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上市公司发生前述新增规定的重大事件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披露等。

《深交所修订规范运作指引:“无缝衔接”新证券法 构建“简明高效”规则体系》表示,为全面做好新证券法实施的制度衔接和监管适应,近日,深交所修订发布《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指引》”),自3月1日起施行。

深交所表示,本次修订将原主板和中小板两件规范运作指引“合二为一”,《指引》同时适用于主板和中小板上市公司。创业板规范运作指引的修订则保持差异,与创业板改革一并推进。在此基础上,修订工作遵循市场化、法治化的改革方向,坚持以信息披露为核心,在充分考虑上位法规定和现有制度执行效果的基础上,总结新经验,应对新情况,作出四个方面的优化完善,主要体现为:

“无缝衔接”,做好新证券法配套制度建设。对短线交易披露、信息披露渠道、临时报告情形、自愿信息披露、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公开征集股东权利、权益变动披露等七个方面的规定进行完善,并发布公告格式明确大股东持股每增减1%等具体披露要求,强调应当充分披露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所必需的信息,确保与新证券法相关要求衔接有序、落实到位。

“减负瘦身”,助力上市公司“轻装上阵”。一方面,“删繁就简”,优化监管要求,在募集资金补流期间的资金使用、中小板公司治理等方面给予市场更多自主空间;另一方面,“化零为整”,吸收整合20余件业务规则和指南备忘录的规定,打造便于查询、利于遵守的友好型“规范集”,提高监管服务水平。

“精准监管”,紧盯重点领域和“关键少数”。加强对对外担保、业绩承诺履行、商誉减值等高风险领域的监管,强化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现失联、被调查或采取强制措施、受到重大处罚等情况的披露及其关联方的独立性要求,提升一线监管效能。

“与时俱进”,对标市场新形势新需求。在房地产和节能环保行业先行先试的基础上全面推广“担保额度”,允许上市公司向其控股子公司或合营、联营公司提供担保时进行额度预计;取消董事会、监事会对董监高候选人的资格核查,并强化承诺约束和公众监督,增强规则对市场发展和政策变化的适应性。

深交所 上交所 证券法

热门推荐

收起
新浪财经公众号
新浪财经公众号

24小时滚动播报最新的财经资讯和视频,更多粉丝福利扫描二维码关注(sinafinance)

7X24小时

  • 03-10 佳华科技 688051 --
  • 03-04 和顺石油 603353 --
  • 03-04 贝仕达克 300822 --
  • 03-03 东岳硅材 300821 --
  • 03-03 聚杰微纤 300819 15.07
  • 股市直播

    • 图文直播间
    • 视频直播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