欺诈发行顶格处罚2000万元

欺诈发行顶格处罚2000万元
2019年12月24日 05:58 深圳商报

原标题:欺诈发行顶格处罚2000万元

【深圳商报/读创讯】(记者 陈燕青)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听取了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证券法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从修改意见来看,全面推行注册制和加大违法成本是亮点。 

记者注意到,较此前的征求意见稿,报告提出了六大修改意见,包括进一步加大对证券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精简优化证券发行条件,强化投资者保护等。此外,加大违法成本也成为本次证券法修改的重中之重。

具体来看,主要修改意见包括: 1、按照全面推行注册制的基本定位规定证券发行制度,不再规定核准制,取消发审委制度。2、明确了资产支持证券和资管产品等金融产品的发行、交易的法律规定。3、明确证券型衍生品适用证券法,股指期货等将来可纳入期货法调整。4、明确必要的域外适用效力:在中国境外的证券发行和交易活动,扰乱中国境内市场秩序,损害境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依法处理并追究法律责任。5、加强投资者保护,充分发挥民事赔偿的作用。6、违法处罚标准提高到一至十倍,欺诈发行顶格罚2000万元。

值得一提的是,对相关证券违法行为,此次修订较大幅度地提高行政罚款额度。按照违法所得计算罚款幅度的,处罚标准由原来的1至5倍,提高到1至10倍;实行定额罚的,由原来多数规定的30万元至60万元,分别提高到最高200万元至2000万元(如欺诈发行行为),以及100万元至1000万元(如虚假陈述、操纵市场行为)、50万元至500万元(如内幕交易行为)等。

在投资者保护方面,建议明确投资者提起虚假陈述等证券民事赔偿诉讼,有相同诉讼请求的其他投资者的,法院发出公告说明该诉讼请求的案件情况,通知投资者在一定期间向法院登记。建议明确投资者保护机构接受50名以上投资者委托,可以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

对此,财富证券首席经济学家伍超明对记者表示,证券法修改总体体现了市场化和法治化理念。其中,对市场准入和进入后的管理更趋规范合理,体现了“宽进入、严管理、规范化”。对于市场准入,此次修改提出“不再规定核准制”,将发行股票的要求改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精简了证券的发行条件。

伍超明认为,“这条修改意见进一步加大对证券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显著提高证券违法成本,能起到更好地保护投资者的作用。”

经济学家宋清辉指出,“从修改意见来看,实施注册制和提高违法成本是主要的亮点。未来除了科创板,创业板甚至中小板、主板都将向注册制逐渐过渡。从处罚力度来看,较之前有所提高,但仍应进一步完善民事诉讼赔偿制度。从中长期看,证券法的修订对一二级投资者将产生深远的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1999年7月1日起施行。今年是证券法诞生20周年。在20年间,证券法经历了三次修正和一次修订,分别是2004年8月28日第一次修正,2005年10月27日第一次修订,2013年6月29日第二次修正,2014年8月31日第三次修正。

本轮证券法修订时间周期较长,2015年4月由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进行了“一审”,2017年4月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二审”,2019年4月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三审”,再到如今的“四审”,时间跨度近五年。

证券法 投资者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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